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力电缆运行规程.docx
18页电力电缆运行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 1 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级电压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电缆的技 术标准应符合电工专业标准的要求,有关电缆装置和试验的规定,应以 有关专业规程为准第一节 对电缆线路和基本要求第 2 条 电缆的弯曲半径应不小于下列规定:1、纸绝缘多芯电力电缆(铅包、铠装)15 倍电缆外径;2、纸绝缘单芯电力电缆(铅包、铠装或无铠装)20 倍电缆外径第 3 条 不允许将三芯电缆中的一蕊接地运行在三相系统中,用 单芯电缆时,三根单芯电缆之间距离的确定,要结合金属护层或外屏蔽 层的感应电压和由其产生的损耗,一相对地击穿时危及邻相的可能性, 所占线路通道宽度以及便于检修等各种因素全面考虑除了充油电缆和水底电缆外,单芯电缆的排列应尽可能组成紧贴的 正三角形第 4 条 电缆线路的正常工作电压,一般不应超过电缆额定电压的 1.5%,电缆线路的升压运动,必须经过试验、鉴定,并经上级主管部门 批准第 5 条 在电缆中间接头和终端接头处,电缆的铠装、铅包和金属 接头盒应有良好的电气连接,使其处于同一电位在电缆两端应按“电 气设备接地装置规程”的规定接地第二节 电缆直接埋在地下的规定第 6 条 直接埋在地下的电缆,一般应使用铠装电缆。
只有在修理电缆时,才允许使用短段无铠装电缆,但必须外加机械保护在选择直埋电缆线路时,应注意直埋电缆的周围泥土,不应含有腐 蚀电缆金属包皮的物质(如烈性的酸碱溶液、石灰、炉渣、腐殖物质及 有机物渣滓等);还应注意虫害及严重阳极区第 7 条 电缆埋置深度,电缆之间的净距与其它管线间接近和交叉 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缆对地面和建筑物的最小净距:(1) 直埋电缆的埋置深度(由地面至电缆外皮)0.7m;(2) 电缆外皮至地下建筑物的基础0.6m (或按当地城市建设局的规定,但最小不得小于 0.3m)上列第( 1)项如电缆穿越农田时,为了防止被家业机械挖伤,可 考虑适当加深2、 电缆相互水平接近时的最小净距:( 1 )控制电缆不作规定;(2) 电力电缆相互间,或与控制电缆间 10KV 及以下 0.1m,10KV以上 0.25m;(3) 不同部门使用的电缆(包括通信电缆)相互间 0.5m;上列第(3)项,如电缆用隔板隔开时可降低为0.1 m,穿入管中时不作规定3、 电缆相互交叉时的最小净距 0.5m电缆在交叉点前后 1米范围内,如用隔板隔开时上述距离可降低为 0.25m,穿入管中时不作规定4、电缆与地下管道间接近和交叉的最小净距:(1) 电缆与热力管道(包括石油管道)接近时的净距 2m;(2) 电缆与热力管道(包括石油管道)交叉时的净距 0.5m;(3) 电缆与其他管道接近或交叉时的净距 0.5m。
上列(1)、(2)两项要求的热力管,视现场情况而采取必要措施, 使埋置电缆地点的土壤的温升在任何时间内不超过10°C;上列第(3) 项如有保护措施时,则净距不作规定禁止将电缆平行敷设在管道的上 面或下面第8条 电缆与树木主干的距离,一般不宜小于0.7m如城市绿 化个别地区达不到上述距离时,可采取措施,由双方协商解决第 9 条 电缆与城市街道、公路或铁路交叉时,应敷设于管中或隧 道内管的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 倍,且不得小于100mm管顶 距路轨底或公路路面的深度不应小于1m,距排水沟底不应小于0.5m, 距城市街道路面的深度不应小于0.7m;管长除跨越公路或轨道宽度外, 一般应在二端各伸出2m,在城市街道,管长应伸出车道路面当电缆 和直流电气化铁路交叉时,应有适当的防蚀措施第 10 条 电缆直埋敷设时,电缆沟底必须具有良好土层,不应有 石块或其它硬质杂物,否则应辅以100mm厚的软土和砂层电缆敷设 好后,上面应铺以100mm的软土和砂层,然后盖以混凝土保护板,覆 盖宽度应超出电缆直径两侧各50mm但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也允许用 砖代替混凝土保护板第 11 条 直埋电缆自土沟引进隧道、入井及建筑物时,应穿在管 中,并在管口加以堵塞,以防漏水。
