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管执法文书制作PPT课件.ppt
28页城管执法文书制作2021/3/251授课:XXX立案的条件¡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二、有确定的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2021/3/252授课:XXX2021/3/253授课:XXX2021/3/254授课:XXX 常用执法文书的制作和使用2021/3/255授课:XXX¡一、文书的印制要求¡二、文书的案号¡1、文书的案号由“区域”+“执法主体字”+“年号”+“顺序号”组成¡2、我市统一编号为“乐政园字〔 〕第01---0000号”¡三、文书填写的一般要求2021/3/256授课:XXX现场勘查笔录¡检查(勘验)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检查(勘验)地点: ¡被检查(勘验)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检查(勘验)人姓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或职业: : ¡住 址: 邮编: ¡现场负责人: 职务: 身份证号: 本案关系: ¡其他见证人: 单位或住址: ¡检查(勘验)人及执法证号码: 、 记录人: ¡工作单位: ¡现场情况:现场情况: 2010年1月1日上午9时,我队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乐清市XXX路和XX路交叉口电柱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现场检查如下:¡1、该广告设施设置在于乐清市XXX路和XX路交叉口的电柱上。
¡2、该广告设施长1米,宽0.5米,单面面积0.5平方米 ¡3、该广告内容为:XXXXXXX、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等字样 ¡4、现场已拍照取证,当事人现场未能出示设置户外广告审批手续 ¡ 以下空白 ¡ ¡应注明:“检查(勘验)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
¡被检查(勘验)人或现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见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检查(勘验)人签字: 、 记录人签字: ¡ 第第 1 页共页共 1 页页2021/3/257授课:XXX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照片(图片) 照片(图片)说明反映的问题:设置在乐清市XXX路和XX路交叉口的电柱上设置一个户外广告设施拍摄地点:拍 摄 人: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执法人员(签字):执法人员(签字):拍摄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2021/3/258授课:XXX乐清市市政园林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乐政园字[ 2011 ]第02-4012号当 事 人潘新喜案发时间2011年7月22日案发地点乐清市旭阳路联系18757078554案件来源日常巡逻案情概要2011年7月22日晚上,市区直属二中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逻中发现当事人驾驶皖01/A6949号工程车装载建筑填方石料在乐清市旭阳路上行驶。
经查,该驾驶员在运输过程中未作任何的包扎、密封等防泄漏措施,初步认定该行为已经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登记保存依 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办人意 见鉴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建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妥否,请领导审批签名: 年 月 日中 队负责人意 见签名: 年 月 日法制室负责人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行政机关负 责 人意 见签名: 年 月 日2021/3/259授课:XXX乐清市市政园林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乐清市市政园林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乐政园登存通字[ ]第 号 ¡因你(单位) 未经包扎、密封清运散装货物 (案由) 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的规定,(为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以 异地存放 方式,存放于 XX停车场 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名 称数 量品 级规 格型 号形 态备 注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人: 年 月 日 行政执法人员: 、 年 月 日 处理地点: 联系: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第一联 附 卷 2021/3/2510授课:XXX乐清市市政园林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乐政园责改字[2011 ]第01-001号¡ XXX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的有关规定,本机关于 ****年 **月**日对你单位(你)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未取得该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于****年**月**日之前拆除该户外广告设施并于****年** 月**日前携带 有关资料 到我单位接受处理¡联系人: ¡电 话: ¡地 址: ¡当事人(签字) 年 月 日2021/3/2511授课:XXX立案审批表案 由涉嫌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案案件来源日常管理当事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姓 名XXX性别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工作单位XXXX电 话XXX住 址(住 所)XXXX邮 编XXXX案 件简 要情 况2011年1月1日上午,市区直属一中队执法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了当事人在乐清市XXXX路和XXX路交叉口的电柱上设置一个户外广告设施。
内容有XXXXX、地址:乐清市XXX路XX号、:XXXXXXXX等该户外广告设施长1米,宽0.5米,单面面积共计0.5平方米经查,该户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初步认定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承办人 意 见签字: 年 月 日中 队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法制室审 核意 见签字: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 见签字: 年 月 日立字〔2011〕第01-001号乐政园2021/3/2512授课:XXX乐清市市政园林局调查(询问)笔录¡案 由: 涉嫌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案 ¡调查(询问)时间: 2011 年 1 月 1 日 14 时 10 分至 14 时 40 分¡调查(询问)地点: ¡被调查(询问)人: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或职业: : ¡住 址: 邮编: 与本案关系: ¡调查(询问)人: 、 记录人: ¡工作单位: 乐清市市政园林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直属一中队 ¡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及为被调查(询问)人确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及为被调查(询问)人确认的记录:认的记录: 我们是乐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XXXXXXXX、XXXXXXX,请您确认。
