
浅析我国的行政追偿制度.doc
4页浅析我国的行政追偿制度摘要:行政追偿制度作为国家赔偿法的重要内容,伴随着国家赔偿法的产生而产生行政追偿制 度对于公务人员依法行政、加强行政主体内部监督、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有肴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我 国行政追偿制度起步较晚,存在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地方,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行政追偿制度是依 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关键词:行政追偿国家赔偿行政机关行政追偿制度迅指国家行政机关向行政赔偿请求人履行了赔偿义务以示,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 大过失的公务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一、行政追偿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行政追偿制度的发展必须以国家赔偿制度确立为基础,如果没有国家赔偿制度,那么行政追偿也 就无从谈起在“国家无责任”学说盛行的时代,官吏侵害人民利益被认为是完全的个人行为,与国 家无关,国家不负任何责任只有在国家成为赔偿责任主体的前提下,国家才可以行使追偿的权利 资产阶级民主政权建立以后,民主与法制得到进一步发展,国家强权受到限制,人民利益得到保护才 成为现实在法学理论上,“主权豁免原则”被推翻,国家M对公权力的受害者负责赔偿责任渐成共 识从19世纪后期开始,世界上就有了关于国家赔偿的立法和案例。
20世纪50年代后,开始承认行 政主体对公务员的直接损害赔偿权,促进了行政追偿制度的发展,形成了国家肓接赔偿公民的损失, 然后再向有违法行为的公务员追还所支付的赔偿费用的三方关系,使得人民利益、公务员利益、国家 利益得到平衡,行政追偿制度便成为国家赔偿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我国,国家赔偿制度起步比较晩我国历史上最早关于国家赔偿的法律规范见于1935年5月 5 口国民党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第26条规定:“凡公务员违法侵害人民Z自由或权力者,除 依法律受惩戒的外,应负刑事及民事责任,被害人就其所受损害并依法律向国家请求赔偿从此,正 式确立了国家赔偿制度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这部法律没有实施因此,国家赔偿制度也没有真正 落实,也就谈不上行政追偿制度了新成立Z后,相继在54宪法第97条、82年宪法第41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冇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从而为我国国 家赔偿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宪法依据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第6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 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扒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川o" 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全面确立了国家赔偿制度,同时我国的行政追偿制度也才得到明 确的认可。
在《国家赔偿法》第14条、第24条中明确规定了行政追偿制度,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 用法律文件明确规定的行政追偿制度二、行政追偿的要件行政追偿要件是行政追偿制度中至关重要的环节,是行政追偿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是判断国家 行政机关能否对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进行追偿的重要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4 条第一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麻,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 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费用这一条款明确了行政追偿法律关系主体和行政追偿必须具备的 两个要件一) 行政追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追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行政追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或纟R织有的学 者认为行政追偿的主体是国家,这是从追偿权的归属主体上来说的,因为国家并不在行政追偿法律关 系中享有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在我国,行政追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实际上是由追偿人和被 追偿人来厚有和承担的,他们才是行政追偿法律关系的主体追偿人是指在行政追偿法律关系中依法 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追偿权的赔偿义务机关被追偿人是指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纟H.织或者个人二) 行政追偿必须具备的两个要件其一,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损失的行政相对方即赔偿请求人支付了赔偿金,返还了财产或者恢 复了原状。
