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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就业方面的论文(就业论文)我国灵活就业面临的挑战与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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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关就业方面的论文(就业论文)摘要:我国灵活就业人数逐年递增 ,劳动关系的短期化使得灵活就 业群体在现行制度下遭遇劳动保护、劳动标准水平偏低、劳动保险参 保率低且转移困难等障碍保护灵活就业群体的合法权益 ,应逐步完 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建立适应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劳动关系调整体 系,实现灵活多样的社会保险缴费制度 ,完善监督机制 ,加大对灵活就 业人员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关键词:灵活就业;制度障碍;对策 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动力相对过剩,灵活就业不仅成为吸纳劳 动力,特别是相对简单劳动力的巨大“海绵”和“蓄水池”,而且对于 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保障民生,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然 而由于多种原因,许多灵活就业人员仍然徘徊于社会保障制度范围之 外,在建设“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完善灵活就业群 体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当务之急一、灵活就业人数快速增长灵活就业的提法源于“非正规部门就业”国际劳工组织 1999 年 界定的非正规部门主要是指规模很小的从事商品生产、流通和服务的 单位各国根据本国国情,对非正规就业和正规就业的界定差异较大 我国政府结合中国国情,将非正规部门就业称之为灵活就业。

      所谓灵 活就业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保险福利、劳动关系 等几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的主流 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从类型看,灵活就业的种类和涵盖的领域十分广泛,既包括律师、作 家、自由撰稿人、翻译工作者、中介服务工作者等高层次的主动型的 自由职业者,也包括家庭小时工、临时工、季节工、劳务承包工、劳 务派遣工等被动型的一般劳动者前者反映了人们择业和生活自由度 的扩大,生存状态的改善如在家上班的劳动者,被称为 SOHO 一族, 他们工作的自由度大,收人高后者则多属于劳动力市场的弱势群体, 如下岗失业人员大约有 90%左右是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再就业的 当前,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大多数灵活就业群体属于被动型的就业, 他们往往工作稳定性差,劳动条件和待遇差,缺乏必要的保障由于灵活就业人员是最近几年才逐渐被关注的一个群体 ,目前并 没有统一的调查数据,只能根据相关的统计数据进行大致的推算我 国政府有关部门和部分学者依据不同的标准对灵活就业人员的规模 进行了估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估算结果是:截止 2002 年底,我国城 镇从业人员为2 • 48亿人,其中约30%即7500万人从事灵活就业。

      劳 动和社会保障研究所的估算结果是:截止 2002 年底,比较保守地估计, 我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有 5000 万人左右安徽财经大学吴伟使用 简单估计法和综合法对我国城镇灵活就业人数进行估算:到 2005 年, 我国城镇灵活就业人数达到7424・5万人,约有27・16%的城镇就业 人员在从事灵活就业 ,且我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比例是逐年递增 的二、灵活就业对现行制度的挑战(一)灵活就业对现行劳动关系法律制度出现的挑战灵活就业的发展,首先引发了劳动关系概念的更新按照传统的劳 动关系定义,劳动关系是就业组织中因雇佣行为而产生的关系而新 形势下,就业者可能没有单位或雇主,也可能有多个单位或雇主就业 形式的变化导致了灵活就业群体的劳动关系呈现柔性化、多样化、复 杂化、动态化、分层化等特点,使劳动关系双方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挑 战,带来了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劳动力流动频率加快,劳动关系短期 化趋势明显,一些人是今天干这个明天干那个,经常变换职业、工种 由再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组成的相对弱势劳动关 系群体初步形成,他们中的临时工、季节工、小时工多数都没有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出现了许多“有劳动没关系”的现象。

      在灵活就业劳动关系调整机制问题上,我国相关的法律、政策还不 完善一方面,针对灵活就业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空白尽管中央政 府也出台了一些政策,如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 意见》(劳社部发〔2003〕12 号),但就全国而言,综合性的、统一的适 用于非正规就业的规范性政策基本上还属空白在灵活就业有了很大 发展并且将进一步发展的情况 ,这样一种状态必须加以改变 ,否则,数 以亿计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动权利保护将处于无法可依的 状态另一方面,随着灵活就业的发展,现行劳动法律的一些具体规定 已经表现出不适应,如《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实践中已经被 突破此外,灵活就业群体的劳动保护、劳动标准水平偏低,并且很容 易出现劳动纠纷,而解决的途径和办法又很不具备灵活就业劳动者 权益也最容易受到侵害二)灵活就业对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出现的挑战目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约有1・45亿人,但这个庞大的群体多数没 有基本的社会保障,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我国灵活就业 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很低 ,绝大多数未纳入现行的社会保险体 系据《2008 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构 成灵活就业劳动力主体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状况仍值得忧虑。

      据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2008 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 发展统计公报》相关数据计算, 2008 年末,全国农民工总量为 22542 万 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2416万人,所占比例为10・7%; 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4266万人,所占比例为18 - 9%;参加失 业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1549万人,所占比例为6 - 87%;参加工伤保险 的农民工人数为4942万人,所占比例为21・9%另一方面,灵活就业 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难相当一部分灵活就业人员经常需要变换 工作单位和工作地点,但目前的制度还没有很好地解决他们在流动就 业中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问题比如在一个地方参保缴费不能在另一 个地方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影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积极性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客观上看,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突出 ,就业岗位严重 不足,灵活就业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双方中明显居于弱势,是影响保障灵 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原因从制度上看 ,我国现行的劳动 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最初是针对有固定用人单位的正规就业形式,特 别是国有企业而设计的,不适应灵活就业的发展,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管 理和权益维护存在制度缺失的现象 ,如按现行办法参加城镇的社会保 险难度较大,适应这种灵活特征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待遇计发制度 还不完善等。