¡答:我知道了 ¡执法人员:执法人员: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同时,当事人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同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不得阻扰,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不得阻扰,如作伪证要承担相应责任如作伪证要承担相应责任 ¡ 答:明白 ¡ 问:你的身份?问:你的身份?¡答:我叫答:我叫XXX,男,汉族,家住,男,汉族,家住XXXXXXXXXXXXXXX,现住现住XXXXXXXXXXX,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码:XXXXXX¡问:今天来中队何事?问:今天来中队何事?¡答:我是来处理在乐清市答:我是来处理在乐清市XXX路和路和XX路交叉口电柱上路交叉口电柱上设置的一个户外广告设施一事,来你中队处理的。
设置的一个户外广告设施一事,来你中队处理的¡被调查(询问)人签字: 年 月 日¡第第 1 页页 共共 2 页页¡问:该广告设置的地址、面积、内容是什么?问:该广告设置的地址、面积、内容是什么?¡答:我这个广告设置在乐清市答:我这个广告设置在乐清市XXX路和路和XXX路交叉口的路交叉口的电柱上,长电柱上,长1米,宽米,宽0.5米,单面面积米,单面面积0.5平方米,内容平方米,内容有有XXXXXXX、地址:、地址:XXXXX、:、:XXXX,等字样¡问:该广告是什么时候设置的?问:该广告是什么时候设置的?¡答:是在答:是在2010年年12月月30日下午设置的日下午设置的¡问:该广告是谁设置的,你知道吗?问:该广告是谁设置的,你知道吗?¡答:是我自己设置的,没有委托过广告公司答:是我自己设置的,没有委托过广告公司¡问:你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是否经过有关部门同意和审问:你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是否经过有关部门同意和审批?批?¡答:没有答:没有¡问:我队执法人员于问:我队执法人员于2011年年1月月1日现场制作的日现场制作的《《现场现场检查检查(勘查勘查)笔录笔录》》是否属实?是否属实?¡答:属实。
答:属实¡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答:没有答:没有¡问:以上所说是否属实?问:以上所说是否属实?¡答:属实答:属实 ¡ ¡ ¡ ¡ ¡ ¡应注明“调查(询问)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
¡被调查(询问)人签字: 年 月 日 ¡调查(询问)人签字: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第 2 页共页共 2 页页2021/3/2513授课:XXX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一、当事人简要情况一、当事人简要情况¡当事人:XXX ,男,汉族,住址:乐清市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 联系:XXXXXX¡二、案由:二、案由:涉嫌未按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案件来源案件来源:日常管理¡三、案件办理经过三、案件办理经过:2011年1月1日上午,一中队执法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乐清市XXX路和XX路交叉口电柱上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
我队执法人员经对现场进行勘查取证后,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并向当事人发放谈话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11年1月1日经大队批准,对该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1年1月1日下午,当事人XXX来队接受谈话调查,并承认其于2010年12月30日在乐清市XXX路和XX路交叉口的电柱上,有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2011年1月5日,中队执法人员再次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整改期限内自行整改¡四、认定的违法事实四、认定的违法事实:现已查明,你(单位)2011年1月1日,擅自在乐清市XXX路和XX路交叉口电柱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该广告设施长1米,宽0.5米,单面面积0.5平方米 ¡该广告内容有:XXXXXXX、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等字样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五、违法的性质为五、违法的性质为:未按批准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六、相关证据六、相关证据: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违法现场照片1份,拆除后照片1份。
¡七、案件整改情况及原处罚情况七、案件整改情况及原处罚情况:2011年1月10日我队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已拆除该户外广告设施,无原处罚情况¡八、处罚依据及建议八、处罚依据及建议:鉴于当事人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面积比较小,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责令三日内拆除该户外广告设施,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百元整的行政处罚,当否,请领导审批¡调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2021/3/2514授课:XXX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当事人XXX案 号乐政园字【2011】第01-001号案 由涉嫌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案立案日期2011年1月1日违法事实2011年1月1日,你未经审批擅自在乐清市XXX路和XX路交叉口电柱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共计面积0.5平方米(长1米,宽0.5米),内容有XXXXX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的性质为:未按批准要求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证据: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违法现场照片1份,拆除后照片1份。
