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课件:法院调解.ppt
13页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法院调解,第一节法院调解概述,一、法院调解的概念,法院调解,又称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二、法院调解的性质,1.,审判行为说,2.,处分行为说,3.,审判行为与处分行为相结合说,三、法院调解与相关制度的关系,(一)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具有共同之处,即二者都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并且都是以当事人合意的方式解决纠纷,都能够产生终结诉讼的后果在我国,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的区别体现在:,首先,性质不同其次,是否由人民法院参与不同再次,效力不同二)法院调解与其他国家、地区相关制度的比较,1.,法院附设调解:也称“附设在法院的调解”,是指以法院为主持机构、并受法院指导的调解2.,诉讼上和解:诉讼上和解是广泛存在于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诉讼制度它是指在诉讼系属中,当事人双方于诉讼的期日,在法官的参与下经协商和让步而达成的以终结诉讼为目的的合意四、法院调解的作用,(一)有利于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二)有利于减少诉讼程序,及时化解矛盾,(三)有利于宣传法制,预防纠纷,第二节法院调解的原则,一、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一)程序上的自愿,程序上的自愿,是指在民事诉讼中,选择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应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二)实体上的自愿,实体上的自愿,是指在法院调解活动中,当事人双方能否达成调解协议以及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必须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要求审判人员在主持调解的过程中,应当查明案件事实,分清争议的是非曲直,明确当事人各自的责任三、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活动和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即程序上的合法和实体上的合法一)程序上的合法,程序上的合法,是指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二)实体上的合法,实体上的合法,是指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第三节法院调解的程序,一、调解的开始,1,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2,法院调解的阶段,3,主持调解的人员,4,当事人本人参加,二、调解的进行,三、调解的结束,1.,因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2.,因未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第四节法院调解的效力,一、调解协议的内容,调解协议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经平等协商,就确认双方民事权利义务,解决民事争议所达成的合意。
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确定后,法院调解程序即告结束二、调解协议的形式,(一)调解书,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制作的,记载当事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二)调解笔录,(三)调解协议,三、法院调解的效力,(一)法院调解生效的时间,1,调解书生效的时间通常情况下,调解达成协议后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2,调解笔录生效的时间对于调解达成协议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书记员在将调解协议记入笔录后,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3,调解协议生效的时间依照,调解规定,的要求,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而是将调解协议附卷的案件,调解协议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二)法院调解的效力,1,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2,结束诉讼程序3,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