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ppt
115页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一)掌握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主要条款、合同订立方式、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二)掌握合同的生效、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三)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则、抗辩权的行使、保全措施(四)掌握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掌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六)掌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七)掌握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八)掌握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合同(九)熟悉格式条款、违约责任的免除(十)熟悉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十一)了解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法的概念(十二)了解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1、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 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劳务和工作成果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四、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2、格式条款的无效(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大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3、对格式条款的解释(1)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2)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五、合同订立的方式 当事人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解释1】(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解释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送达。
解释3】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解释4】承诺也采用“到达生效”3、要约的撤回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解释】由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4、要约的撤销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5、要约的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1、承诺应具备的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2、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3、承诺期限(1)承诺期限的起算①①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②②要约以 、 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时间①①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为新要约②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2、承诺内容(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解释】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六、实际履行原则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附条件的合同(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3)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3、附期限的合同(1)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2)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二、无效合同1、无效合同的界定(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部分无效合同三、可撤销合同1、可撤销合同的界定(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解释】因一方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损害到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对于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则不用考虑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撤销合同2、撤销请求权(1)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任何一方均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2)胁迫、欺诈:只有受损害方才可以行使撤销请求权3、撤销的效力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但被撤销后,视同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
4、撤销权的时效(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四、效力待定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1)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①①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②②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2)直接有效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直接有效,不必经法定代理人的追认2、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1)本人的追认权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①①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②②撤销权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3、无权处分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一、债务的抵充顺序1、对同一债权人数项债务并存时的抵充顺序(1)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2)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3)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6)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2、主债务、利息、费用的抵充顺序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二、约定不明的处理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费用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1、总原则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2、具体规则(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三、涉及第三人的合同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有瑕疵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解释】不管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还是“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与第三人无关四、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辩权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3、不安抗辩权(1)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①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③丧失商业信誉;④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2)解除合同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五、保全措施(一)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1、“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含义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2、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对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二)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1、可撤销的行为(1)无偿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2)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第三人恶意的,可以撤销2、撤销权的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一、合同担保概述1、担保是指依照法定或约定,为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2、反担保是指为换取担保人的担保,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解释】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3、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4、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解释】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①①债权人无过错的,由债务人和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②②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2)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①①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②②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4)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5)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二、保证1、保证人(1)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2)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①①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②②债权人“不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和保证人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作为保证人2、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下列情况中,保证合同也成立:(1)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2)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3、保证方式(1)一般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债务人在主合同的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3)按份共同保证(保证人≥2人)“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4)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2人)各保证人约定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或“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所承担的保证份额4、保证责任(1)保证担保的范围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2)债权人转让债权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3)债务人转让债务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4)主合同的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能解除:①①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②②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③③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5)保证、抵押并存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属于共同担保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6)破产在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①①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②②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③③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7)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8)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如果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保证期间(1)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2)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4)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6、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2)连带保证①①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②②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3)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4)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抵押1、抵押物(1)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不能抵押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能抵押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能抵押;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查封、扣押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4)以经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5)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6)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2、土地的抵押(1)城市房地产:“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2)农村集体土地:只能“地随房走”、不能“房随地走”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3)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4)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耕地不能抵押)3、抵押合同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但是,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4、抵押权的设立(1)必须登记、登记设立①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②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④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2)可以不登记,但登记了可以对抗第三人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签订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5、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但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6、抵押的效力(1)抵押物的孳息抵押设定后,除法律和合同另有约定以外,抵押人有权继续占有抵押物,并有权取得抵押物的孳息但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2)抵押物的出租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3)抵押物的转让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4)抵押权的从属性①①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②②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③③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5)抵押物的灭失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7、抵押权的实现(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2)抵押物拍卖价款的清偿顺序①①实现抵押权的费用;②②主债权的利息;③③主债权 