处 罚建 议及依据鉴于当事人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面积较小,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其三日内拆除该户外广告设施,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百元整的行政处罚,当否,请领导审批承办人签字: 年 月 日中 队负责人意 见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大 队法制室意 见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大 队(局)领 导意 见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局 长审 批意 见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案件审批委员会意见2021/3/2515授课:XXX乐清市市政园林局送达回证乐政园回字[2011]第01-001号¡提示:提示:行政处罚执法文书的送达方式和期限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的,应由被送达人签收,被送达人不在时可由其他有关人员代签收,但应注明与被送达人的关系;被送达人拒绝签收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作留置送达,但应在备注栏注明情况,并邀请有关证明人签字证明;邮寄送达的,应用挂号信,并作登记和索要回执;公告送达时应登记公告时间和公告范围、形式及载体,并将公告载体作附件存档。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乐清市市政园林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乐政园处字【2011】第01-001号受送达人名称或姓名XXX送 达 日 期2011年1月9日10时20分送 达 地 点乐清市XXXX送 达 方 式直接送达收件人签字(或盖章)及收件日期(与受关达人的关系: )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字) 年 月 日备 注2021/3/2516授课:XXX乐清市市政园林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时间:2011年1月5日10时10分¡地址:乐清市XXXXXX¡被告知人:XXX¡执法人员:XXX XXX¡问:我市政园林局2011年1月5日所作的乐政园告字【2011】第01-001号《乐清市市政园林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于2011年1月5日送达给你(单位),对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有何陈述和申辩?¡答:我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记住:这句话要让当事人亲自写上)以下空白¡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2021/3/2517授课:XXX乐清市市政园林局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当事人 耿雪伟案 号乐政园字〔2011〕第01-4029号案 由未按规定运输建筑垃圾案立案时间2011年8月7日违 法事 实及当事人作出陈述和申辩 的意 见 2011年8月6日,乐清市城管大队直属一中队执法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当事人驾驶牌照为:皖06/13665号运输车,装载着建筑垃圾,从乐清市时代御峰建筑工地运出,途经乐清市旭阳路运往乐清市中驰湖滨边上的工地,且在运输过程中未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建筑垃圾。
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的性质为:未按规定运输建筑垃圾证据: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违法现场照片1份 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期间,自愿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作出处罚决定及依据鉴于当事人已整改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从轻予以处罚,现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当否,请领导审批承办人签字: 2011年8月11日 中 队意 见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法制机构审核意 见同意承办人意见,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请批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局(大队)负责人意 见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局长审批意见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案件审批委员会意见2021/3/2518授课:XXX乐清市市政园林局结案报告案 由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案件来源日常巡查当事人名称/姓名 XX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案 号时间乐政园字【2011】第01-001号 立案时间 2011年1月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乐政园处字【2011】第01-001号简要案情及查处经过2011年1月1日上午,一中队执法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乐清市XXX路和XX路交叉口电柱上设置一个户外广告设施,该户外广告设施单面面积共计0.5平方米(长1米,宽0.5米),内容有XXXXX,经查,该户外广告设施未经审批属违章行为。
我执法人员经对现场进行勘查取证后,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并向当事人发放谈话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11年1月1日下午,当事人XXX来队接受谈话调查,并承认其于2010年12月30日在乐清市XXX路和XX路交叉口电柱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同时当事人在整改期限内并未整改行 政 处罚 内 容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2011年1月9日,经大队审批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三日内拆除该户外广告设施,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处罚执行方式及情况2011年1月10日我队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已拆除了该违章广告设施并于2011年1月9日缴清罚款,发票号NO:XXXXXX承 办 人意 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承认违章事实,并已对本机关作出的处罚执行完毕建议结案签字: 年 月 日中 队负责人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大队(局)负 责 人审批意见签字: 年 月 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备 注2021/3/2519授课:XXX委托书¡乐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兹就 一事,现委托 同志(身份证号码: , 住址: ,联系: )代理如下权限:¡代为接受贵大队询问、调查;¡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代为签署相关法律文书;¡代为执行相关行政处罚;¡代为行使其他相关权利和义务。
¡委托有效期自盖章(或签字)之日起至执行事项完成之日止¡委 托 人:¡所在地址(住址):¡ 日 期: 年 月 日2021/3/2520授课:XXX证件复印件存单证件复印件存单当 事 人案 由证件名称(1)身份证 (2)驾驶证 (3)行驶证 (4)其他 粘贴处证件持有人与本案的关系经办人(签字)证件持有人(签字)核对时间年 月 日备 注2021/3/2521授课:XXX 如何推行说理性处罚决定书2021/3/2522授课:XXX推行说理性行政处罚文书推行说理性行政处罚文书 ¡一、推行说理性行政处罚文书的意义1、推行说理性行政处罚文书有利于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2、推行说理性行政处罚文书更能体现处罚的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推行说理性行政处罚文书体现以人为本,有利于促进和谐执法 ¡二、说理性行政处罚文书制作的具体要求 ¡1、说法理¡2、说情理¡3、说文理¡三、推行说理性行政处罚文书的关键环节¡1、注重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2、注重调查取证¡3、注重法律论证¡4、注重调查总结报告¡5、注重处罚文书审核¡四、对开展推行说理性行政处罚文书工作的建议¡1、提高认识。
