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上.ppt

58页
  • 卖家[上传人]:ni****g
  • 文档编号:590735682
  • 上传时间:2024-09-15
  • 文档格式:PPT
  • 文档大小:232.50KB
  • / 58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第四章 具体行政行为——依职权(上)        具体行政行为在实践中纷繁复杂, ,学术界对其类型的概括有很大的争议本章仅选取学界公认、有代表性的具体行政行为,按照负担性具体行政行为到授益性行政行为的顺序进行进行阐述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上 第一节 行政处罚•一、概念与特征•1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在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义务而又尚未构成犯罪时,依法对其人身、财产、名誉等予以法律制裁的行为• 2.特征:•1 1)主体:行政主体;•2 2)前提: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规范而又不构成犯罪;•3 3)目的:公益——打击违法行为,保护合法权益,维护行政秩序;•4 4)性质:以行政相对人人身、财产、名誉等为对象的制裁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上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对象为标准)•(一)申诫罚•亦称精神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发出警戒,申明其有违法行为,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达到违法行政相对人停止、纠正、不再违法目的的处罚形式具体种类:•1.警告:对具有轻微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予以谴责和告诫的处罚形式。

      •2.通报批评:行政主体以书面的形式公布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从而达到公开谴责和告诫的目的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上 •(二)财产罚•特定的行政主体强迫违法的行政相对人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一定数量的财物,或者限制、剥夺其某种财产权的处罚•1.罚款:行政主体依法强制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处罚方式•2.没收:行政主体将违法相对人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上 •(三)行为罚•1定义:也称能力罚,是限制或剥夺违法行政相对人某些特定能力或资格的处罚一般针对的是工商企业及个体工商户)2具体类型:1)责令停产停业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吊销许可证、执照一般需要经过听证程序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上 •(四)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限制或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1.行政拘留:亦称治安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特别是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1-15日一般仅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规范的行为人,并且只有在使用警告、罚款等不足以惩诫时2.劳动教养:对有轻微犯罪行为又不够刑事处罚条件,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处罚措施。

      3.驱逐出境、禁止进境、限期出境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上 •三、行政处罚的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设定、处罚主体及职权、被处罚行为、处罚的种类、内容和程序•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公正•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4.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5.职能分离原则:•1)行政处罚的认定机关与实施机关分离;•2)在较重大的行政处罚中,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人员和行政处罚的决定人员应分离;•3)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应分离;•4)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应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上 △△6.一事不再罚原则:•1)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主体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予以人身罚;•3)行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行政拘留折抵刑期,行政罚款折抵罚金•*一事不再罚,主要限于行政处罚本身(特别指罚款),而不包括对违法行为人同时给予行政处分或其他纪律处分,也不包括对已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同时给予刑罚处罚(如既吊销证照,又判处刑罚)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上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1.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

      A.适用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2)有法定依据;•3)较小数额罚款(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B.内容:•1)表明身份;•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4)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5)备案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上 •2.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行政处罚通常应当适用的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4)当事人陈述和申辩;5)制作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上 •3.听证程序•1)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地制作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由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由行政主体主持,公开进行,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2)听证的申请与决定;•3)听证通知(听证日期七日前);•4)听证形式(公开与不公开);•5)听证主持人与参与人;•6)听证笔录;•7)听证费用:听证是行政主体的义务,相对人不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8)行政处罚决定•*普通程序是听证程序的前提程序,听证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特别程序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上 行政处罚案例•案例一: :三亚”黑心水果店”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上 • 买四斤只有两斤半,买十斤短三斤,海南三亚的一些黑心水果商就是这样坑害游客,也给三亚这个国际旅游城市带来非常恶劣的影响。

