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要点概括+试卷).doc
24页一. 名词解释1、 法理学:是研究法和法律的一般原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的法学分支学科2、 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生活的规范科学3、 法学体系:是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4、 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一定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5、 法:1)马克思认为法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觉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施行行为规则的总称 2)法是可以判断人们是非曲直进行公正的裁决,具有公平正义等价值取向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行具有普遍性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6、 法律: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具有规范性、意志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7、 法的形式:就是指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包括法条、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8、 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题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包括自由权、请求权、诉权分为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
9、 法律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 定人们应当做出和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界限有限制义务、被请求义务、被诉义务分类基本义务和普通义务;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10、 法律要素:是和系统相对而言的,是指那些联系和作用的构成规范性文件内容 的要素、规则、原则和法律术语有独立性、差异性、关联性的特点11、 法律规则:是对一定的实施状态赋予明确的法律意义,并确定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具有独立性、可预测性、一般性的特点由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构成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控制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12、 法律原则:是指能作为规则的来源或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或准则具有不确定性、衡平性、强行性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13、 法律术语:是指具有法律性质或专门法律意义的用语概念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的特点14、 法律渊源:是指效力渊源,一般地说,制定法是现代国家主要的法律渊源,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中国的正式、法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性法规(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八种。
另外还有习惯、判例、政策三类非正式法律渊源15、 规范性文件:全称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有权制订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所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属于法的渊源具有国家意志性、包含行为规则或模式、普遍性16、 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是指对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较系统的整理、分类或加工包括法律汇编、法律编纂两类17、 法律汇编:是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排列汇列成册18、 法律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部门法或某一类法律的全部规范性文件加以整理、补充、修改,或者在这些的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的法律19、 法的分类:是指从不同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一般分类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特殊分类包括:公法和私法;普通法和衡平法;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20、 法系: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对法所做的分类主要分为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社会主义法系等21、 民法体系:又称大陆法体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22、 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23、 法的效力:广义的法的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狭义的法的效力,则指由国 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层次和法的效力范围24、 法的效力层次:是指在一定国家法律体系的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主要依据立法主体;立法依据;效力范围为划分标准中国的法的效力层次包括:最高层次宪法,第一层次基本法律,第二层次法律,第三层次行政法规,第四层次地方法规25、 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法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对什么人和什么事项有效:从而发挥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象效力和事项效力四种26、 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在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有溯及力的问题生效方式包括公布之日起生效;具体规定本法的生效时间;比照其他法律;自试行之日起生效;到达之日起生效废止方式包括:新法取代旧法;新法宣布之日旧法失效;有效期届满;宣布废止;历史任务完成自行失效27、 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的问题分为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在局部地域区生效、在域外生效。
28、 法律的对象效力: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对哪些人有效的问题其中对自然人的效力分为“属人主义”、“属地主义”、“折衷主义”、“保护主义”四种29、 法律的事项效力:是指法律在实施的过程时,对于法律所规定的事项发生效力发生效力的问题有法律明文规定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事不二罚原则三个基本原则30、 法律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是指一国的部门法体系,即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法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一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局限性、现行性、总括性、相关性、发展性具有主观性、客观性、发展性31、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常凡是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按照调整对象为主,以调整方式为辅的“主辅标准通”,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划分为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程序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军事法九大法律部门32、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合法性、意志性、权利和义务指向性可分类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单务法律关系、双务法律关系和多务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33、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包括公民、组织、国家34、 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法律资格35、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36、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具有特定性、实有性、个别性37、 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38、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前提条件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包括法律事件、法律行为39、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也即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或仅因法律规定而应承受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分为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法律规定具有法律依据性、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由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构成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与违宪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40、 法律责任的竞合: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现象。
由于某种违法行为,常常符合多种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在法律上导致多种责任并存或相互冲突的现象41、 法律规范的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的出现引起的两种以上的法律关系的产生,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要件,导致数个规法都适用的现象42、 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动必须遵循责任法定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责任相称原则、责任自负原则43、 责任方式:即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是指承担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如刑事处罚、行政罚款、赔偿损失等就是这种责任方式的具体化包括制裁(民事制裁、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补偿(民事补偿、行政补偿、司法补偿)44、 立法:1)狭义:是专指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法律这种特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2)亦称法的制定,是指有权制定、补充、修改、废止和认可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废止或认可法律、法规的活动45、 立法原则:亦称立法基本原则,是指在立法活动中所要遵循的主要准则包括民主性原则、科学性原则、统一性原则、适时性原则46、 立法程序: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在制定、补充、修改、认可或废止法律或其他具有法的性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我国的立法的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案的公布47、 法的实施:是指通过执法、司法和守法等途径,把法律规范具体运用于社会生活,使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活动和过程分为不一定要通过具体的法律关系就能直接实现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和通过具体的法律关系实现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48、 执法:即执行法律,亦称法律执行或法的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执法主体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授权组织有执法主体特定性、执法内容行政性、执法活动单方性和主动性、执法范围的极广性四个特点遵循依法行政原则、公平合理原则、注重效能原则三个原则49、 司法:也称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具有主体法定刑,活动程序性,理念正义性三个特点有正确、合法、及时三个要求遵循平等司法原则、依法司法原则、独立司法原则和责任司法原则四个原则51、 司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在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一系列法律中的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52、 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这种行为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规定的总称具有社会性、法律性、意志性三个特点包括行为、手段、结果三个客观要件、行为意思(需要、动机、目的)、行为认知两个主观要件分为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消极行为和积极行为;意志行为与事实行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53、 守法:亦称法的遵守,指人们按照法律规定,正确地行使法律权利,切实履行法律义务的活动包括守法者的政治意思、法律意识、文化知识水平、伦理道德观念、个性心理素质五个主观条件,社会政治情况、经济情况、法制情况、社会风尚状况四个客观条件54、 违法:亦称违法行为,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主体由于主观上的过错所实施的违反法律规定并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依照现行法律应当予以追究的行为,分为违宪行为、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经济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55、 法律解释:是指由特定的机关、组织或个人,根据国家的立法意图、法理原则和政策观点对现行的法律或者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等所作的必要说明具有准确性、关联性、目的性三个特点分为包括正式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语法解释、逻辑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