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据法复习资料.docx
9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证据法复习资料 一、 神示证据制度 概述 是用确定形式邀请神灵扶助裁判案情,并且用确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产生理由 1、政治上实行神权统治 2、生产力水平低下,全民族科学文化落后 3、与弹劾式(控告式)诉讼模式相适应 4、神示证据制度的内容(方法) 表现形式: 神誓法 神判法:水审(冷、沸)、火审(热铁审)、决斗、十字形证明、占卜、???? 对神示证据制度的评价(掌管) 1、是非科学的司法证明制度 2、有助于提高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因而有助于维 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3、在某些处境下也能够查明案件的真实处境 4、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二、法定证据制度 概念 法律事先规定出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评断标准,法官在审判中务必严格遵守这些规矩和标准,没有自由裁量权 特点 与纠问式诉讼模式相适应 立法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矩 刑讯逼供是取得被告人自白的合法手段 带有明显的封建等级特权的特点 对某些证据种类较为重视 如何评价法定证据制度?? 优点 与神示证据制度相比,它更多地表达了人类的理性与聪慧 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模范性 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可预见性 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权威性 缺点 过于死板,缺少生动性 轻易导致刑讯逼供的泛滥 三、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概念 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与辩论式诉讼模式相适应 特点 证据的取舍及证据证明力的大小,由法官凭借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和运用 法官务必在内心确信不疑 如何评价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优点 具有较大的生动性,可以更好地在个案中实现司法公正 赋予司法以独立的价值和地位,司法不仅是立法的“传声筒”,也是具有确定创造性的职业活动,从而提高了司法的地位与权威 赋予法官更多权力,使其从法定证据制度的束缚下获得解放 对法官要求更加严格,有利于优化司法队伍 推动了诉讼制度的民主化,引起了诉讼布局的变革 缺点 主观色调过重 缺乏统一的认证标准或尺度,轻易造成司法认表明践中的混乱 四、证据的特征(属性) A、客观性 指证据应当具有客观存在的属性 客观性标准的内容 证据的内容务必具有客观性,务必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 证据务必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务必是人们可以某种方式感知的东西 B、关联性 也称相关性,是指证据所包含的内容务必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的联系,能够对待证事实起到证明作用 证据关联性的标准 证据要对案件事实具有实质性证明作用 C、合法性 指证据从形式与来源上都应符合法律的规定而没有不成采用的理由。
证据合法性标准的内容 收集、供给证据的主体务必合法; 证据的内容务必合法; 证据的形式务必合法; 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务必合法 五、证人证言 证人的概念 在英美证据法中,证人是指一切用自己的言词、语言、思想意识等形式对案件事实作出证明的人广义的证人) 在大陆法系,证人一般限定于当事人之外的、知晓案件处境而向司法机关陈述的人狭义的证人) 我国采狭义的证人概念,证人不包括当事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 证人的特征 1、证人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无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 2、证人是就其自身所感知的案件事实作证,具有人身不成替代性; 3、证人作证的对象只能是公安司法机关;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不能作证(证人资格) 1、证人务必了解案件处境 2、证人务必能够分辩是非,能够正确表达 证人的义务和权利 证人的义务 出庭作证(《刑诉法》第60、187、188条) 照实供给证言(《刑诉法》第59、123、189条) 采纳询问 保守机要 遵守法庭纪律 证人的权利 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供给证言 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其个人处境保密 有权按照自己知道的案件处境供给证言,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扰 对司法人员进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欺凌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障自身及其近亲属的安好(《刑诉法》第61条) 有权要求作证费用获得合理补偿(《刑诉法》第63条) 当事人供认(自认) 指在诉讼过程中,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案件事实,另一方当事人予以认可或供认。
是民诉中的特有概念) 留神 供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 供认的内容是对方当事人所看法的不利于己的事实或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苦求予以认可 当事人供认的形式(《民诉证据规定》第8条) 当事人的明示供认 当事人的默示供认 代理人的供认 当事人供认的效力 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护(口供) 概念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处境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简称“口供” 对概念的理解 口供的主体只能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正确把握口供的内容 供述 辩护 攀供 供述和辩护务必是言词的形式,供述与辩护的对象只能是公安司法机关 口供的运用原那么 1、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刑诉法》第53条) 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同等对待(《刑诉法》第50条) 3、严禁刑讯逼供,以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给当摈弃(《刑诉法》第50条;《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摈弃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 ) 4、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其有罪和处以刑罚(《刑诉法》第53条) 5、没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切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刑诉法》第53条) 七、鉴定观法(专家证言) 概念 指鉴定人采纳嘱托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特意学识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案件中所涉及的特意性问题举行检验、识别、分析及判断后作出的书面观法。
鉴定观法的特征 1、鉴定观法所针对的问题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2、法律对鉴定人有特殊的要求 狭义的鉴定人仅指鉴定人员,务必由自然人承担 广义的鉴定人还包括鉴定机构 3、鉴定观法只是对鉴定对象的检测、分析、鉴别的观法,这种观法只解决案件中涉及的特意技术性问题,而不能对法律问题作出判断 4、鉴定观法并非十足正确,它不是“科学的判决” 八、笔录 概念 指司法人员、执法人员或法律工在证据调查时所作的各种记录 刑诉法——勘验、检查、鉴别、侦查测验笔录 民诉法——勘验笔录 行诉法——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行政诉讼中特有) 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举行调查,赋予处置或处理而制作的文字记载材料 特点 a、制作主体的特定性 b、制作时间地点的即时性 c、程序的合法性 D、内容的原始性 八、电子证据 概念 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是现代信息技术的产物,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电子证据的特征 1、电子证据的存储需要借助确定的电子介质 2、海量存储性 3、高速流转性 4、电子证据的解读是间接式的 5、绝大多数电子证据具有极强的稳定性与安好性 电子证据的形式 电子邮件、网页、ASP、数据库、软件程序、EDI、BBS?? 九、证据的分类(能判断) A、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证据的表现形式) 概念 言词证据——以人的陈述为其表现形式的证据。
实物证据——以实物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B、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证据的来源和出处) 概念 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第一手材料) 传来证据——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其次手材料) C、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刑事诉讼证据与所控事实的关系) 概念 有罪证据——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据 无罪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具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置情节的证据 D、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不同关系) 概念 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务必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E、本证和反证(证据对事实看法的证明功能和作用) 概念 本证——指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所看法事实的存在而提出的证据 反证——指不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了推翻对方当事人所看法的事实而提出相反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九、司法证明 司法证明的概念 指司法人员或司法活动的参与者运用证据明确或说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两层含义—— 1、提出事实看法的当事人、律师、检察官等用证明向法官说明或说明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活动; 2、法官运用证明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熟悉活动 司法证明制度的构成 证明对象 证明主体和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证明方法 证明程序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1、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 2、罪行轻重的各种量刑情节事实; 3、摈弃行为违法性、可罚性或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 4、刑事诉讼程序事实 “7W”:何时When、何地Where、何人Who、何物What thing、何故Why、何情How、何事What matter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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