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供电系统一户一表远程抄表合同.doc
8页项目远程集中抄表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号: 甲 方: 乙 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承包范围: 项目共1167户电表远程集中抄表系统方案设计,设备材料供应、安装、调试和维修以及虽未说明但为本工程正常施工和调试运行所必须的工作施工工期: 开工时间起10天内 全部完成实际开工时间以甲方开工令为准)注:(不包括 供电局验收和移交时间)第二条 合同价格2.1、以本合同第一条款承包范围和第三条款规定的合同标的及乙方完成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各项义务为基础,1167 户远程集中抄表工程包干单价为260元/户,包干总价人民币为:(大写)叁拾万叁仟肆佰贰拾元整(小写:¥303420.00),该价格包括: 2.1.1、合同产品、设备的设计、制造费、包装费;2.1.2、合同设备运至施工现场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用及施工场地内的水平垂直运输、环境卫生清理、垃圾清运费等;2.1.3、人工、材料、机械、水电、措施、管理、利润、税金等费用;2.1.4、与一户一表及专变施工单位等其它施工单位的施工配合费;2.1.5、工程安装、调试费、验收、系统维护费;2.1.6、保修期内现场技术服务及维修费用;2.1.7、本工程有关的技术文件及技术服务费用;2.1.8、合同履行期间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的市场波动和所有政策性文件规定的费用。
2.2、合同分项价格详见合同附件(远程民用低压载波抄表系统配置方案及报价书)第三条 合同的变更、修改3.1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变更、取消或补充的建议,双方同意后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后生效,同时将修改后有关部分抄送原合同有关单位如果双方共同认为该项修改会对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有重大影响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上述修改通知书后的十四个工作日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交货期的详细说明若因乙方的设备质量问题影响甲方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向甲方赔偿3.2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户数增减,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户单价,对合同总价进行增减,即每增加1个电表,合同总价增加260元,每减少1个表,合同总价减少260元第四条 付款方式4.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的固定总价4.2付款方式:银行转帐4.3付款时间:4.3.1合同签订生效后,自乙方向甲方请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本合同的预付款,即人民币:91026.00元(玖万壹仟零贰拾陆元整) 4.3.2设备运抵施工现场,经甲方验收合格,转换器、集中器安装完成,甲方收到乙方签字盖章的报验资料后,自请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60%,即人民币:¥182052.00元(壹拾捌万贰仟零伍拾贰元整) 。
4.3.3设备调试完成后经甲、乙、 供电局三方共同验收合格,甲方收到 供电局签字盖章的本工程验收合格报告后,自乙方请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即人民币: ¥30342.00元(叁万零叁佰肆拾贰元整) 4.3.4乙方在甲方支付第4.3.3条款的款项前向甲方提供合同价款全额的合法发票,否则甲方暂不支付款项,直至乙方提供发票为止第五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5.1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已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5.2向乙方提供与该安装现场情况有关的资料:整个小区电力施工平面图;每户带485通讯的电表安装到位;每表盘箱预留一个空余表位;户表与台变线路通电通畅5.3协助乙方向供电局提取电子版本(Excel)的每户档案<编号.供电局号.表号.用户名称.用户住址.用户联系方式等>5.4向乙方发安装开工令,做好施工场地的平整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5.5办理各种应由甲方办理的证件、批件手续5.6在安装现场向乙方提供用水、用电接点,但费用由乙方自理5.7组织办理各种登记、变更、验收等手续5.8负责协调安装现场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5.9乙方施工完毕,经过南宁供电局、甲方、乙方三方共同验收合格后,向南宁供电局办理移交手续第六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6.1乙方代表: ,乙方指派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应获得甲方认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合格管理人员6.2乙方负责向供电部门申报本项目的报建、报装工作,协助甲方向供电部门报验,做好与一户一表工程对接等手续6.3乙方应在一户一表配表、挂表前安装箱内的转换器、集中器6.4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设备所有必要的技术文件6.5乙方供应的所有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6.6乙方应派其合格的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工程安装、调试与技术服务6.7在收到开工令后第二天内进场安装,乙方需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内按甲方要求完成安装工作,质量合格并能通过南宁供电局的验收6.8根据工作需要,保证足够的技术力量及人力、物力进场,满足施工工期要求6.9在设备安装过程中,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承担由于其安全措施不力所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6.10在安装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甲方的建筑物、成品设备等设施不受损坏如有损坏,乙方应自行修复或照价赔偿。
