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安全监督规定.docx
8页运行核电厂安全生产监督规定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运行核电厂安全生产监督规定目录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总则 安全生产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人员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运行核电厂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保证国家有关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的实施,依据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以 下简称集团公司)《运行核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管理的运行核电厂第三条 核电厂安全监督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核电厂应自上而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和制度,形成 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共同保证安全生产 目标的实现第四条 核电厂安全监督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同时,应 积极探索和推广科学、先进的管理方式和安全生产技术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第五条 集团公司对所管理的核电厂实行上级对下级的安全生产 监督;核电厂内部实行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对其承包商依据合同或 协议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第六条 核电厂的安全生产除接受集团公司监督外,还应接受政 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七条 集团公司对核电厂实行安全生产监督时可以邀请其它单 位参加或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条 核电厂在承发包工作中,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协议中 要明确监督的范围、内容及责任,重大项目的安全生产协议书要报主 管上级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对被监督对象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 上级部门的规定、规程、制度等情况,以及被监督对象的协议、合同 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实行监督;(二) 对被监督对象发生的事故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调查并提 出处理意见;(三) 按照规定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情况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第十条 集团公司、核电厂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 从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人员符合岗位条件,人员数量能满 足从事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需要;(二) 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并有各岗位职责规定;(三) 有完成监督任务所必需的装备第十二条 核电厂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包括核安全、辐射安全、 工业安全、消防安全、保卫、环保与核应急等领域),由公司行政正 职或其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第十三条 核电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的任命或者免 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报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认同。
第十四条 核电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归口管理以下安全生产工 作:(一) 组织制定厂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 会签各部门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文件;(三) 事故汇总和上报安全生产信息第十五条 核电厂应建立电厂、部处、班组三级安全网和工作程序,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定期组织三级安全网活动,指导专职和兼职安全 员的工作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核电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发现重大问题,应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应 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见附件)《限期整改通知书》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提出,主管领导签发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有责任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 出和重大问题,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积极向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职能 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可借助学会、协会、国内外专家组织 或其他中介部门和社会组织,对被监督对象的安全生产状况提供诊断、 分析、评价等服务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核电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负责人必须符合 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三) 熟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四) 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二)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三) 熟悉生产过程和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 制度等;(四) 有2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实行授权上岗制度第二十二条 核电厂安全生产监督人员执行正常的现场安全生产 监督任务时,应佩戴能反映其安全监督身份的标志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具有以下职权:(一) 有权进入核电厂任何区域检查了解安全情况;(二) 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 为;(三) 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 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四)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 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 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以下义务:(一) 在核电厂检查安全工作时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义务;(二) 在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时有解释理由的义务;(三) 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 密的义务;(四)对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的义务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核电厂可按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 则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附件:限期整改通知书200 年第 号签发人:时间: 年 月 日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违反了之规定限你单位在 天内完成 整改如对本通知书有异议,请于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送单位陈述 理由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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