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及立法探究.doc
4页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及立法探究[刘俊]——(2013-12-10) /已阅51次刑法的原因白由行为,乂名陷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白身罪过致使白己陷于意识 不清或者行为失控的状态,并且在此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的状态卜•实施了犯罪 构成要件Z行为原因自由行为的立法,始于醉酒犯罪的规定时至今U,多数学者提倡原 因自由行为应在刑法中加以明文规定此种主张逐渐成为趋势,并在世界各国的刑事理论、 立法与司法实务中得以体现一、原因自由行为概念及特征原因自由行为,也被称作原因上或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是可追溯到很早以前的大陆法系 刑法理论的一重要概念,我国传统刑法学中没有这一概念关于这一理论的内涵,在大陆法 系刑法理论中主要冇两种不同的解释比较主流的是狭义说,它的主要观点是“原因自由行 为是由于先行行为即原因行为导致行为人完全丧失刑事责任能力,并H.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状 态下实施了犯罪”;广义说除了狭义说所包含的“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以外,还包括“行 为人在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情况卜实施犯罪”的情况这两种学说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原因自由 行为是否包含在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中国早期的刑法学界,原因自由 行为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由于自己故意或过失的行为,导致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的 状态,并在此状态之小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
原因白由行为具有如下两个特征:1、 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实行行为吋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造成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 障碍的行为被称为原因行为,某一犯罪的实行行为被称为结果行为这两部分在时间顺序上 是先行后续的关系,其区别在于,原因行为时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原因行为不是具 体犯罪的构成耍件行为;结果行为是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但结果行为时行为人没有刑事责 任能力或者没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这样,给刑法对行为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进行处罚捉出 了难题:原因行为不可罚,而结果行为不当罚这一特征也为原因自由行为是否可罚提供了 讨论的基点2、 行为人在冇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原因行为和因此造成的无刑事责任能力或限 制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结果行为Z间具冇因果关系,即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在时间上 是先行后续的关系,在发生上具冇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才陷 入刑事责任能力障碍,当然不成立原因口由行为;如果行为人不是由于口己的故意或过失使 自己陷入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状态,而是由于其他的非主观原因(如误 食麻醉药)使自己陷入无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状态,并在这种状态下实施了犯罪行为,不能认 为其构成原因自由行为。
如果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则需要借助刑法的英他理论,并具体结合 案件事实,将其判定为意外事件,抑或是追究其他人的刑事责任二、原因口由行为主体范围的界定外国刑法理论通说并未对原因自由行为的主体作出限定,即认为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 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口然人皆可能成为原因口由行为的主体我国有学者提出以F两类人不应成为原口由行为Z适格主体:一类为负有业务、职务义 务Z人;另一类为有特殊身体素质的人(特殊身体素质是指一陷入到无责任能力状态中,便 必冇对他人实施暴力侵害的行为的素质)因为上述两类人Z行为,皆可在现行刑法中找到 合理的根据,故不必牵强附会、南辕北辙地套用原因H由行为也有学者对此提出反对意 见笔者赞成通说观点认为负有业务、职务义务之人不能成为原因自由行为的主体的理rh, 大多是“就负有业务、职务义务Z人而言,履行义务是其法定职责只要不是因为不可抗力 或意外事件,其不履行义务的(故意或过失的)不作为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 承担刑事责任”,这一论据是站不住脚的何谓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 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这里所强调的不只是 不实行,而且是在能够实行的情况下不实行。
如果行为人使白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 能力状态而没冇履行其义务,实在不是因为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确是不能实行因为行为 人在行为时无责任能力,根据“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时存在”的原则,便不能追究行为人 的刑事责任若追究其刑事责任,只能根据原因自rh行为理论至于第二类人,笔者认为对 行为人明知自己一陷入到无责任能力状态中,便必对他人实施暴力侵害行为而故意使口己陷 入到无责任能力状态的,似乎可以用行为人原因设定前后心理联系一致、精神结构未遭破坏 为由不认定其属于原因白由行为而直接以直接故意犯罪处理但若行为人因过失使白己陷入 到无责任能力状态中,上述理由便不能成立,这种情况若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只能用原因 自由行为来解释因此,笔者认为不应对原因自由行为的主体加以限定三、原因自由行为的犯罪类型及罪过形式原因口由行为的情况复杂,一般根据行为人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 时的主观心理态度,口j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悄况应当明确刑法中的故意或过火都是针对危 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行为人对于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所持的心理态 度不能等同于刑法中的罪过具休來说,原因自由行为主要有以下儿种类型:1、故意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1)行为人故意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牛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 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负故意的罪责。