第 12 条 电缆从地下或电缆沟引出地面时,地面上 2m 的一段应 用金属管或罩加以保护,其根部应伸入地面下0.1 m在发电厂、变电 所内的铠装电缆,如无机械损伤的可能,可不加保护;但对无铠装电缆, 则应加以保护第13 条 地下并列敷设的电缆,其中间接头盒位置须相互错开, 其净距不应小于 0.5m第14 条 电缆中间接头盒外面应有防止机械损伤的保护盒塑料 电缆中间接头例外第15 条 敷设在郊区及空旷地带的电缆线路,应竖立电缆位置的 标志第三节 电缆安装在电缆沟内及隧道内的规定第16 条 敷设在房屋内、隧道内和不填砂土的电缆沟内的电缆, 应采用裸铠装或非易燃性外护层的电缆电缆线路如有接头,应在接头 的周围采取防止火焰蔓延的措施电缆沟与电缆隧道的防火要求还应符 合《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与《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第17 条 电缆隧道和沟的全长应装设有连续的接地线,接地线的 两头和接地极联通接地线的规格应符合《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 程》电缆铅包和铠装除了有绝缘要求以外应全部互相连接并和接地线 连接起来第 18 条 装在户外以及装在入井、隧道和电缆沟内的金属结构物 均应全部镀锌或涂以防锈漆。
第 19 条 电缆隧道和电缆沟应良好的排水设施,电缆隧道还应具 有良好的通风设施第四节 电缆敷设在排管内的规定第 20 条 敷设在排管内的电缆应使用加厚的裸铅包或塑料护套的 电缆排管应使用对电缆金属包皮没有化学作用的材料做成,排管内表 面应光滑第 21 条 电缆入井位置和间距,应根据电缆施工时的允许拉力, 可按电缆的制造长度和地理位置等而定一般不宜大于 200mm第五节 安装电缆的其他要求第 22 条 敷设电缆时,如电缆存放地点在敷设前 24 小时内的平均 温度以及敷设现场的温度低于下列数值时,应将电缆预先加热:1、 纸绝缘电缆,35KV及以下者,0°C (不滴流电缆按制造厂规定);2、 充油电缆,-10C;3、 橡皮绝缘电缆,按制造厂制定;4、 塑料绝缘电缆 0C第 23 条 电缆中间接头和终端头应有可靠的防水密封,以防水分 侵入对缺少运行经验的接头和终端头,应通过试验鉴定,逐年逐步增 加第 24 条 电缆终端头出线应保持固定位置,其带电裸露部分之间及至接地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第 25 条 电缆沟、隧道及人井内的电缆和中间接头,以及电缆两端的终端头均应安装铭牌、记载线路名称或号数等。
新建及大修后,应 校核电缆两端所挂铭牌是否相符电缆终端头相位颜色应明显,并与电 力系统的相位符合第 26 条 安装电缆、接头或终端头的施工人员应为经过专门训练的合格的电缆技工第 27 条 安装电缆接头或终端头应在气候良好的条件下进行应尽量避免在雨天、风雪天或湿度较大的环境下安装,安装户外接头或终 端头的工作,还须有防止尘土和外来污物的措施r-|-| AH4-x? o第六节 电缆备品第 28 条 电缆应储存在干燥的地方,有搭盖的遮棚,电缆盘下应放置枕垫,以免陷入泥土中电缆盘不许平卧放置第 29 条 水底电缆因检修困难,修复时间较长,故允许将事故备用电缆事先和线路平行敷设此外,一般陆地上电缆下应事先敷设一条 (或一相)备用电缆第 30 条 各电缆运行部门应制订有关事故备品的管理办法动用 事故备品应参照事故备品管理办法执行第七节 技术文件第 31 条 各种型式电缆必须具备电缆截面图,并注明必要的结构 和尺寸第 32 条 电缆线路必须有原始装置记录:准确的长度、截面积、 电压、型号、安装日期、线路的参数,中间接头及终端头的型号、编号、 装置日期第 33 条 沿电缆线路如有特殊结构,如桥梁、隧道、人井、排管 等,应备有特殊结构的图样。
