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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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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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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运用效益,依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其次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级下列财政性资金管理主要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一)县财政局在县人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二)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干脆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三)县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四)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或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财政局批准开设的特设专户特设专户包括由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特设专户、县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特设专户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特设专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相应取消各类过渡性账户,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过渡期预算单位往来资金的核算,县财政局暂为预算单位保留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第六条 县财政局是负责和管理县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县人行要依据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预算内财政性资金的支付通过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具体清算方法依据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预算外资金的清算通过代理银行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清算方法参照预算内资金银行清算方法执行第八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干脆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财政干脆支付是指由县财政局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依据支付指令将资金干脆支付到收款人账户或用款单位账户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依据县财政局批准的授权支付额度,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依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第九条 财政性资金的拨付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据预算拨款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支配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项目、无用款支配、超预算、超支配的拨款,不得擅自变更支出用途。

      二)规范操作的原则在不变更预算单位资金运用权限和财务管理权限的状况下,使全部财政性资金的拨付都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三)便利用款的原则削减财政性资金申请、拨付环节,使单位和个人用款更加刚好和便利四)专户管理的原则纳入财政特设专户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下的专户管理,分账核算,封闭运行五)监督管理的原则财政性资金要按支配,按进度拨付,使财政性资金拨付全过程处于有效监督管理之下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依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分月用款支配、项目进度支配和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存款状况办理 第十一条 县级当年预算草案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县财政局按部门预算限制数拨付基本支出对特殊紧急的专项支出,预算单位可提出申请,送县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拨付专项资金中涉及政府选购 的项目,要实行政府选购 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县财政局依据批准的预算数拨付对批准的预算项目,各预算单位不得随意调整第十二条 部门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运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的监督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应当依据规定编制分月用款支配,并依据批复的分月用款支配运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四条 依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财政预算调整以及预算指标的下达,一般截止12月1O日各项财政性资金用款支配的申请,一般截止12月l5日,县财政局12月25日停止拨款,逾期不予办理各项财政性资金的拨付第二章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运用和管理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应按规定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保留临时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需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在县财政局备案,如有变更,应履行报批手续并重新备案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提出设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申请,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通知代理银行第十七条 代理银行依据县财政局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通知和相关规定,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并接受县财政局和县人行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具体状况书面报告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通知县人行和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到开户银行具体办理预留印鉴等手续,办理完毕后,报县财政局备案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增加、变更、合并、撤消零余额账户,应当依据规定和本方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其次十条 一个预算单位只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其次十一条 县财政局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下可开设县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其次十二条 须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需向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同时通知县人行其次十三条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其次十四条 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需遵循精确、刚好、平安的原则,代理银行通过人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依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实行同城转账、异地汇兑等方式实现财政资金的支付与清算第三章 零余额账户的运用和管理其次十五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干脆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县财政局在国库单一账户内进行资金清算其次十六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县财政局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其次十七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基本存款账户划拨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以及经县财政局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其次十八条 各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对提取的现金未运用的,应刚好将现金归还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复原授权支付额度;代理银行依据县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管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第四章 预算外资金专户的运用和管理其次十九条 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支出按预算单位或资金性质进行明细核算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负责管理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代理银行依据县财政局的要求和支付指令,办理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收入和支付业务第五章 特设专户的运用和管理第三十一条 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国家、省、市、县政府批准或授权县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的状况和经济活动第三十二条 纳入财政特设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包括:社会保障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国债专项资金、其他基建专款、水库移民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等第三十三条 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与预算单位经批准保留的基本存款账户资金相互划转第三十四条 县人行、代理银行依据县财政局要求和账户管理等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 第六章 用款支配的编制第三十五条 分月用款支配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

      预算单位依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编制分月用款支配第三十六条 预算单位用款支配按月编制,包括财政干脆支付用款支配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支配两部分干脆支付用款支配依据县财政局有关本级财政资金干脆支付的规定要求编制第三十七条 用款支配依据预算收支科目编列到“项”级科目;基本建设、科技三项费用和各类专项支出(含政府集中选购 部分),应列明具体项目第三十八条 预算单位应依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和项目进度,科学编制用款支配基本支出用款支配依据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支配依据项目实施进度编制第三十九条 部门预算下达前,原则上依据县财政局下达的部门预算限制数编制分月用款支配,部门预算下达后,依据县财政局下达的部门预算编制分月用款支配第四十条 预算单位于每月2O日前将下月基本支出用款支配(纳入工资统发预算单位的人员工资除外)报送到县财政局,每年12月20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将次年1月的基本支出用款支配报送县财政局项目支出用款支配依据部门预算、项目实施进度向财政局报送,用款支配中的政府选购 项目要报送县财政局按政府选购 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县财政局审核预算单位的用款支配。

      项目支出和基本支出都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用款支配,并确定资金支付方式第四十二条 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预算指标追加、追减的调整变更时,预算单位在收到县财政局预算指标调整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调整相关预算指标及用款支配,并按规定程序报县财政局审核第四十三条 分月用款支配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状况确需调整的,预算单位应提前提出申请,报县财政局审批第四十四条 预算单位依据县财政局批复的用款支配办理财政干脆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申请第四十五条 预算内非税收入支配的预算支出,分月用款支配由县财政局核实收入入库状况后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 超过年初预算支配的支出,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局下达追加预算指标后,预算单位依据有关规定重新向县财政局报送分月用款支配第四十七条 由预算外收入支配的支出,预算单位要依据预算外收支支配、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状况,编制预算外资金用款支配第七章 财政干脆支付第四十八条 预算单位提出干脆支付申请时,填写“财政干脆支付申请书”,报县财政局第四十九条 县财政局审核确认预算单位报送的“财政干脆支付申请书”精确无误后,送领导签批,开具“财政干脆支付凭证”,分别送县人行和代理银行。

      第五十条 代理银行依据“财政干脆支付凭证”刚好将资金干脆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并在资金支付的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县财政局第五十一条 代理银行依据县财政局的支付指令,将当日支付的资金,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款级)汇总,附支付凭证清单与人行通过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第五十二条 县财政局依据收到的支付凭证做好相应会计核算工作第五十三条 工资支出实行财政干脆支付方式,工资如有变动,各预算单位应于当月15日前报县财政局第五十四条 县财政局依据编委、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额,以及批准的经费预算和分月用款支配,复核工资清单,确认无误后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由代理银行办理支付业务第五十五条 代理银行按县财政局开具的“财政干脆支付凭证”,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工资分解到个人工资账户,并依据其所列代扣款项分别将个人所得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划入县财政局认定的相关账户;同时为各预算单位出具工资明细表,为个人供应工资信息第五十六条 政府选购 支出依据列入“政府选购 品目分类表”的商品、服务选购 支出;或虽未列入“政府选购 品目分类表”但单次货物购买或单项服务金额较大的支出选购 人、集中选购 机构向县财政局提出支付申请,并供应购货票证、政府选购 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以及相关票证的复印件。

      第五十七条 县财政局审核政府选购 的相关资料后,刚好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干脆支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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