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谋及其他规则国际法与小型武器和轻武器的转让.pdf
19页共谋及其他规则:国际法与小型武器和轻武器的转让 亚历山德拉·布瓦万(Alexandra Boivin) ∗/ 李斌 ∗∗译 作者获得了麦吉尔大学(McGill University)文学学士和法学学士学位,还在日内瓦高级国际 研究院(Graduate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获得了国际人道法硕士学位. 摘要 一项提议中的、旨在规制小型武器和轻武器在国际社会转让的条约正在引起越来越多人的注 意那些支持制订这项条约的人们强调指出,根据国家责任法,一个国家负有不帮助或协助另一个 国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的义务这篇文章探讨在多大程度上,禁止“共谋”足以成为一项法律依 据,以便要求一个国家考虑其所出售的武器的最终使用者本文还对加强目前条约草案的有效实施 提出了建议,那就是将尊重国际人道法与人权法规则作为条约的核心 小型武器和轻武器 1 如果落入滥用者手中,就会被用来侵犯人权和实施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 为,从而变成压迫者的工具它们经常会加剧恶化地区稳定和武装冲突的形势,并且阻碍武装冲突 结束后当地的重建工作联合国裁军事务部常规武器处提供的数字显示,世界范围内共有超过 6 亿 件的小型武器和轻武器在流通。
在 20世纪 90年代 49场大规模的武装冲突中,有 47场冲突都是 以小型武器作为作战手段这些小型武器每年造成 50 多万人丧生,其中在武装冲突中造成 30万人 死亡,另外 20多万人则死于谋杀和自杀 2 小型武器的问题包含许多相互联系和相互依赖的方方面面,从造成对这些武器需求的形势,到 它们被滥用的后果,再到它们极易被获取的现实控制跨国界的武器转让对国际社会来说是一项极 有挑战性的工作,因为没有所有国家协调一致的行动,这个问题就得不到彻底解决控制跨国界的 武器转让是一项典型的集体行动问题,如果一些国家的规制标准比较低、或者规制能力比较弱,那 么就将会毁掉其他国家的努力成果给小型武器找到买主是非常容易的一件事,因为现在各国还没 有能力完全控制从自己领土出口的货物,也不知道这些货物会落入谁人之手 但是,各国逐步注意到了小型武器的极易获取与发生大规模的暴力事件之间的联系这就促使 一些国家在各自的武器流通法律和政策里面加入了基于人权和人道法的“最终使用者”标准这一 发展是向着解决小型武器的滥用问题迈出的积极的一步然而,上述国家的措施还没有得到主要武 器出口国的仿效,而且,对判断一笔武器流通交易是否应当得到国家批准的国际法标准的解释也并 不一致。
这种综合性和一致性措施的缺失反倒为小型武器持续落入可能会利用它们违反国际法的人∗本文的要点源于作者在“人道对话中心”所开展的工作,这项工作是为 2005年 7月的出版物《被遗忘的角落:通过 联合国对小型武器的控制而减少枪支暴力事件工作指南》作背景性的研究这本出版物的内容可在以下网站获取: 作者感谢“人道对话中心”允许她发表最初成果的一部分作者还要感谢大卫·派特拉斯克 (David Petrasek)为本文探讨的问题所作的研究,感谢劳瑞·麦克米兰(Rory Macmillan)对本文所作的评论和提出 的宝贵建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04级国际法博士研究生 1“小型武器是指一个人即可使用的武器轻武器则是指几个人作为一个操作小组才能使用的武器小型武器的种 类,比如左轮手枪、自动手枪、步枪、冲锋枪、狙击步枪和轻机枪等轻武器包括重机枪、某些榴弹发射器、便携 式对空或反坦克火炮和便携式对空导弹发射系统如果没有弹药,大部分小型武器和轻武器是非致命性武器所以 说,弹药和炸药对于武装冲突中的小型武器和轻武器而言,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弹药和炸药包括对小型武器而言 的子弹、对轻武器而言的炮弹和导弹、还有专门杀伤人员和反坦克的手榴弹、地雷、炸药、移动式的一次性对空和 反坦克导弹和炮弹发射系统。
