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私法学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张仲伯 第十九章 继承与遗嘱.ppt
16页第十九章 继承与遗嘱 第一节 法定继承 第二节 遗嘱继承 第三节 无人继承财产 第四节 遗产继承和遗嘱的海牙公约 本章重点,第一节 法定继承,一、法定继承及其法律冲突 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关于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份额分配的财产继承 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主要表现在各国在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以及遗产继承份额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二、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继承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二)继承法律适用的传统原则 (三)法定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三、中国关于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我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以及外国人继承在中国境内的遗产或继承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被继承人住所地法系指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法 1986年《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返回,第二节 遗嘱继承,一、遗嘱继承及其法律冲突 (一)遗嘱的实质要件 遗嘱的实质要件主要包括立遗嘱人的能力和遗嘱内容。
(二)遗嘱的形式要件 遗嘱的形式要件,是指立遗嘱的方式,也就是遗嘱制作的法定方式各国民法和继承法对于遗嘱方式都有一定的要求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遗嘱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1、立遗嘱能力 关于立遗嘱能力问题的法律冲突,一般认为应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但一些国家采用立遗嘱人的本国法,另一些国家采用立遗嘱人的习惯居所或住所地法此外有些国家规定,对在本国境内的不动产立遗嘱的能力要求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如适用当事人属人法,但如果立遗嘱时与死亡时的属人法不一致,在立法中一般规定适用被继承人立遗嘱时的属人法;当然也有国家采取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法2、遗嘱的解释和撤销 (1)遗嘱解释 (2)遗嘱撤销 (二)遗嘱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1、分割制的遗嘱方式 2、单一制的遗嘱方式 三、中国关于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我国《继承法》没有确定立遗嘱人的能力,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效力,以及遗嘱方式等方面的准据法返回,第三节 无人继承财产,一、无人继承财产及其法律冲突 无人继承财产,是指死者生前未立遗嘱、遗赠或所立遗嘱、遗赠无效及遗嘱继承人、受益人自动放弃;或者被继承人死后无法定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和丧失继承权所遗留下的财产,我国民间称为绝产。
一)取得无人继承财产的理论 1、继承权理论 2、先占权理论 (二)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冲突 如果认为依先占权取得无人继承财产,那该财产应该归财产所在地的国家所有;如果认为国家以特殊继承人的身份取得无人继承财产,那该财产就应当归属作为被继承人的死者国籍所属国家来继承二、无人继承财产归属的法律适用 (一)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 采取此项原则的多是主张依继承权理论为据,主张国家以特殊继承人的身份取得无人继承财产的国家 (二)适用遗产所在地法 采取此项准据法多是奉行先占权原则的国家 三、中国对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1条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返回,第四节 遗产继承和遗嘱的海牙公约,一、《遗产处分方式法律适用公约》 二、《海牙遗产国际管理公约》 (一)国际许可证的制定 公约第2、3条规定:该许可证由死者生前惯常居所地(在其他情况下也可以是死者的本国法)的缔约国之主管机关,依照公约所附的格式和许可证国家的法律制定。
二)许可证持有人的权利 公约第9、13、14、17条规定:持有人的权限只凭国际许可证的记载,无须公证、认证等任何手续,便可在其他缔约国得到承认只有许可证是非正式的或者未依照公约所附的格式;制作机关不属公约规定的机关;或者死者在该国有惯常居所;或者死者具有该国国籍但存在不应适用本国法的情况;或者许可证明显违反被请求国的公共秩序,被请求国可拒绝承认许可证三)持有人权利的行使 公约第21、22、23条规定:许可证持有人权利要按照该证内容规定,并接受当地有关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依规定对许可证持有人交付或支付财产的任何人,均应免除责任;或者任何人从许可证持有人那里得到的财产,均视为从有权处分该财产者手中取得的财产,除非证明其行为出于恶意公约还允许许可证持有人的权限扩大到不动产,但缔约国可以全部承认或者承认一部分 由于公约基本上采用的是英、美的遗产管理制度,内容还是比较严格、复杂,西欧的海牙公约缔约国多有保留,签字和批准的国家并不多三、《死者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公约的适用范围包括:事项范围和空间范围 (二)多连结点的继承制 1、被继承人死亡时惯常居所地法,但死者必须具有惯常居所地国家的国籍。
2、被继承人死亡时惯常居所地法,如他没有惯常居所地国家的国籍,那么,只要在临死前在该国居住不低于5年期限但在特殊情况下,如他在死亡时,与其本国有更密切的联系则适用其本国的法律 3、在其他情况下,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具有该国国籍的国家的法律但如果他在死亡时与其他国家有更密切联系的,在这种情况下,继承适用与其有更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三)意思自治原则 这是第一次将意思自治原则引进继承领域,但这种意思自治的规定是有限制的,主要限制是: 1、意思表示必须明示,并且要符合订立继承协议或遗嘱的形式要件 2、选择法律的行使限于被继承人的惯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 3、如对此种法律选择需要撤销的,也必须符合撤销继承方式的法律 (四)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公约规定,继承的准据法不适用下列问题:,1、继承人和接受遗嘱的受益人的权利及其继承份额、他们应当承担的义务,以及因死亡而产生的其他继承权利,如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为被继承人亲属保留的财产; 2、取消继承权,丧失继承资格; 3、计算继承份额时的比例以及数额; 4、应获得的份额、保留的财产和遗嘱中的其他限制; 5、遗嘱内容的实质效力 (五)转致制度 公约确定采用转致、不采用反致。
(六)公共秩序保留条款,返回,本章重点: 1、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问题的一般理论 2、中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立法 3、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规则 4、污染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