8、抵押权的顺位及确定抵押权次序的规则(1)放弃抵押权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2)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3)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4)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时的清偿顺序①①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②②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③③都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9、对恶意抵押的限制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10、最高额抵押(1)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债权的确定①①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②②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③③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④④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⑤⑤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3)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四、质押 质押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权利质权是指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等作为质权标的的担保权利1、动产质押(1)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在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交付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3)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2、权利质押(1)有价证券的质押:交付(登记)设立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基金份额、股权的质押:登记设立①①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②②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知识产权的质押:登记设立(4)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设立权利形式合同质权设立权利限制及行使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没有权利凭证的,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知识产权自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应收账款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四、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1、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4、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的履行债务期间,但鲜活易腐烂的动产除外 5、在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中可以行使留置权6、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五、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1、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2、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3、定金的类型 (1)违约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担保定金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3)生效定金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4)解除定金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也可以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4、定金罚则的适用 (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2)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1)合同的变更是在合同的主体不改变的前提下对合同内容或者标的的变更,但合同性质和标的性质并不改变 (2)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合同变更的效力仅对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没有溯及力 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转让仅指合同主体的变更,一般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一)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让与行为生效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3、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4、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如债权无效)可以向受让人主张5、基于当事人特定身份而订立的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等债权人不得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二)合同义务转移 合同义务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 (1)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2)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 (3)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三)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时,除了应当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外,还应当遵守《合同法》有关转让权利和义务转移的其他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七节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的概念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确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随之消灭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一、合同解除1、约定解除(双方)(1)协商解除合同订立后,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约定解除权在订立合同时,事先约定了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该条件成就,当事人就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合同2、法定解除(单方)(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3、合同解除的程序当事人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4、合同解除的效力(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5、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二、抵销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2、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3、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4、不能抵销的债务(1)按合同性质不能抵销(如咨询、培训、医疗合同);(2)按照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3)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4)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能用来抵销债务三、提存1、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1)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2、通知义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3、提存的法律效力(1)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2)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八节 违约责任一、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1、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合同既是为了实现合同目的,又是一种违约责任2、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受损害方可以根据受损害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适当履行(如采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措施),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通过提存履行债务、行使担保债权等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1)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2)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4、支付违约金(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3)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5、给付或者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二、违约责任的免除1、第三人在合同订立之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不论是自己的原因,还是第三人的原因,都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2、不可抗力(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九节 具体合同一、买卖合同1、所有权(1)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2)但是,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风险: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孳息: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孶息归买受人所有。
2、风险承担(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5)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6)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7)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8)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3、检验期间(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2年的规定4、交货地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协议补充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5、付款地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1)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价款2)如当事人约定支付价款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6、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二、赠与合同1、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即使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并非赠与人所负义务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进行抗辩2、赠与的撤销(1)任意撤销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2)法定撤销受赠人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性质或者经过公证,赠与人均可以撤销赠与:①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②②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③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④④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3)撤销权的时效①①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②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三、借款合同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1)停止发放借款;(2)提前收回借款;(3)解除合同2、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3、利息的支付方式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1)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4、借款利息的计算期间(1)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2)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5、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四、租赁合同1、租赁合同的期限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2、不定期租赁(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3、维修义务(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4、转租(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5、租金的支付期限对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确定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则:(1)租赁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2)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6、买卖不破租赁(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五、融资租赁合同1、融资租赁关系(1)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2)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2、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3、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涉选择租赁物的除外4、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对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5、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6、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六、承揽合同1、第三人(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2、留置权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3、随时解除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七、建设工程合同1、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2、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八、运输合同1、客运合同(1)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2)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2、货运合同(1)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达到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2)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托运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4)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九、技术合同1、技术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1)一次总算、一次总付(2)一次总算、分期支付(3)提成支付(4)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2、职务技术成果法人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3、委托开发(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2)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3)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4、合作开发(1)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2)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3)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十、委托合同1、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2、损失赔偿(1)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2)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3、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