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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秦代的司法诉讼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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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
  • 文档编号:52200443
  • 上传时间:2018-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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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节 秦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一、秦代的司法机关 “廷尉”是秦帝国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其实,在帝制时代,皇帝无疑具有最 高的司法审判权,《汉书·刑法志》称秦 始皇“昼断狱,夜理书”,说明皇帝兼理 司法的封建司法体制在秦代就已确立 在地方上,司法审判由郡守、县令 或县长兼理,显示了行政权与司法权不 分的制度特色郡的专职司法官叫“决曹 掾”,但司法审判的最终决定权是在郡守 那里县令或县长负责本县的司法审判 二、主要诉讼制度 秦代的诉讼形式已有明确的划分,依 据诉讼主体的地位,一般分成两种:一 是官吏代表官府对罪犯提起诉讼,相当 于今天的公诉;一是当事人直接对罪犯 起诉,相当于今天的自诉秦律有“公 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 在审判程序上,秦代的司法机关一般 采取有序的步骤 三、秦代的监察制度及其影响 秦帝国的中央监察机关为御史台御 史大夫乃御史之长,其下又设御史中丞 ,御史中丞除掌管朝廷图书外,还掌监 察殿中违法官员 在地方负责监察的官员称监御史,察 举各地的违法事宜但监御史隶属于御 史台,不是地方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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