节选自《关于小型武器和轻武器非法交易的联合国会议报告》,纽约,2001年 7 月,第 9日至 11日,http://disarmament.un.org:8080/cab/smallarms ,(2005年 7月 25日最后一次访问)本文用“小 型武器”作为“小型武器和轻武器”的简称 2联合国裁军事务部,常规武器处,“小型武器和轻武器”,,(2005 年 7月 25日最后一次访问) 手中创造了机会 越来越多的人支持起草一份国际文件以表达这样一种理念:当存在一种明显的风险,即这些武 器的最终使用者将利用它们从事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在这个时候国家就必须阻止这些武器流出 自己的领土 3 基于“拒绝向滥用者提供武器”的理念,条约草案旨在阻止国家沦为其他行为者施 行暴力行为的帮凶,而不管这些行为者是国家、是非国家的武装组织、公司还是个人支持这项新 条约的人认为,这项条约的根本原则来源于国家责任法本文将会探讨这个论点,并还将讨论调整 国家间关系的法律适用于武器转让问题时所固有的一些弊端文章旨在澄清采纳全球性条约规制武 器国际转让的法律基础,旨在研究那些有力支持这项提议的国际法规则 文章的第一部分探讨了国家责任法的背景下“共谋”(complicity)的含义,条约草案的支持 者认为这个概念是该项条约原则的核心。
这一部分的结论是,尽管“共谋”为条约提供了一个看似 正确理论基础,但是仅仅禁止国家间的“共谋”并不能为禁止国家向和人道法的人出售武 器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文章的第二部分研究了国际法的初级规则这项涉及人权法、国际人道法 和国际刑法的研究为读者提供了一份更为清晰的法律机制的蓝图,这个法律机制适用于给滥用者提 供武器的国家和个人第三部分着重研究给条约带来更多支持的地区和国际措施第四和最后一部 分,则是作者关于如何将现有的这份条约草案变为有法律约束力的、有效的法律文件的一些想法 国家责任法下的“共谋”问题 国际法在许多方面限制小型武器的转让其中之一就是根据国际人道法的原则明确禁止某些武 器的使用——既然禁止使用,那么就可以推断出也禁止其转让 4 另一种方式就是根据联合国安理 会实行的禁运而禁止向某些国家或某些当事方出售武器一个不太瞩目、但是同样非常重要的限制 规定,是取决于武器的最终使用者即便对流通的武器没有禁止性规定,即便武器转让的目的地国 没有遭受武器禁运的制裁,即便按照本国国内的许可要求,武器的交易符合国内法的规定但是国际 法也能够以购买国对这些武器使用的目的不符合国际法而禁止对某一个国家的武器出口。
根据国家 责任法的规则,如果同意武器交易的决定将会有助于一项国际不法行为的实施,比如战争罪或警察 武力的滥用行为,那么武器的出口国就应对这些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禁止国家间共谋的规则属于“次级”(secondary)或者“派生”(derivative)的责任,这种规 则针对的就是帮助或协助其他行为者违反国际法的国家国际法委员会起草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 为的责任条款草案》 5 中第一次试图将与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相联系的“共谋”原则编纂成文 6草案第 16 条和第 41(2)条都禁止帮助和协助其他国家违反国际法第 16 条在研究武器转让的文 章中被引用的次数更多,因为它涵盖了帮助和协助任何违反国际法的行为第 41(2)条的适用范 围相对而言比较窄,但是该条却明确有力的指出,如果发生了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国家应当绝 对禁止向对这些行为负责任的行为者出售武器 第 16条 第 16条规定如下: 援助或协助另一国实施其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应该对此种行为负国际责任,如果:(a)该国在知 道该国际不法行为的情况下这样做;而且(b)该行为若由该国实施会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3参见关于通过武器贸易条约的呼吁,武器控制运动,,(2005年 9月 2日最后一次访 问)。
