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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审批程序.doc-临时用地审批程序(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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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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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时用地审批程序.doc-临时用地审批程序(精)第一篇:临时用地审批程序.doc-临时用地审批程序(精) 临时用地审批程序 一、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八十条;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3、《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二、审批权限 全部占用非耕地的临时用地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批;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州国土资源局审批 三、临时用地应具备的条件 1、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 2、 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未利用地从事养殖业,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 3、 在城市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4、占用土地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或者临时占用非耕地建砖瓦窑的; 5、 其他符合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期满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向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窗口提交资料: 1、临时用地书面申请或申请文件(原件); 2、临时用地申报表(被用地单位、所在乡镇国土资源所、乡镇人民政府要有明确意见)(原件); 3、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立项文件、可研批复、初设批复等) (原件); 4、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5、用地勘测定界图(500平方米以下用地可用临时用地平面布置图),要求在图上标明各点坐标。

      红线图上要求用地单位及被用地单位签字盖章认可 (原件); 6、土地利用现状位置图(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用红线标注拟用地范围,但坐标必需与勘测定界坐标一至)(原件) 6、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还需提交规划部门同意临时建设的书面证明(原件); 7、涉及占用林地、水利设施用地等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同意用地的书面意见(原件); 8、临时用地协议(用地单位同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必须在合同上签字认可),临时用地协议需注明,本协议自临时用地批准之日起生效(原件); 9、土地复垦方案批复(生产建设项目提交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及《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 (原件); 10、地质灾害评估备案表 11、其它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资料 审查通过后提供资料: 11、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需注明,本协议自批准临时用地之日起生效(原件) 12、临时用地补偿清册(验原件收复印件); 13、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税费票据(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调查:县局接到申请后,耕地保护股牵头,相关股室根据职能职责对地类、权属、临时用地条件、地质灾害隐患等进行实地踏勘,并在实地踏勘结束后作出相应处理,再由耕保股综合各股室意见提交局领导审定(7个工作日)。

      (三)签订《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局领导审定后1个工作日通知用地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 (四)资料收集全后,耕地保护股5个工作日内提出临时用地审查意见, 组件上报州国土资源局(占用非耕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批) (五)交费、颁发《临时用地批准书》(3日) 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审查通过后,耕地保护股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相关部门交纳有关税费费,接到批准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行政服务窗口领取《临时用地批准书》,申请人领取《临时用地批准书》后方可建设使用土地 五、收费项目: 1、 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一十七条规定,收费标准为田15元/平方米、土10元/平方米、其它土地5元/平方米;当事人自行组织复垦的,经验收合格后,退还收取的土地复垦费 2、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经验收合格后,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此税由税务机关收取) 第二篇:临时用地审批程序 临时用地审批程序 一、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八十条;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二、审批权限 全部占用非耕地的临时用地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批;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州国土资源局审批。

      三、临时用地应具备的条件 1、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 2、 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未利用地从事养殖业,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 3、 在城市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4、占用土地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或者临时占用非耕地建砖瓦窑的; 5、 其他符合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期满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向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窗口提交资料: 1、临时用地书面申请或申请文件(原件); 2、临时用地申报表(被用地单位、所在乡镇国土资源所、乡镇人民政府要有明确意见)(原件); 3、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立项文件、可研批复、初设批复等) (原件); 4、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5、用地勘测定界图(500平方米以下用地可用临时用地平面布置图),要求在图上标明各点坐标红线图上要求用地单位及被用地单位签字盖章认可 (原件); 6、土地利用现状位置图(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用红线标注拟用地范围,但坐标必需与勘测定界坐标一至)(原件) 6、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还需提交规划部门同意临时建设的书面证明(原件); 7、涉及占用林地、水利设施用地等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同意用地的书面意见(原件); 8、临时用地协议(用地单位同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必须在合同上签字认可),临时用地协议需注明,本协议自临时用地批准之日起生效(原件); 9、土地复垦方案批复(生产建设项目提交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及《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 (原件); 10、地质灾害评估备案表 11、其它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资料。

      审查通过后提供资料: 11、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需注明,本协议自批准临时用地之日起生效(原件) 12、临时用地补偿清册(验原件收复印件); 13、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税费票据(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调查:县局接到申请后,耕地保护股牵头,相关股室根据职能职责对地类、权属、临时用地条件、地质灾害隐患等进行实地踏勘,并在实地踏勘结束后作出相应处理,再由耕保股综合各股室意见提交局领导审定(7个工作日) (三)签订《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局领导审定后1个工作日通知用地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 (四)资料收集全后,耕地保护股5个工作日内提出临时用地审查意见, 组件上报州国土资源局(占用非耕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批) (五)交费、颁发《临时用地批准书》(3日) 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审查通过后,耕地保护股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相关部门交纳有关税费费,接到批准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行政服务窗口领取《临时用地批准书》,申请人领取《临时用地批准书》后方可建设使用土地 五、收费项目: 1、 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一十七条规定,收费标准为田15元/平方米、土10元/平方米、其它土地5元/平方米;当事人自行组织复垦的,经验收合格后,退还收取的土地复垦费。

      2、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经验收合格后,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此税由税务机关收取) 第三篇:石家庄临时用地审批程序 临时用地审批程序 一、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八十条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修订) 4、《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 5、《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22]25号) 6、《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临时用地、取土的管理意见》(市国土资字[2022]17号) 二、审批权限 市区范围内的临时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三、临时用地应具备的条件 1、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 2、 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未利用地从事养殖业,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 3、 在城市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4、 其他符合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期满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 四、审批程序(市区范围内) (一)申请 当事人向所在区国土资源分局申请临时用地,填写《临时用地申请表》 提交资料: 1、 区人民政府或市直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 2、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还需提交规划部门同意临时建设的书面证明; (二)权属调查(10日) 分局接到申请后,进行实地勘查确认地类、面积,绘制用地位置图 (三)签订《临时用地合同》 临时用地的单位或个人与被用地单位或个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用地合同需注明,本合同自国土资源局批准临时用地之日起生效 (四)填写《临时用地审批表》,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书》,组卷上报分局填写《临时用地审批表》;使用耕地的,临时用地单位或个人与分局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书》3日) (五)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7日) 1、审核 市局耕地保护处对上报案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1) 建设项目是否属于临时用地范围; (2)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是否经规划部门同意; (3) 用地面积是否合理; (4) 签订的临时用地合同是否合法; (5) 使用耕地的,是否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书》,复垦措施和制约手段是否切实有效; (6) 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2、 耕地保护处出具初审意见,呈报主管局长、局长审批 3、 制作《临时用地批准书》 耕地保护处根据主管局长、局长批示,填写《临时用地批准书》,加盖印章; 4、 返还分局 耕地保护处将审批材料返还分局 (六)交费、颁发《临时用地批准书》(3日) 分局在接到市局批准文件后,3日内通知申请人到分局交纳有关费用,领取《临时用地批准书》 申请人领取《临时用地批准书》后方可建设使用土地 收费项目: 1、 土地复垦费 土地复垦费,根据《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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