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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市级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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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32837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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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年丽水市市级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文 件 汇 编目 录1. 省人力社保厅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浙人社发〔2015〕130号)…(2)2. 省人力社保厅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31号)………………………………………………………………(6)3. 省人力社保厅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05号)………………………………………(11)4. 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4〕113号) ………………(24)5. 省卫生厅 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加强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卫发〔2013〕131号)…………(29)6. 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351号)…………………(33)7.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具体问题解答〉的通知》(浙卫发〔2008〕 149号).(42)9.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2012年版)的通知(浙卫办人〔2012〕2号)……(48)10.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3〕204号)……………(74)11.省卫生厅 省人力社保厅关于援藏等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13〕27号)………(85)12.省卫生厅《关于全面实行继续医学教育与职称晋升挂钩的通知》(浙卫发〔2003〕64号)……………………………………(88)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浙人社发〔2015〕130号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卫生计生委(局),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省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卫生计生事业科学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政策精神,现就深化我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双下沉、两提升”长效机制建设决策部署,遵循卫生行业特点和卫生人才成长使用规律,在建立完善医疗卫生单位岗位管理基础上,推进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改革,淡化资格,强化聘任,努力构建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医德、能力、业绩为导向,更加符合医疗卫生实际的、科学合理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形成竞争择优、能上能下,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进一步调动卫技人员积极性,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二、基本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用为本,注重医德医风,注重实际贡献;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价,建立体现各级各类卫技人员特点的综合评价机制;坚持评聘结合、强化聘用,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人员聘用、绩效管理制度相衔接;坚持依法管理,与医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相结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三、主要内容(一)全面实行分级管理2015年起将县(市、区,下同)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下放至各设区市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主要负责省、市属医疗卫生单位人员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设区市卫生高评委主要负责所属县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人员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评审权限下放后,实行“哪里评审哪里发文发证”竞聘人员受聘后享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待遇下一步,将进一步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在加强岗位管理的基础上,有步骤的全面下放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由单位自主评聘、自主发证二)全面推进评聘结合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坚持聘任制和岗位管理改革方向,全面推进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由单位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根据高级岗位空缺数,实行人员申报竞聘,经单位全面考核后按一定比例差额,择优推荐评审,对评审通过并取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人员,由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空缺岗位内择优聘任,并享受相应待遇,实现评价与使用的统一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岗位考核制度,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三)全面实行分类评价按照不同层级单位的功能定位和人员岗位职责,体现不同导向的评价要求,全面实行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类评价在坚持国家和省基本评价条件的基础上,分类制定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省、市医疗卫生单位人员侧重于解决复杂疑难问题和一定的研究创新能力水平的考核评价,体现引领作用;县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人员侧重于解决常见病、多发病、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基层服务能力水平的考核评价,淡化论文、科研等要求。

      引导各级各类卫技人员,按照岗位要求,全心全意做好本职工作推荐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仍需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以考代评”的评价方式取得,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由单位在空缺岗位内择优聘任四、完善管理机制(一)强化岗位管理医疗卫生单位的岗位数量、结构比例须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浙委办〔2009〕138号)执行,实行总量控制和动态管理单位在开展评聘工作中,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转换用人机制,盘活岗位存量,优化岗位结构,预留发展空间,保证事业重点各地人力社保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区别不同类别、不同级别医疗卫生单位发展情况,充分考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队伍建设、功能定位、职责任务和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结合单位岗位聘期考核、绩效管理等人事制度建设情况,对岗位实行动态调整和管理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可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后实施二)规范条件程序各设区市要建立健全相应组织领导机构,有关评委会的组建、评审工作流程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各地要根据省里的分类评价条件进一步细化评价标准,完善评聘办法,严格评审程序。

      由省高评委评审的,须经下一级相应评委会推荐由市高评委评审的,须经县相应推荐委员会推荐,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确定要严格申报条件和程序,认真执行评审前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做到公开透明,竞争择优,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三)依法执业注册按照国家《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执业注册管理,严格执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准入条件将执业注册管理要求,与单位岗位聘期考核制度逐步衔接,研究细化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业绩、继续教育、服务基层等考核标准,并作为评聘工作的重要依据四)加强配合监管各地人力社保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分工协作人力社保部门要发挥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综合管理职能作用,统筹本地区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和岗位管理工作,加强工作的指导;卫生计生部门要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优势,把握行业特点,抓好具体改革措施的实施和推进各设区市每年要将当年度评审工作方案及评审工作情况报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建立定期抽查复核制度,重点对评审标准、程序和结果等进行复核,对复核中发现评审标准把握不严、程序不规范、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将给予警告并责成纠正,对违纪违规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经整改仍无明显改进的,暂停其评审权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是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和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广大卫技人员切身利益各地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措施、周密部署,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卫技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五、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11月27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31号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卫生计生委(局),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省级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浙人社发〔2015〕130号)精神,平稳推进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评审权限问题实行分级管理后,县(市、区,下同)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参加由市卫生计生委(局)组建的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各市发文发证;省、市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参加由省卫生计生委组建的省高评委评审,浙江中医药大学、温州医科大学原有评审权限不变,负责所在单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工作,评审通过的,均由省里发文发证;改革后,杭州、宁波、温州市不再组织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教高科〔2014〕28号)精神,高校内辅助系列卫技人员参加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人员不公布资格、不颁发资格证书,由高校自主聘任经有关高评委评审通过获单位岗位聘任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人员在省内流动中,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及岗位任职条件,经对本人水平业绩考核后,按照相关程序予以聘任未获得单位岗位聘用的人员,不享受相应岗位的待遇二、关于评委会组建问题高评委组建执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和《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4〕113号)等有关规定高评委一般分设西医药、中医药专业评委会,各市高评委在体现同行评议的原则下也可合并设置西医药专业评委会一般可分为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耳鼻喉、眼科、口腔、公共卫生、药学、护理、检验、影像、病理等专业审议组;中医药专业评委会一般可分为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药等专业审议组对评审人数较少专业,可按照专业相近原则归并设置。

      各市评委会组成人员应聘请一定数量的省或其它地区的专家参加,省里将组建专家库为各地提供支持三、关于评价标准问题各市要根据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由省另行制定)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评审的条件标准,逐步建立起重医德、重业绩、重能力、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的评价考核体系对县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申报条件,论文、科研作为评审的参考条件卫技人员在晋升前,应完成规定数量的继续教育学分各市高评委在评审中要全面考量,综合评价,要注重基层用人单位对申报对象平时工作业绩和年度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引导、鼓励县及以下卫技人员安心基层工作,服务基层群众,实现自身价值四、关于专业实践能力考试问题凡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均须参加全省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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