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科研用地能否分割出让的问题.docx
4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关于科研用地能否分割出让的问题 关于科研用地能否分割出让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科研用地属于政府公用地,一般以政府划拨方式取得,也有以出让方式取得,但不管以何种方式取得,都限定土地用途若要变更土地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而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变更土地用途及土地利用条件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问题的批复》第2点的规定,对依法申请变更土地用途行为,应视同为土地使用者重新取得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行为,相对应于政府那么是供给土地行为为此,国土资源部门务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有偿或划拨、协议或招标拍卖挂牌的土地供给政策和供给方式对变更为经营性用地的,那么务必在充分协商和合理补偿的根基上,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其土地使用权;而对符合《划拨用地目次》或不属于经营性用地的,那么应在处置方案和结果充分公示的根基上,分别以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将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供给给原土地使用者其中涉及补交出让金标准,应按现时点新用途土地评估市场价格补缴差额片面土地出让金。
即原为划拨土地的,应为现时点新用途土地评估市场价格扣除现时点原用途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评估价格;原为出让土地的,应为现时点新用途土地评估市场价格扣除现时点的原用途剩余出让年期土地评估市场价格浙江省的这些相关规定要求,根本上也与其他省、市的要求大体一致 至于能否分割出让,《土地管理法》对此没有规定,部、省层次的法规、规章也尚没有明确的规定,且各方熟悉不一反对者的观点整理如下: 一、研发用地在确定时期内不宜转让 研发工程是一个地区经济社会进展不成缺少的重要组成,也是地方经济可持续进展的支柱研发工程用地取得后若在短时期内就转让,一是轻易导致工程创办滞后,甚至长期闲置,影响地方经济进展进程;二是工程用地转让后,实施的工程可能与出让土地时确定的工程大相径庭,影响产业政策和产业进展战略,使得政府产业引导筹划难以落实 二、从研发工程自身创办角度考虑不宜分割登记 研发工程用地是结合研发工程生产需要、规划条件、投资强度、创办用地配比、土地供给市场等诸多因素开展可行性研究之后予以确定的设定的用地条件和规模是保证研发工程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若研发用地分割登记,将展现土地细碎化状况,难以得志研发工程自身生产、创办需要,也为分割转让供给了条件。
三、从落实产业政策角度考虑不宜分割登记 政府促进产业升级,进展高新技术产业、研发产业,激励技术创新等产业政策的落实离不开研发用地供地及后续监管环节的严格把关,政府相关部门为此在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指标方面都予以考虑若研发用地分割登记,赋予优待条件,落实产业政策的工程用地难以保证按照原定用途 使用,政府产业政策不易落实 四、从维护土地市场稳定角度考虑不宜分割登记 研发用地地价远低于同地段住宅、商业、办公等经营性用地地价,并且为支持企业进展,对片面研发工程创办用地可能予以了确定的优待条件若对研发用地予以分割,为研发工程服务的设计、行政办公、集宿楼用房等便可能变相以低价入市,对正常土地市场秩序造成冲击,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五、从土地登记依法行政角度考虑不宜分割登记 《土地登记手段》明确规定土地按宗登记,只有共用宗才能按使用者分别登记研发用地在取得价格、利用方式等方面和商品房类房地产工程有显著识别,不能套用商品房类房地产工程分割登记的模式另外,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抵押融资应大力支持,可以按照土地评估价值向多个债权人抵押,而不必以研发用地分割登记或分割抵押为前提。
这既是土地登记按宗地管理的需要,也能得志抵押权实现的需要,还能加快土地抵押登记办理速度、提高抵押权人风险意识 — 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