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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是否是税法口径的非正常损失?(精编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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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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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议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是否是税法口径的非正常损失?税法概念的非正常损失在内涵上是有一个变化的过程的, 1993 年 12 月 25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3)财法字第 38 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1993)财法字第 38 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非正常损失的内涵非常广,包含所有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这里的 “ 其他非正常损失 ”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立法上的“ 兜底性条款 ”,避免立法漏洞从( 1993)财法字第 38 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看,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是属于非正常损失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是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但是,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 50 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也就是说,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非正常损失的内涵缩小了,固定在了 “ 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 这样一个范畴,也就是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自然灾害的损失,火灾损失等除了 “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 以外的所有损失都不是非正常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65 号)延续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 50 号令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 [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在 50 号令、 65 号令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非正常损失的范围,规定 “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 无论是 50 号令、 65 号令,还是营改增重要文件财税 [2016]36 号文件,对非正常损失的定义非常清晰,都是以正列举的形式进行了清晰的描述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从规定上看,非正常损失只有两种原因下发生的六种损失,因管理不善(原因)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三种损失)和因违反法律法规(原因)造 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三种损失) 这里有一种损失不太好判定,那就是霉烂变质,按照字典的解释,霉烂,意思是发霉而腐烂,变质,意思是人的思想或事物的本质变得与原来不同(多指向坏的方面转变) ,那么,火灾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霉烂变质呢?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呢?最近,惊闻业界某大咖给学员讲课时说火灾造成的损失应当做进项税额转出,并且还自圆其说的很离谱,说什么火灾把东西烧没了就是霉烂变质,火灾形成的原因就是管理不善,所以,火灾造成的损失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看似非常合理,但是,合法吗?!税法是以正列举的形式规定了非正常损失的范围,不同的人对同一法律规定可能会产生不一样的理解,但我们判定是非的时候通常有两个标准,一个是常识,一个是法理从常识上判断,霉烂变质的意思汉语词典给了我们答案,无须论证从法理上看,对法律条款的解释只有法律的制定机构或部门才有权解释,其他的解释如果没有法律或常识依据,纯粹是胡扯!是狡辩!由此引申,对于涉税事项的处理,我们到底听谁的?第一,听法律的;第二,听税务机关的;第三,听自己的内心。

      为什么说要听自己的内心,对于一个对自己负责的财务人员或财税法研究人员来说,任何法律知识或财税法实务的处理都需要在自己的内心消化理解并找到法律依据,笔者最不喜欢在谈论业务处理时,听到交谈对方说某某大咖说这个业务如何如何处理的,这是纯粹的个人崇拜而没有自己的思考,不求甚解是求知的大忌!我们非常认同老师们传道授业解惑方面的贡献,也非常看好线上线下这个培训市场,更希望看到更多的财税新人早一点在老师们的引领下成长和成熟起来,但有一点我们要想清楚,老师也不是神,老师也不是什么都懂什么都通,每个老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方面,更有自己不擅长的方面,这是正常的,都可以理解我们所不能理解的是,明明给学员讲错了还狡辩,明明是错了还不承认,一味地误导下去,其后果是什么呢?敢于承认自己的不足才能进步!敢于接受批评才能超越自己!谦虚好学平易近人的老师才能在学员心中树立持久的美好的形象!附:关于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的处理规定:《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 [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 [2016]36 号)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二、原增值税纳税人(一)进项税额5.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4)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5)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令第 691 号)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 、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超过保质期存货损失,其进项税额的处理不属于管理不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 [2008]10 号) 一、关于存货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二)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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