一是故意的不作为犯罪行为人故意使口己丧失责 任能力,故意实施不作为犯罪如扳道工为颠覆列车值班期间故意睡着,不及时扳道岔,致 使列车出轨二是故意的作为犯罪人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不少学者认为心神丧失型的原因 自由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作为的犯罪如我国台湾学者洪福增认为,“原因上之自由行为不仅 存在于故意或过失Z作为犯罪中,同吋,亦存在于故意或过失Z不作为犯罪中而我国有 学者认为故意作为犯罪的原因自由行为不过是一种逻辑I二的推断和理论上的假设,实践中不 可能存在其理由为:行为人既然已陷于心神丧失状态,就完全丧失了辨认和控制口己行为 的能力,其行为必然呈现出偶然性和不可预测性这样,一方而行为人不可能把他的犯罪意 志贯穿到无责任能力状态下的行为中去;另一方血行为人也不可能将无责任能力状态下的行 为当作一种单纯的“客观因果过程”加以利用,以实现其既定的犯罪意图笔者以为,对于 原因口由行为能否构成故意的作为犯罪,应区別不同悄况原因口由行为所构成的犯罪类型 可以是间接故意的作为犯罪,而不能是直接故意的作为犯罪从国外关于原因口由行为的处 罚对彖及处罚根据的理论来看,原因口由行为似乎都产生一定的符合犯罪构成客观耍件的危 害结果,而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恰恰是以一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的。
如果不出现一 定的危害结果,则可认定行为人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的行为,不是原因设定行为,如果出现 一定的危害结果,便可根据原因a由行为理论追究行为人间接故意的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 而在直接故意的悄况下,则出现两种可能:一是行为人如愿以偿地实现了预期的危害结果 如甲明知自己一饮酒必会陷入病理性醉酒状态,必会伤人,为达到伤害仇人乙的冃的而故意 饮酒,结果将乙打成重伤在此情况下,如果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必然的,而且 也希望发牛这种结果,可按一般的直接故意犯罪处罚即可另外一种可能是:行为人因陷入 无责任能力状态未能实施犯罪再如上例,甲因喝酒过多而睡着,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 能实施犯罪此种悄况,也不宜认定为原因自由行为而得出成立故意伤害未遂的结论而应 按一般的直接故意犯罪处理,将喝酒行为看做犯罪的预备行为2)行为人故意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在实施原因行为前应当预见口己在陷入无责任 能力状态后可能实施某种犯罪行为,但由于疏忽而没冇预见或虽曾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 致发牛犯罪这种情况,行为人对结果行为在刑法处罚过失犯的范围内负过失犯罪责任如 果结果行为是只能曲故意构成的犯罪,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如甲到餐馆用餐,故意饮醉(因 心情不好想要酩酊大醉),甲没有注意到他稍后必须开车回家,就在回家的途中撞死乙。
甲 在原因设定饮酒行为时,虽然没冇开车撞死人的故意,但对即将开车上路可能会出事的结果 是可预见的及可避免的,所以行为人出事时虽已陷于精神障碍的状态,仍要负过失致死的责 任2、过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亦持过失的 心理态度(此过失是刑法意义上的过失)即行为人过失使日己丧失刑事责任能力,在实施原 因行为前应当预见白己在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后可能实施某种犯罪行为,rti于疏忽大意而没 有预见或虽然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某种犯罪1) 过失的不作为犯罪如夜间值班护上谋食麻醉药品,使H己处于昏睡状态,未能 履行护理职责,导致危重病人死亡2) 过失的作为犯罪如具有病理性醉酒体质的人出于疏忽饮酒致醉,在病理醉态中 打伤他人3、故意或过失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就行为人的心理结构而言,有学者认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先产生犯罪意图,而后 故意使自己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利用这种状态实施犯罪行为2)故意陷入限制责任 能力状态,在意识模糊中乂产牛犯罪意图而犯罪3)过失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在意识 模糊中产生犯罪意图而犯罪四、原I大I 口由行为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冃前,大陆法系各国对原因自由行为的设定行为只限故意还是兼及过失,以及行为时只 限无责任能力状态还是兼及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仍有争议。
但犬陆法系各国刑法对原因H由行 为的可罚性人多了以肯定,只是在具休规定上不尽相同总的来看,各国立法模式主要有两 种:一种是在刑法总则小明确规定对于占陷精神障碍者不适用有关无责任能力和限制责任 能力的规定如《意大利刑法典》第87条规定,“如果某人以实施犯罪或者为白己准备借 口为目的使白己处于无理解或意识能力的状态,对该人不适用第85条前一部分的规定 另一种是在刑法分则中作为独立的犯罪予以规定典型的是《德国刑法典》,该法典笫323 条a款第1项规定:“故意或过失饮酒或使用其他麻醉品,使H己处于无责任能力或不能排 除其无责任能力的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的,处5年以下白由刑或罚金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在我国刑法中未得到充分适用,现行《刑法》第18条笫4款冇关“醉 酒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被认为是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原因白由行为的立 法例但实践中原因口由行为多种多样,如铁路扳道工疏于职守,工作期间因睡觉忘记扳道 致使发生运营事故;汽车司机疲劳驾驶导致交通肇事;躺在床上给婴儿哺乳的奶妈口行入睡 未把乳房移开,致使婴儿窒息而死,等等这一规定太过笼统粗糙,H.该款对醉酒人犯罪应 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本身也存在诸多漏洞。
首先,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导致陷入 醉酒状态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是确实存在的倘若醉酒人根本没有实施犯罪的意图,却耍 追究醉酒人完全的刑事责任,是不妥当的其次,刑法学界对醉酒人负刑事责任根据的通说 观点认为,“在醉酒的情况下,普通醉酒人的意识和意志只是冇所减弱,并没冇完全丧失辨 别和控制白己行为的能力此观点值得质疑:其一,只承认醉酒人会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 况而不会陷入无责任能力状况是不全面的;具二,该论证并没有说明醉酒人在限制责任能力 状态下犯罪为何却要承担全部责任应当说,原因口由行为理论较好地解释了这一问题因 此,冇必要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在我国刑法中对原因自由行为作出全面科学的规定至于原 因H由行为在我国刑法中的立法模式,国内有学者主张应釆取总则立法模式,亦有学者主张 采取分则模式笔者以为,采取总则模式更为科学因为原因白由行为类型复杂,涉及罪名 众多,无疑会形成一个没有确定犯罪构成、内容庞杂的“大口袋”,有悖罪刑法定原则和罪 刑相适应原则刑法条文可具体表述为:“故意或过失地使白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或限制 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状态下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得减轻或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