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合同法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doc6页)(正式版).docx
6页论合同法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在世纪之交,我国的法制建没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下称合同法)》,经专家学者多次研讨,修正,终于1999年3月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二次全体会议获得通过这是我国民事立法史上的一件大事, 它吸收了国外不同法系一些现代的、先进的制度,确立了合同法新的理论和制度如该法第 65条的有关第三人代为履行(清偿)债务的规定,更是突破了原三部合同法中履行制度只限于相对人之间, 欠缺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的做法,填补了法律的空白 这对完善我国合同法的内容和体系,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对整个社会经济的流转、交易的效率不无裨益但由于这是一 个新的制度,因法条过于简略,故在理论上和实务应用中需澄清一些容易混淆、模糊不清 故概念故本文拟对此作一初步的探讨,以求教于大家一.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概念及其特征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 第三人不履行债 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该条可以得出,所 谓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当事人就此 所订含同,通常称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即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广合 同义务的合同其法律特征如下:(一)第三人即非缔约当事人,世非合同当事人,无需参与合同的订立或在该合同上签 字或盖章只需第三人单方表示其愿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 偿情务的协议即可产生效力二)合而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 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绝履行故在此意义上讲,第三人仅为履行主体而非义务主体,对于合同的债权人而言,他 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对待,当第三人拒绝履行 时,由合同债务人负责履行三)第三人虽非合同当事人, 不承担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但是, 如果 第三人的不适当履行出于恶意,给债权人造成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害的, 第三人应当承担 责任而且,债权人也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四)合同中第三人代为履行条款对债权人具有拘束力, 即第三人一旦同意履行,视为债务人的履行,债权人不得拒绝 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旁人在履行期限内没有履行 ;或者第三人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 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予以补正的, 债务人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二、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渊源及国外立法例查士丁尼所著《法学总沦》(又译《法学阶梯》)最早对债务的承诺与债务的承担作了 直观的描述,可以说是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渊源查氏在该著作中举例:”在铁提提问 :“梅维,你承诺给我五个金币吗?塞伊,你承诺给我五个金币吗?’之后,他们每个人分别 回答说:我承诺给你’查氏据此认为,根据这种债务,每个承诺者负有为全部清偿的义 务」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第163 — 164页]随后,又举例说明,任何人如果承担 由另一人给予某物或做某事,例如承担由铁提给予五个金币,他不负义务 ;但如果他承担由他设法做到使铁提给予五个金币,则他负有义务即受拘束.从上观之,早在古罗马时期,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已初具雏形,及至现代各国已纷纷设立该项制度 我国民事立法在合同法出台前,尚无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的专门规定,相反,从一些司法解释中看出(如对转包渔利的禁止性规定)司法实践是对此特反对态度的,但是实践证明,绝对禁止第三人履行既不必要,也不可能,因为对合同权利人而言,债权人订立合同之目 的主要是实现债权,如第三人代为履行能实现其目的的, 自无禁止之必要;对合同义务人而言,亦不利于债务人视市场不同情况来决定是否亲自履行合同。
现合同法突破旧制,在 该注第65条中明文确定了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意大利民法典第1268务规定:“如果债务人委任了一名新的债务人,由其向债权人 承担债务,但是,原债务人并未被解除债务,除非债权人明确表示解除他的债务 .该条第二款又规定:”但是,如果接受第三人债务履行的债权人没有要求新债务人履行债务,则 不得向原债务人提出请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210务规定:“1、自事人方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除非另有 协议,或除非为保证另一方的根本利益,需要原始许诺人亲自履行或控制合同所规定的行 为当事人即使委托他人代为履行,也不能解除自己的履行义务或违约责任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68条规定:”契约当事人之一方,约定由第三人对于他方为 给付者,于第三人不为给付时,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第 311条第一款规定:如债权人 对第三人为清偿履行行为,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的,发生受领迟延的法律效力此外,法国民法典第1236条、德国民法典第267条、日本民法典第267条均对第三 人代为履行作了规定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构成要件所谓法律上的构成要件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特定的客观事实, 这种事实的发生,可依当事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分为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