      • 海南省三亚工商部门为了加强对水果市场的监管, 由红旗工商所与经营者和市场开办者联名签订《文明水果摊经营责任状》,对消费者投诉案件,一经查实,实行重罚,并在该摊点前悬挂“黑心店”牌进行警示今年4月27日,有关部门召开会议明确了这一举措,4月28日,三亚第一农贸市场23号水果摊经营业主吴某因明目张胆“宰”客,经核实,两天后,这个敢为的吴某就成为第一块“黑心店”牌的得主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上 •           三亚市工商局红旗工商所符所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挂“黑心店”不是怪招也不是乱来,这是一种市场管理手段,这种手段将作为一个长效机制存在,这也是一种一次性死亡的原则,吴某将不能再参加此类营业活动,对其他企图短斤少两的不良商贩有威慑力量,他们管的是整个农贸市场,而非简单的一两家摊位,首先这样做没有违反法律,第二没有侵权,只是一种单纯的管理手段,事实证明,这种办法是有效的以前按照处罚规定对他们处罚,但短斤少两的问题屡禁不止,现在挂这种牌子,“五一”黄金周期间没有一家投诉•问题:•1.该案中有无行政行为?如果有,行政主体是?•2.你对三亚市工商局红旗工商所的行为怎么看?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上 •案例二: :卫生部许可证续展审查案• 座落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的上海伦特电子仪表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1999年1212月2222日,是一家生产系列高科技水处理产品的有限责任公司,总投资20002000多万元人民币,占地面积80008000平方米,专业生产LTSLTS系列多功能水处理器和OXDOXD系列臭氧消毒器等民用环保产品,所开发的多功能水处理器、臭氧消毒器等产品都具有自主独立开发的知识产权,其中获得国家1616项专利证书,整体技术水平已与国际先进水平同步。

      在上海伦特电子仪表有限公司的系列产品中,所生产的绿森牌YSJYSJ(O3O3)-B1-B1型水处理器,20022002年1 1月1111日经国家卫生部批准,文号为卫水字(20022002)第00040004号,有效期截止20062006年1 1月1010日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上 • 有效期限届满之前,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上海伦特电子仪表有限公司提前5 5个月提出了延续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按照国家卫生部换证的文件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原先批准的卫生许可批件由于档案管理人员的变动,上海伦特电子仪表有限公司在早期档案材料中寻找不到卫生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原文,只有该批件的“彩色复印件”对此,上海伦特电子仪表有限公司如实向管辖地的卫生部监督门如实反映了批件遗失的情况初审部门认为,上海伦特电子仪表有限公司事实上有批件,因此并未告知应当补充材料或者出具书面声明20052005年9 9月6 6日,经过初审,上海市卫生局作出了“同意报卫生部审批”的意见同年1010月3131日,卫生部正式受理了关于延续“绿森牌YSJYSJ(O3O3)-B1-B1型水处理器”卫生许可批件的申请 同年1111月1010日、1212月5 5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卫生部两次向上海伦特电子仪表有限公司发出了《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

      根据卫生部的要求,上海伦特电子仪表有限公司提供了补充的相关材料在审查过程中,卫生部认为,上海伦特电子仪表有限公司提供的“彩色复印件”,不是卫生部颁发的卫生许可原件,没有防伪标记,认为上海伦特电子仪表有限公司在延续申请中提供了伪造的卫生许可批件原件此后,上海伦特电子仪表有限公司不断地向卫生部解释和说明,但始终没有得到任何结果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上 • 今年刚过完春节,上海伦特电子仪表有限公司突然接到一家社会中介机构的 ,自称与卫生部的承办人员有关系,能够““摆平””争议事件,帮助取得延续申请在上海伦特电子仪表有限公司再三追问下,打 的人没有详细说明就挂断了随后,在没有给上海伦特电子仪表有限公司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卫生部于20062006年3 3月3 3日在网站上公开发布了对上海伦特电子仪表有限公司的(20062006年)第4 4号公告其中,实质上包括了三项行政处罚内容:一是警告;二是暂停发证;三是通报批评公告的具体内容是:近日,我部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行政许可审查中发现,上海伦特电子仪表有限公司在申请换发卫生许可批件过程中提供了虚假材料,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部对该公司申请的相关行政许可未予以批准,并给予警告上海伦特电子仪表有限公司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行政许可特此公告 进行前述三项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卫生部一直未曾将拟实施行政处罚的内容告诉上海伦特电子仪表有限公司在众多消费者纷纷提出退货的情况下,上海伦特电子仪表有限公司才从互联网上查找到卫生部的行政处罚决定知悉其内容后,上海伦特电子仪表有限公司不断地通过 形式,向卫生部索要行政处罚文书,卫生部始终不给予任何答复在上海伦特电子仪表有限公司的连续数个星期的追问和催索,卫生部的职能部门才勉强地于20062006年4 4月1414日行政处罚的原文给上海伦特电子仪表有限公司发了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上 • 针对行政处罚内容,上海伦特电子仪表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向卫生部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同年8 8月1616日,卫生部作出《复议决定书》,对上海伦特电子仪表有限公司复议的理由均未予以采纳,并认为换证必须提供卫生部原审批文件的原件,上海伦特电子仪表有限公司提供不了原件,所提供“彩色复印件”的批件属于虚假材料,故全部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