6.11负责产品设备通过南宁供电局验收合格之前的乙方承包范围内成品保护及管理工作6.12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安装,确保安装质量,并保证通过供电局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协助甲方将系统移交给供电局进行管理,并向甲方提供经南宁供电局及甲方确认的安装系统竣工图三套第七条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7.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设备必须符合DL/T 698-1999《低压电力用户集中抄表系统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7.2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设备必须有国家相关的产品合格证7.3乙方安装的设备必须按南宁供电局远程集中抄表系统的安装规范要求进行设备选型和安装,且系统必须通过南宁供电局的验收合格第八条 交货、运输和保险8.1乙方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将全部合同设备运抵施工现场8.2交货地点:南宁市民族大道170号莱茵湖畔工地8.3乙方负责免费办理设备运输和保险手续,承担包装、运输、保险、装卸、税金等费用,因运输、存放和交货等带来的损坏,造成经济损失,均由乙负责8.4在货物运抵施工现场前三天,乙方应以方式通知甲方8.5甲方货物验收后,乙方负责在施工前、施工中及竣工验收前的货物保管,货物的所有权及一切风险自设备通过南宁供电局验收合格后转移。
第九条 质量保证9.1质量保修期:乙方所提供的设备质量、工程施工质量保证期自南宁供电局出具验收合格报告之日起两年内,并保证长期向甲方提供维修、维护、保养、使用中变更等服务9.2乙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先进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9.3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乙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属乙方责任,则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运费、保险费及安装、调试费用由乙方负担9.4安全施工:乙方严格按有关规定安装,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由乙方原因造成事故和停工,所发生的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负责9.5如生产资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乙方须变更产品规格、型号、包装时,应提前3天与甲方协商,必须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第十条 系统验收9.1乙方安装调试完毕后,向甲方及供电局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乙方协助甲方组织供电局对设备进行验收,获得南宁供电局验收合格证后,方为合格工程若不合格,由乙方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整改至南宁供电局验收合格为止,承担自身原因造成的整改费用。
9.2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通过南宁供电局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乙方负责向甲方移交竣工资料,甲方负责将该系统移交供电局进行管理,在移交供电局期间,乙方无条件按供电局的要求补足移交资料第十一条 技术服务及保修责任11.1乙方需派有丰富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所发现的质量问题在必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条件下重新选派技术人员11.2甲方有义务在乙方的施工期间提供必要的工程协助人员11.3对双方盖有“密件”的印章的文件,双方均有保密义务11.4本合同所有设备乙方执行二年免费维修,自本工程通过南宁供电局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5本合同所有设备如出现质量问题,由南宁供电局直接通知乙方进行维修11.6保修期内乙方接到甲方或物业管理单位维修通知后,必须在24小时内到场免费维修11.7通知方式:甲方可采取、、邮寄等方式通知乙方进行保修服务11.8、方式通知的,乙方的报修为 ,为 ,以打通乙方所提供的报修及号码的通知记录为依据,即视为乙方已收到维修通知11.9邮寄方式通知的,乙方的通讯地址为 ,联系人 ,以邮寄收据、邮戳等发往乙方通讯地址的邮寄凭证为依据,即视为乙方已接到维修通知(如由于乙方地址或变更而无法通知、送达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
11.10如甲方通过或邮寄邮件等方式通知乙方仍不见回复的,甲方可选择采取公证送达的方式通知,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11.12以上联系方式若有变更,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或物业公司,否则,甲方按以上通讯方式通知乙方,均视为乙方已收到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12.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将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的,每延期一天按合同总价千分之五的款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2.2甲方延期付款,每延期一天按应付而未付款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12.3因乙方原因引起的户号、表号不相符所导致客户投诉的,所有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12.4在设备安装过程中,如甲方发现乙方的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或隐患以及安装调试进度严重滞后或不能按合同约定(或甲骨文方要求完成的工程量)完成施工任务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或变更合同承包范围,同时按乙方已安装完成且经甲方验收合格的合同价款的80%作为结算款,且乙方必须在甲方发出终止函或合同变更函后3天内清场,如延误一天,则应支付合同总价的5%违约金12.5因乙方不配合甲方组织竣工验收或甲方向供电局移交远程抄表系统的,甲方可向乙方另行追偿合同总价的5%违约金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13.1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3.2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解决,如仍不能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到甲方所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