第 34 条 电缆的接头和终端头的安装及检修,都应具有相应的工 艺标准和设计装配总图;总图必须配有详细注明材料的分件图第 35 条 电缆线路必须有运行记录;事故日期、地点及原因以及 变动原有装置的记录第 36 条 电缆线路发生事故或预防性试验击穿等,都必须做好调 查记录、部位、原因、检修过程等,据此制订反事故措施计划调查记 录应逐年归入各条线路的运行档案对原因不明的事故或击穿,应积累 后列入课题,集中研究第 37 条 电缆线路上的任何变动或修改,都应及时更正相应的技 术资料,保持资料的正确性第二章 电缆线路机械损伤的防止第 38 条 电缆运行部门必须了解和掌握全部电缆线路上的挖土情 况,并经常督促有关单位切实执行《电力线路防护规程》或当地政府所 颁布的有关保护地下管线的规定第 39 条 凡因必须挖掘而暴露的电缆,应由电缆专业人员在场守 护,并应告知施工人员有关施工的注意事项,办理书面交地手续第 40 条 对于被挖掘而全部露出的电缆,应加扩罩并悬吊悬吊 间的距离应不大于1.5m,单芯电缆不允许用铁丝绑扎悬吊;多芯电缆 用铁丝悬吊时,必须用挂板衬护第 41 条 挖土工程完毕后,守护人员应检查电缆外部情况是否完 好无损,安放位置是否正确,待回填盖好电缆保护板后,才可以离开。
第 42 条 电缆守护人员,应将各种挖土记录详细记入守护记录薄 内,并签名第 43 条 松土地段的电缆线路临时通行重车,除必须采取保护电 缆措施外,应将该地段详细记入守护记录簿内第三章 电缆绝缘过热和导线连接点损坏的防止第一节 正常运行时电缆的允许温度和载流量第 44 条 电缆导体的长期允许工作温度,不应超过下表中所列的数字(若与制造厂规定有出入时,应以制造厂规定为准)如表:电缆导体的长期允许工作温度(°C)额定电压(KV)电缆种类 .3及以下61020〜35110〜330天然橡皮绝缘6565粘性纸绝缘80656050聚氯乙烯绝缘6565聚乙烯绝缘70708090909075交联聚乙烯绝缘充油纸绝缘75第 45 条 电缆正常运行时的长期允许载流量,应根据电缆导体的 工作温度,电缆各部分的损耗和热阻,敷设方式,并列出条数,环境温 度以及散热条件等加以计算确定第二节 电缆温度的监视第 46 条 测量直埋电缆温度时,应测量同地段的土壤温度测量 土壤温度的热偶温度计的装置点与电缆间的距离不小于3m,离土壤测 量点 3m 半径范围内,应无其它热源第 47 条 电缆同地下热力管交叉或接受敷设时,电缆周围的土壤 温度,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本地段其它地方同样深度的土壤温度10°C以上。
第 48 条 检查电缆的温度,应选择电缆排列最密处或散热情况最 差处或有外界热源影响处第 49 条 测量电缆的温度,应在夏季或电缆最大负荷时进行第四章 电缆的巡查第一节 巡查周期第 50 条 电缆线路及电缆线段的巡查:1、 敷设在土中、隧道中以及沿桥梁架设的电缆,每 3 个月至少 1 次根据季节及基建工程特点,应增加巡查次数;2、 电缆竖井内的电缆,每半年至少 1 次;3、 水底电缆线路,由现场根据具体需要规定,如水底电缆直接敷 于河床上,可每年检查一次水底路线情况在潜水条件允许下,应派遣 潜水员检查电缆情况,当潜水条件不允许时,可测量河床的变化情况;4、发电厂、变电所的电缆沟、隧道、电缆井、电缆架及电缆线段 等的巡查,至少每 3个月1 次第 51 条 电缆终端头,由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