这里的赔偿义务机关即是侵犯了相对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组织合法权益 受到侵害的相对方则称为赔偿请求人这一要件说明只有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赔偿请求人赔偿了、 履行了赔偿义务,才可能产生行政追偿的法律关系在赔偿义务机关向赔偿请求人赔偿Z前,追偿权 是不存在的其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公务人员)行使行政权的行为有故意 或重大过失的情节故意侵权是指公务人员代表国家行政机关执行职务行使权力时,明知自己的违法 会给相对方造成损害,却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态度和客观侵权事实产生所谓过失侵 权是指公务人员代表国家执行职务行使权力时,未能达到普通公民丿卫当达到的标准,或者没有注意到 其疗份或职务上的特别要求,而未能预见和避免普通人均能遇见或避免的事情,致使相对方的合法权 益受到侵害这种过失如果是重大过失才能进行行政追偿,如果是一般过失则可以免除行政追偿只 有当这两个要件同时具备,行政追偿才可能产生三、行政追偿制度确立的意义首先,有助于公务人员依法行政在现实生活中,行政主体在行使权力时,很多情况下都是派出a 己的一个或多个公务人员行使行政行为这些公务人员有时能合法行使权力,有时则会出现滥用行政 权力或者超越行政权力的现象。
那么通过行使行政追偿制度来追究有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公务人员 的违法责任,可以客观上促使其依法行政,监督其行使权力的行为,使公务人员不滥用权力、不徇私杠 法,增强责任心,忠于职守另一方面,貝要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公正、合法,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 违法行为,行政追偿就不会产生这从客观上会促使、鼓励公务人员合法地、合理地、大胆地行使其 权力,尽职尽责,而不会畏缩不前,顾虑重重下转第31页)(上接第28页)其次,有利于行政主体的 内部监督如果说受侵害的相对方通过赔偿请求向行政主体要求赔偿是老百姓对行政主体的一种外 部监督的话,那么行政主体进行行政追偿的过程则可视为行政主体对内的一种监督这种监督是完全 有必要的,在现实中也有积极地作用,例如:行政主体作出一项合法的决定,要求其公务人员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过意错谋执行或出于个人的权利变相执行,致使合法的决策歪曲,共至变成 违法的政策而损害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在此种情况下,进行行政追偿则可以有效地监督公务人员的 执法行为,使下一阶段的执法行为得到纠正再次,有利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国家赔偿法》第29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1995年国务院专门制定的《国家赔偿费川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国家 赔偿费用,列入备级财政预算,由备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即:国务院及所属部门的赔 偿费用由财政支出;省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赔偿费用由省财政支出;具级政府的赔偿费用由具级 政府支出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赔偿义务机关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被授权的组织,无论是中央政 府还是地方政府,最终国家是出资者实行行政追偿制度,国家可以从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公务人员 手中追冋一部分,有的可以全部追冋这样,使国家财政负扌|冋以大大减轻四、现行法律规范中行政追偿制度的缺陷现行《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国务院制定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 中对行政追偿制度有了原则性的规定,但缺乏系统的规定从健全法制的角度去考虑,行使追偿制度 还存在几个方面的缺陷第一,行政追偿的稈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程序的随意性和人为性很强行政追偿程序是指赔偿 义务机关(追偿权人)就被追偿人做出追偿决定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的总和健全的程序建构 能够降低制度运行中的不利影响,并保障此项制度在实践中被更好的执行但迄今为止,我国法律并 未对行政追偿的相关稈序问题作出必要的、具体的规定,这也是我国行政追偿制度无法有效执行的主 要原因Z—。
第二,追偿金交纳到哪个机关没有明确规定追偿金是上交到公务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还是直接 上交到国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样容易造成追偿金在管理使用上的混乱第三,行政追偿的时效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追偿时效,其性质屈于消灭时效,是指国家赔偿义务机 关向被追偿人行使追偿权的有效期限行政追偿人在什么期限内可以进行追偿,该期限以外行政追偿 权就白动解除,国家不得再追偿规定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确定赔偿义务机关及其所属工作人员 Z间的法律关系,促使赔偿义务机关及早行使其追偿权力然而目前我国追偿权不发生因时效届满而 消灭的问题,这将会对行政机关的丁作效率造成不利影响第四,行政追偿的计算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是以公务人员的侵权责任为标准还是以相对方的实际 损失为标准,还是以公务人员和行政机关的责任大小来分担,这些在法律中没有明确;另外要不要考 虑公务人员的工资收入即实际偿付能力也没有规定第五,行政追偿缺乏救济途径行政追偿还应给予被追偿人抗辩的机会和对行政追偿不服提出复 议或者诉讼的权利,让被追偿人有证明白己的行为不是故意或者不存在重大过失情节的机会和途径, 使行政追偿合法地进行,既不放过一个违法者也不冤枉一个合法行使权力的人。
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对行政追偿提出了新的要求法治的要义是制约公权 和保护民权,制约公权的关键是以法限权、以权制权和以民督权尽快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行政追偿 制度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