      从管理上看,现行劳动保障监察及行政处罚规定多为部 颁规章和地方法规,效力层次低,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 ,难以起到制止 和预防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作用 ,加之目前社会保险的管理 服务体系不健全,适应灵活就业的监督管理机制尚未形成三、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缺失相应制度保障的对策(一)完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积极促进灵活就业的发展首先要研究制定一套适应新形势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的政策法 规,使得合同期限、合同形式、人员流动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政策更 加灵活,以适应灵活就业发展的需要其次要大力推进第三产业灵活 就业的发展、壮大,如社区服务业,其工作时间和场地要求比较灵活,就 业容量较大,政府可以指导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普遍开展适应灵活就业 的服务,定期收集和发布非全日制就业、临时性就业、季节性就业等 用工信息,开设专门窗口,提供适合灵活就业特点的职业介绍和职业指 导服务在有条件的街道社区成立专门的非全日制就业、临时性就业 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有效的就业服务二)建立适应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劳动关系调整体系,指导和推动 用人单位健全适应新变化的劳动关系,自主协调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 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在现行劳动关系调整体系基础上 ,适应劳动 关系发展的趋势 ,修订相关劳动关系调整法律法规 ,健全劳动争议调 解、仲裁体系和劳动监察体制,增强其及时反映、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和加大劳动监察力度的功能,以应对劳动关系的新变化。

      在依法明确 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企业内部其他劳动管 理制度,促进企业在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 缴纳社会保险费、处理工伤、休假等方面均能按制度办事 ,使其内部 劳动关系的调整逐步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完善国家级的劳动关系 三方协调制度,不断健全省、地、市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制度,不断向 市县、乡镇、街道延伸,逐步形成一个从上到下、覆盖全国各地区、 各主要行业的三方协调体系 ,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关系的和谐稳 定三)协调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就业与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等各方面 的关系,建立灵活的社会保险缴费制度,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 险参照正规就业的劳动用工办法,尽快出台灵活就业的劳动制度,规范 用人单位使用灵活就业人员的行为它应该包括 :单位劳动时间内的 最低工资标准,按照薪资水平确定的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劳动时间的合 理范围 ,劳动保护的规定和标准 ,以及出现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等 ,确 保非正规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在制度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灵活就业 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应坚持相对固定性和唯一性包括灵活就业人员 在内的所有劳动者,一生只能建立唯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该关系随就业 状态的变化而转移、接续,并以此为依据享受社会保险相关待遇。

      例 如,就农民工而言 ,可以按其身份证号码在银行建立个人账户 ,在全国 范围内实行一人一户 ,农民工无论流动到哪里 ,均向此唯一账户缴费 , 不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单位和个人的缴费也全部进入农民 工的个人账户根据非正规就业人员收入低的实际 ,在社会保险金的 缴费标准上可实行低费率、低基数缴费例如将缴费基数由在岗职工 平均工资调整为非正规就业者的平均工资另外 ,考虑到非正规就业 人员收入不稳定,应允许他们在缴费时间上有一定的灵活性,可根据收 入状况的变化选择按年、季、月缴费同时 ,政府应给予相应的财政 补贴,以便维持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政府的财政补贴应与每个 参保人员的缴费直接关联,每个参保者缴费时,政府就给予一定比例或 额度的相应补贴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侵权行为的惩处力 度各级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 ,根据实际情况对灵活就业中的非法用 工、偷逃税款、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制定详细的处罚标准和执行办法, 以使非全日制就业人员享有与全日制就业人员同等的权益要进一步 明确用人单位雇用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签订书面合同 ,雇用期限较短的 也可以口头协议的方式确定劳动关系针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与灵活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等 问题,开展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加大对拖欠、克扣工资特别是拖欠进城 务工人员工资现象的经济处罚力度,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 故拖欠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工资的,除全额支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工资 外,还应处罚一定的经济赔偿金。

      完善劳动监察的监督机制,让劳动者 和社会各界都参与监督 ,防止劳动执法人员的失职和违法行为的发 生依法受理灵活就业人员的投诉举报,严肃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 违法行为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引导全社会转变就业观念 ,推行灵活多样 的就业形式在当前就业压力长期存在、就业问题十分突出的情况下, 灵活就业的稳健发展,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在于建立与 灵活就业相适应的政策机制 ,因地制宜 ,分类指导 ,逐步建立健全相关 法律法规;在于就业、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等各方面政策的协调参考文献:[1] 高玲芬,贾丽娜.论非正规就业的定义与测量[J].统计研究, 2005 (3).[2] 蔡昉,王德文.化解金融危机对中国就业的冲击 [J] .新华文摘, 2009, (9).[3] 任远,彭希哲. 2006 中国非正规就业发展报告:劳动力市场的 再观察[M].重庆:重庆出版集团,重庆出版社,2007.[4] 吴伟.我国城镇非正规就业的规模估算[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 (西部论坛), 2008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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