      但《复议决定书》在查明事实部分却是这样描述的:“经查,20022002年1 1月1111日,卫生部对绿森牌YSJYSJ(O3O3)-B1-B1型水处理器向申请人核发了《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卫水字(20022002)第00040004号),该批件的有效期截止20062006年1 1月1010日 • 上海伦特电子仪表有限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是,从20022002年1 1月准予卫生许可证批件之日起,至今年行政争议发生,在上海伦特电子仪表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四年时间里,卫生部编制的书籍、举办的培训班均将原告纳入其中既然如此,为什么还不能给予上海伦特电子仪表有限公司延续申请的行政许可?为何还要对上海伦特电子仪表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且还需要公诸于众呢?上海伦特电子仪表有限公司百思不得其解,只得将国家卫生部推上了行政诉讼的被告席•问题: :•1)1)试从行政处罚角度分析卫生部行为的合法性. .•2)2)上海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上 •解读•(一)卫生部行政处罚行为存在的问题•     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 1.1.被告认定事实不清• 在延续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原告主观方面没有弄虚作假的故意,客观方面也没有实施造假的行为由于人事变动关系,原告无法找到卫生许可批件的原件,因而只提供了批件的彩色复印件,但这并不能改变原告拥有卫生许可批件原文的事实,且原告并没有隐瞒这一事实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可见,延续申请是基于合法有效的许可证书而这个证书被告已经查实是客观存在的,只是原告提供不了原件在此情况下,被告应根据原始档案的历史记载,在法定期间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被告仅凭一份批件的“彩色复印件”就认定原告伪造卫生许可批件显然没有依据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上 •2.2.被告程序违法• 被告的通报处罚、暂停许可等处罚行为均严重危及到原告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原告的商誉会造成很大的损害,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被告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依照法律,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司法救济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没有依法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值得说明的是,被告作出的暂停一年延续行政许可申请,属于对原告的行为罚,限制原告一定期限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法律,对于行政相对人的重大利益有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之前,举行听证程序是法律对被告设定的强制性义务被告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没有告知的,处罚无效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上 •(二)上海公司可以提出的诉讼请求1 .要求撤销被告2006年3月3日所作出的2006年第4号行政处罚公告 ;2 .要求被告认真审核原告申请的涉水产品换证行政许可材料,并重新作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3 .要求被告赔偿因其违法行政给原告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说明:依国家赔偿之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上 第二节 行政征收 一、概念与特征1.概念:行政主体为了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及宏观调控的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向负有义务的特定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往往包括三个内容:税收征收,公用征收,准征收,在此作狭义上的理解2.特征:•1)法定性: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包括内容很多); •2)强制性:无需行政相对人的同意;•3)无偿性:行政主体不需要支付对价;•4)公益性:为了公共目的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上 •二、行政征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与公用征收:•公用征收,亦称公益征收,指行政主体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并在给予相应补偿的情况下以强制方式取得相对人财产权益的一种行为A联系:都是针对相对人财产权的一种行政强制手段B区别:•1)有无对价不同:一个有偿的,一个无偿的;•2)稳定性不同:一个是稳定的,一个是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确定;•3)程序不同:后者在其它国家往往还需要进入司法程序确认财产权的转移和确定补偿的金额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上 2与行政征用:•行政征用: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临时使用相对方财产或劳务的一种行为。

      •1)后果:所有权与使用权;•2)对象:行政征收还有劳务;•3)对价:征用应当补偿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上 3与行政没收•都是以强制的方式取得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可能是合法财产也可能是非法财产)•区别:•1)依据:行政上的缴纳义务;违反行政法的行为;•2)性质:独立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3)程序:专门的行政程序;行政处罚程序;•4)连续性:可以持续;一事不再罚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上 4与行政征购•以合同的方式取得相对方的财产•性质:单方;双方;•对价:无偿;有偿;三、行政征收的内容与方式1内容:•1)税收征收;•2)资源费征收;•3)建设资金征收;•4)排污费征收;•5)管理费征收;•6)滞纳金征收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上 •2.方式:•1)查账征收;•2)查定征收;•3)代征、代扣、代缴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上 •四、行政征收程序•1.一般程序:•1)书面告知征收的内容和范围;•2)义务人自愿接受征收;•3)行政强制——行政相对人不主动履行时;•4)争议解决:行政征收时要告知不服决定时的救济途径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上 •2.征税程序•A事前程序1)税务登记;2)账簿、凭证管理;(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 )3)纳税申报;•B征纳程序:•1)自愿缴纳:按期缴纳与延期缴纳、税款减免、税款的核定、开具完税证明、退税、补缴税款、追征税款。