¡2、组织业务培训¡3、循序渐进,稳步推进2021/3/2523授课:XXX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老式)行政处罚告知书(老式)¡案号: ¡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你(单位) 未按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案由)一案,经调查和研究,本机关认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在乐清市XXX路和XX路交叉口的电柱上 ¡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的理由)的规定,根据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 (行政处罚的依据)的规定,拟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写明处罚的种类、数额):¡ 1、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2、 ¡ 3、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或要求组织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或不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行政机关名称(盖章)¡ 年 月 日¡执法机关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 ¡ 乐政园告字[ 2011 ]第02-3004号 (新文书)¡乐清市乐成芭堤雅足浴保健养生会所 经营者:卢云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于 2011 年 7月 8 日对你(单位)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2011年6月30日,未经审批擅自在乐清市文虹路38号店面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内容有:芭堤雅养生会所、芭堤雅、欢迎光临芭堤雅等字样该户外广告设施总面积有78平方米(其中中间部分长4米、高7米,面积28平方米;两边长20米、高3米,面积60平方米)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份和违法现场照片2份,证明你有擅自设置户外设施的事实和未经整改擅自设置完毕的事实;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有擅自设置户外设施的行为和该行为未经审批的事实;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是乐清市乐成芭堤雅足浴保健养生会所的经营者卢云胜的事实。
鉴于当事人已向我单位提出申请,且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面积过大,现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拟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后3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盖章) ¡ 2011 年 8月 日¡单位地址: 乐清市双雁路162号 邮政编码: 325600 ¡联 系 人: 林春 杨明海 联系: 61887063 ¡ ¡第一联 附 卷2021/3/2524授课:XXX乐清市市政园林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老式)行政处罚决定书(老式)案号: 被处罚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名族 联系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或被处罚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联系 违法事实你(单位) 2011年1月1日,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在乐清XXX路和XX路交叉口的电柱上。
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依据《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违法现场照片1份和《调查(询问)笔录》1份触犯法律、法规的名称、条款《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条款及处罚决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告知事项:1、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机关所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本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账户: ,账号: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乐政园处字[ 2011]第02-3004号¡当事人: 乐清市乐成芭堤雅足浴保健养生会所 经营者姓名:卢云胜 性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33032319650507616 住址: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东山南村¡本机关于 2011 年 7 月 8 日对你(单位)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单位)2011年6月30日,未经审批擅自在乐清市文虹路38号店面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内容有:芭堤雅养生会所、芭堤雅、欢迎光临芭堤雅等字样该户外广告设施总面积有78平方米(其中中间部分长4米、高7米,面积28平方米;两边长20米、高3米,面积60平方米)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份和违法现场照片2份,证明你有擅自设置户外设施的事实;¡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有擅自设置户外设施的行为和该行为未经审批的事实;¡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是乐清市乐成芭堤雅足浴保健养生会所的经营者卢云胜的事实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机关于2011年7月 日依法向你送达了《乐清市市政园林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乐政园告字【2011】第02-3004号),你自愿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鉴于当事人已向我单位提出申请,且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面积过大,现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乐清市建设银行:(账户:乐清市非税收财政汇缴结算户;账号:33001627535058020809)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 乐清市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盖章) ¡ 2011年9 月 日¡ ¡第一联 附 卷2021/3/2525授课:XXX告知与处罚能否同一天进行 ¡第一种意见认为:告知与处罚可同一天进行,这不违反办案程序 ¡第二种意见认为:告知与处罚不应该同一天进行,否则,就不符合办案程序。
2021/3/2526授课:XXX谢谢 谢!谢!2011年11月8日2021/3/2527授课:XXXThank you!2021/3/2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