第三人代为履行是合同一方履行债务的辅助人,相对于债权,随其产生而产生,但亦并非债的关系发生时即为发生第三人代为 履行,须具有一定的构成条件才形成此种法律效果,具体构成条件如下:第一,须合同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存在,且债权人与债务人有第三人代为履 行的口头或书面约定这是第三人能够代为履行的前提和必备条件,两者缺一不可若合 同当事人之间没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约定,则第三人代为履行也不可能第二,须有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为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承诺, 应为明示的、书面的, 这是积极要件;或者与债务人订有承担某项合同债务的协议第三人承担的债务可以是全 部也可以是部分,惟有履行债务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第三,须债权人的债权已届履行期,且向第三人请求履行 ,而第三人的履行应是无条 件的四、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效力一般具体的法律条文是由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组成的, 法律规范设置了一个或数个假定的构成要件,只要当事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符合这些规范要件,则预定了它的法律后果 且在一般情形下构成要件的行为人与法律后果是同一的 换言之,即法律规定了你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法律亦同时规定了对你的行为的后果安排但该条却不是这样的, 依该条规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了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地位,其因不属合同当事人,实体法 亦无规范其法律效果,故其亦不应成为诉讼中的第三人第二,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 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但第三人未经债权人同意, 能否代替债务人履行?有无效力!例如,对合同债务的清偿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为合同保证人清偿债务 ;抵押权顺 序在后的人向顺序在前的抵押权人清偿债务;无担保权的债权人清偿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债 务;合伙人清偿合伙的债务的第三人等,对此,合同法虽没有作出规定,但笔者认为,应 参考国外立法例一些合理的规定,在上述情况下,债权人纵有异议,也不能拒绝第三人清 偿,否则应负迟延受领的违约责任第三,对法律规定应亲自履行或法律的性质应亲自履 行的,则不许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例如,借款合同的借款方一般应为金融机构,则不允 许非金融机构的第三人代为履行贷款义务;承揽合同承揽人应以自己的主要设备、技术和 劳动完成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拒绝接受第三人单方面的代为履行五、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其他合同第三人的区别其一,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合同保证人的区别《担保法》第 6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 为。
由此可知,(1)、保证是第人与债权人的约定,而第三人代为履行则由债权人与债 务人约定,至于,第三人是否同意不属构成要件,当然第三人一般是同意代替债务人履行 义务的,不然的话,债务人也不会与债权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 因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的当事人不能约定由第三人承担义务 (2)、保证中的第三人产生为履行的效力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是发生的, 而第三人代为履行则相反,约定了由第三人先行履 行,债权人也应先请求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3)合同保证人在主债务未履行时,承担代 为履行的责任,具有诉讼与强制执行力,而第三人代为履行则不负义务,法律后果由债务 人承担其二,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合同债务受让人的区别《合同法》第 84条、第85条、第 86条规定了合同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与效力,合同债务的承担学界一般称为,转让 的义务承担与并存的义务承担 所谓转让的义务承担,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作为合同新的当事人,代替原当事人承担合同义务所谓并存的义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由第三人与合同债务方共同承担合同义务, 由上可知,(1)、合同债务的转让无论是整体转让或者部分转让,均是合同主体发生了变更,合同债 务整体转让时,原合同当事人脱离了合同关系,第三人成了合同的当事人 ;合同债务的部分转让,则合同关系又多了一个义务主体,而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可能成为合同当事人。
2)、 合同债务的转让给第三人时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而第三人代为履行 则无需债权人同意,只要第三人愿意履行即可 (3)、在债务转让后,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而不能再向债务人请求承担民事责任,而第三人代为履行,于此情形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4)、债务转让后,第三人未履行完毕,债权人可请求该第三人继续履行,而第三人代为履行于此情形, 债权人只能向原债务人请求继续履行未履行部分的债务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人生最大的幸福,莫过于连一分钟都无法休息 零碎的时间实在可以成就大事业 珍惜时间可以使生命变的更有价值 时间象奔腾澎湃的急湍,它一去无返,毫不流连 一个人越知道时间的价值,就越感到失时的痛苦 得到时间,就是得到一切 用经济学的眼光来看,时间就是一种财富 时间一点一滴凋谢,犹如蜡烛漫漫燃尽 我总是感觉到时间的巨轮在我背后奔驰,日益迫近 夜晚给老人带来平静,给年轻人带来希望 不浪费时间,每时每刻都做些有用的事,戒掉一切不必要的行为 时间乃是万物中最宝贵的东西,但如果浪费了,那就是最大的浪费 我的产业多么美,多么广,多么宽,时间是我的财产,我的田地是时间 时间就是性命,无端的空耗别人的时间,知识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
只有最大限度地挖掘它,才能体会到学习的乐趣 新想法常常瞬息即逝,必须集中精力,牢记在心,及时捕获 每天早晨睁开眼睛,深吸一口气,给自己一个微笑,然后说:“在这美妙的一天,我又要获得多少知识啊! ”不要为这个世界而惊叹,要让这个世界为你而惊叹! 如果说学习有捷径可走,那也一定是勤奋 学习犹如农民耕作,汗水滋润了种子,汗水浇灌了幼苗,没有人瞬间奉送给你一个丰收 藏书再多,倘若不读,只是一种癖好;读书再多,倘若不用,只能成为空谈 学习好似一片沃土,只要辛勤耕耘,定会有累累的硕果;如若懒于劳作,当别人跳起丰收之舞时,你已是后悔莫及了 不渴望能够一跃千里,只希望每天能够前进一步,学习的成功与失败原因是多方面的,要首先从自己身上找原因,才能受到鼓舞,找出努力的方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