4这些原则禁止使用那些不能区分战斗员和平民的武器,禁止使用那些会造成过分伤害和不必要痛苦的武器 5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草案”,并把它作为大会 56/83号决议的附件,《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联合 国文件,A/RES/56/83,2001年 12月 21日,(以下简称“草案”) 6对“共谋”原则编纂成文的国家实践的分析,可参见约翰·奎戈利(John Quigley):《国际法中的共谋:国家责任法 的一个新发展》,载《英国国际法年刊》,1986年第 57卷,第 77页 广义而言,在小型武器转让的背景下,这个条款可以解读为:一个国家向另一个国家出售武 器,如果进口国将用这些武器实施国际不法行为(如果出口国是知道这些行为的),而且出口国的 这种武器交易行为达到了对进口国国际不法行为起到帮助或协助的程度,那么出口国就可以被认为 也对这些国际不法行为负责根据国际法委员会的评注,第 16 条规定的责任在三种情况下是受到 限制的 7 第 16 条中规定的第一个限制条件是提供帮助或协助的国家必须“知道”被援助国的行为是一 种国际不法行为国际法委员会的评注解释说,“一国向另一国提供帮助或协助,通常不承担其援 助的物品或资金被用于实施国际不法行为的风险。
8 “知道”,作为一个适用于国家的证据标 准,可以从官方讲话和该国家相关机构的官方政策上判断出来现今,关于一个国家的人权和人道 法记录的信息都极易获得,无论是通过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还是通过媒体因此,推定的“知 道”(比如通过合理注意就能够知道)或客观性(真实、直接)的“知道”就可以作为对这个证据 标准的一种可接受的解释因此,如果能够帮助判定一个国家是否正在滥用武器的信息广为传播, 那么出口国应被认为掌握该信息同时,在判断其出口的武器被当作对国际不法行为的帮助或协助 时,那么,信息的传播也就符合了出口国“知道”的这一要求,就要根据第 16条承担责任 第 16 条规定的第二项与国家责任归责之间有联系的限制条件是,提供的帮助或协助(在这里 是指提供武器)必须是为了帮助实施不法行为根据国际法委员会的评注,“这项规定使得第 16 条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帮助或协助同随后的不法行为之间有明确因果联系的这类案件 9 评注接着 说道,“只有当相关国家的机构意图通过帮助或协助,从而帮助不法行为的发生时,” 10 该国才承 担责任意图”(intent)这个条件,出现在评注里是非常让人感到惊讶的,因为《国家责任条 款草案》在“不法行为”的问题上是保持中立的,该草案集中关注的是国家的客观行为,主观因素 的问题应由初级义务规则来处理。
11 而且,以前版本的草案关于第 16条的内容也没被解释为需要有 促使不法行为的发生这类主观意图的要件实际上,目前版本草案的第 16 条的措辞中也没有显示 出需要有主观要件 12 也许,对这个问题的最合适回答应该是,第二项规定是想确保提供的武器构 成了对不法行为的实质性帮助或协助为了使那些共谋的国家承担责任,必须证明帮助或协助行为 与随后发生的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之间存在一种因果联系 就小型武器的转让而言,加入“意图”的要求是特别不合适的,因为这样做忽视了武器交易的 营利性特征武器出口国经常是由于商业的因素才出口武器,这些因素包括为了给国内重要企业创 造挣钱的机会 13冷战过后,几乎没有一笔武器交易纯粹是出于政治考虑而达成的,“意图”要求 是很难证明出口国意在促使发生违反人权状况一位学者建议,作为一项原则,国际社会任何一个 机构(安理会、联合国大会、国际法院、人权委员会)在认为一个国家威胁了国际和平还向该国提7詹姆斯·克劳福德(James Crawford):《国际法委员会国家责任条款:简介、条文和评注》,剑桥大学出版社, 2002年,第 149页,第 3-6段以下简称“评注”) 8同上,第 4段。
9同上,第 149页,第 5段 10同上 11同上,第 81页,第 3段和第 84页,第 10段 12“相信通过审查国际法委员会最近的一份报告,可以确定是否有一个‘主观意图方面’的要求在报告中,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