      •2)强制缴纳:滞纳金、纳税担保、强制执行•C税务检查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上 •3.土地征用程序•1)提出用地申请和预报;•2)划定用地范围并拟定征地方案;•3)核定、批准用地及备案;•4)拨付土地和补偿;•5)取得土地使用证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上 •*行政征收争议与救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上 •*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的区别 •  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是不同的概念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理由强制取得民事主体财产使用权的行为;土地征收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理由,强制取得民事主体所有权的行为 •  根据《宪法》修正案第四条: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修改的主要原因在于:征收和征用既有共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  两者的相同点是,都具有公共利益目的;都具有强制性;都要依法给予补偿。

      不同的是,权利变更的层次不同: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征收具有永久性,征用具有临时性;补偿的范围和标准不同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上 •相关法律规定:•《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第四款)•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上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上 •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上 五、土地征用(征收)与拆迁补偿 •(一)土地征用•1.我国的土地制度:•A所有制度——三级所有制度:•1)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2)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上 •B土地征用制度:•      依法申请建设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1)补偿对象:补偿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2)补偿标准: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3)支付时限: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上 •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上 •C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1)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2)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上 •3)划拨(例外):•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①①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 a a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 b b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c c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d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上 •②②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的条件:•a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   •b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c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d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e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上 •(二)拆迁补偿•1.对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2.主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1 1)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2 2)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3)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条件:•①①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②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③③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④④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⑤⑤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上 •3.拆迁补偿协议及救济:•1)内容:•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拆迁协议达成后的救济:•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上 •3)达不成拆迁协议的救济:•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 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上 •4.拆迁补偿:•1)补偿的条件:拆迁人拆除合法所有的房屋(包括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2)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一般情况下,可以由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补偿方式•3)货币补偿标准: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4)产权置换标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上 请求撤销行政决定案 •        赵建原系沙坪坝区覃家岗镇马房湾村村民,1984午赵建即在先沙坪坝区大杨公桥118号处的集体土地上修建了房屋,用于居住并先后经营饭店、旅馆1993年4月5日,沙区国土局在赵建的《集体土地登记申请书》中审批意见栏内注明其房屋占地为住宅用地,但该局填发给赵建的渝沙覃集建(93)字第588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却载明赵建的房屋占地类别系商业、住宅,用地面积为182平方米。

      同年4月l0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填发给赵建的沙字第14682号《乡村房屋所有权证》载明其房屋种类为:商业282.47平方米,住宅170平方米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上 •       1994年9月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以重府地(1994)309号批复,同意征用童家桥及马房湾村全部土地204580平方米,将马房湾村630名社员“农转非”1996年12月,赵建转为了城镇居民户口,但仍以其所建房屋从事个体经营,其《乡村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未作变更2002年6月2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以渝府[2002]374号文件批复,同意将杨梨路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重庆宏坤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住宅小区建设用地,赵建的房屋在该公司的用地范围内,赵建要求该公司提供门面房安置其非住宅.双方未达成协议2003年6月25日,沙区国土局作出了《关于赵建拆迁安置的方案》,并于次日送达赵建其主要内容是:按《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对赵建可安置住房—套(二室一厅),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对其房屋中非住宅部分,依照《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后,建筑物归国家所有,搬迁损失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净值的15—20%计算。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上 •        同年6月30日,沙区国土局作出沙国土监告字[2003]第3号《听证告知书》告知赵建:对其拒不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行为,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限期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行政决定;在该局作出正式行政决定前,其有权申请听证:赵建于7月1日收到《听证告知书》后,未申请听证7月4日,沙区国土局即对赵健作出了《关于责令赵建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决定》赵建收到该决定后,即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该府于8月25日作出沙府行复字[200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沙区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予以维持赵建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沙区国土局作出的《关于责令赵建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决定》•问题:•赵建应当获得何种标准的补偿?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上 第三节 行政执行•一、行政执行的概念、特征、种类•1.行政执行的概念:•        也称行政强制,指的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行政强制执行和即时强制•2.特征:•(1 1)行政性: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采用;•(2 2)强制性:采用强迫的方式;•(3 3)手段性:通过一定手段或措施;•(4 4)目的特殊性:为了实现行政目的,或预防、制止违法行为,亦或应付紧急事态;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上 •3.分类•(1)管理性强制:预防性强制、制止性强制、保障性强制;一般行政强制和即时强制•(2)执行性强制:•(一)行政执行(强制)与其它概念的关系•1 1.行政执行与行政执行措施•2 2.行政执行与行政强制执行•3 3.行政执行与民事执行及刑事执行•(二)行政执行的意义•1 1.树立行政主体的管理权威;•2 2.保护利害关系人(有关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3 3.维护和巩固社会关系,形成良好的行政秩序。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上 •(三)行政执行体制•1.两种立法例:行政机关自主执行和申请法院执行;•2.在我国目前仍然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主,以行政机关自主执行为辅•二、 即时性强制•(一)概念:•        行政主体根据目前的紧迫情况没有余暇发布命令,或者虽有发布命令的余暇,但若发布命令难以达到预期行政目的时,为了创造出行政上所必要的状态,行政主体不必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便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二)特征:•1.不以行政相对人行为不履行行政义务为前提;•2.适用条件是情况紧急或是为了提高行政绩效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上 •(三)对财产即时强制的情形•1 1.为预防违法犯罪,防止危害发生,扣留危险物,如扣留并处置危险物品;•2 2.遇有公共安全上的重大变故,不得以对相关物予以使用、处置或限制使用,比如救火时拆除邻近房屋等;•3 3.为避免或减少对公民生命、健康、财产的迫切危害,不得以进入住宅、建筑物或其它处所,比如洪水来临时入室搬移室内物品等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上 •三、 行政强制执行•(一)概念•        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所施加的义务或者法定的行政上的义务,有关行政机关通过强力手段来达到义务履行的目的的行政行为•前提:不履行行政义务;•目的:迫使履行行政义务;•根据:已生效的行政决定。

      •(二)种类•A间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通过间接的强制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具体又包括: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1.代执行:代履行,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该义务可由他人代为履行时也可达到同样的目的,则由他人代为履行,再由义务人支付代为履行的费用•2.执行罚:强制金,当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该义务又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可以通过使不履行义务的法定义务人承担新的持续的缴费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执行方式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上 •B直接强制执行•1.概念:• 在适用间接强制执行手段没有达到目的,或无法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强制执行手段,或因情况紧急来不及运用间接强制的办法,有关行政机关也可依法对法定义务者实施直接的强力手段,以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2.条件:•1 1)有法律的明确授权;•2 2)穷尽了间接强制手段或不能采取间接强制手段;•3 3)遵循比例原则,行为要适度•(三)程序•1 1.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2 2.告诫:要求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3 3.准备执行:作执行准备;•4 4.实施强制执行:出示证件,邀请相关人员作见证人等。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上 •四、 行政执行与民事执行的冲突•(一)冲突的解决途径——域内外观点之归类•1.公益优先主义——行政执行先于民事执行(或公法上的债权优于私法上的债权)•2.私益优先说——民事执行先于行政执行(或私法上的债权优于公法上的债权)•3.平等对待主义——行政执行并行于民事执行(亦公法上的债权平等于私法上的债权)•4.非利益主义——时间顺序说(或机构从一说)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上 •(二)不同的利益情形加以不同的对待——公法上的债权与私法上的债权之受偿•A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处理•1.债务人为法人的清偿• 债务人为法人时,在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各类公法债权及私法债权时,债权人及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执行中的各类债权应当按照破产程序受偿,即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依如下顺序进行:①①破产法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②破产法人所欠税款,③③破产债权,包括其它公法债权和私法债权在这个清偿顺序中,既有对特定私法债权和公法债权的照顾,也不乏对公法债权和私法债权的平等对待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上 •2.债务人为非法人的清偿•        我国没有建立商人破产制度,在债务人为非法人时,若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不能对它申请破产。

      我们在此等情况下,可以参照破产法、民事诉讼法中破产清偿程序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所规定的参与分配程序来安排相关债权的受偿顺序,即在清偿具有担保权的债权后,再行清偿职工工资及劳保费用,然后清缴债务人所欠税款,最后对现有剩余财产由其它公私债权按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以债务今后可能取得的财产继续按上述顺序进行处理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上 。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