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震情况下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附加要求.pdf
4页GB/T 16899202X 80 附 录 M (规范性) 地震情况下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 M.1 背景介绍 本附录规定了在符合GB 50011的建筑物内永久安装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特殊规定和安全规范 M.2 结构要求 M.2.1 总则 对本文件范围内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在地震情况下应符合本附录的相关安全要求和(或)保护措施 M.2.2 支承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与建筑之间的支承状态应安全,以确保在地震情况下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不受约束其中一个支承应设计为固定支承,其他的支承应设计为在水平方向可移动支承状态应为静定 在垂直方向上,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通过足够的措施保持在支承上,以防其在地震作用下从支承上掉落 M.2.3 布置 应根据建筑物两层楼之间的建筑移动情况选择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长度和可移动性支承应被设计为搭接在建筑物上确定搭接部分时,应采用建筑物理论上最大的“层间位移” M.2.4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机械安全装置 如果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以及建筑物的设计不能确保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安全地支承在建筑物上,则需要设置附加机械安全装置,以防止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从支承上掉落。
M.3 设计要求 M.3.1 总则 假设客户与制造商或安装方之间的合同已商定需要考虑的地震加速度峰值 (见“背景介绍”)建筑物设计方或业主应提供设计加速度并写入合同所有者应认可一个公认的加速度值合同各方需对加速度值进行沟通 M.3.2 桁架 根据GB 50011的要求设计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桁架以足够应对地震情况结构设计应提供一定的耗散能力并能承受所在地区设计相关的地震载荷 M.3.3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桁架质量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设计计算的力应根据约定的地震加速度确定 在确定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水平和垂直方向上的力时,应使用自重加上表M.1中给出的梯级载荷 梯级载荷通过附录H.1中自动扶梯的最大输送能力及每人平均体重为75 kg确定 GB/T 16899202X 81 表M.1 梯级载荷确定 名义速度 m/s 梯级 宽度 m 梯级 深度 m 最大输 送能力 人/h 最大输送 能力 人/s 运行时间/梯级 s 人/梯级 人均体重 kg 梯级载荷 kg/梯级 0.50 1.00 0.40 6 000 1.67 0.80 1.33 75 100 组合值系数为0.5(按照GB 50011-2010,5.1.3,其它民用建筑) ,会导致每个梯级的抗震梯级载荷为50kg。
M.3.4 地震时的载荷和变形情况 计算时,地震作用属于特殊载荷情况在地震活动频繁的区域,载荷情况应视为标准可变载荷 应根据GB 50011、GB 50017选择叠加原则和安全系数 只要在地震后不影响桁架和支承结构的完整性,允许一定程度的塑性变形在地震后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再次投入运行前,专家应检查桁架和支承结构的完整性以及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安全运行(功能) 重要性系数0应选择1 在支承反作用力的计算中不考虑支承处的摩擦力 M.3.5 根据 GB 50011 的计算程序 应根据GB 500112010相关规范执行计算程序 M.4 设备 设备的设计和锚固应能防止在受力时包括设计加速度产生的力导致移位 M.5 电气装置和其他设备 如果建筑物内配备了地震探测器 (传感器) ,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电气系统应提供与该探测器 (传感器)连接的接口,并应在发生地震时停止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该功能应为手动复位型 GB/T 16899202X 82 附 录 N (规范性) 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附加要求 N.1 通则 制造商和业主应根据实际交通流量确定载荷条件和附加安全功能 N.2 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附加要求 N.2.1 支撑结构(桁架)和围板 N.2.1.1 支撑结构设计 对于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根据结构额定载荷计算或实测的最大挠度不应大于支承距离l1的 1/1000。
N.2.1.2 倾斜角 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的倾斜角不应大于30 N.2.1.3 检修盖板和楼层板 检修盖板和楼层板踏面的防滑等级应至少为附录J规定的R10级 N.2.2 梯级和踏板 梯级和踏板的踏面的防滑等级应至少为附录J规定的R10级 N.2.3 附加制动器 当提升高度h13不大于6 m时,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或公共交通型倾斜式自动人行道也应安装附加制动器 N.2.4 扶手带系统 扶手带的破断强度不应小于25kN N.2.5 出入口 N.2.5.1 梳齿支撑板 梳齿支撑板踏面的防滑等级应至少为附录J规定的R10级 N.2.5.2 梯级的水平移动距离 梯级从梳齿板出来的梯级前缘和进入梳齿板的梯级后缘应有一段不小于1.2m长的水平移动距离如果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的名义速度大于0.65m/s,则该水平移动距离不应小于1.6m测量方法见5.7.2.1 N.2.5.3 倾斜区段到水平区段过渡的曲率半径 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从倾斜区段到上水平区段过渡的曲率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名义速度V0.65 m/s时,不小于1.50 m; b) 名义速度V0.65 m/s时,不小于2.60 m GB/T 16899202X 83 N.2.6 使用信息 N.2.6.1 在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出入口畅通区域内及周围邻近处不应设置除安全标志外的广告、告示、指示牌等易使人员停留的信息发布形式。
N.2.6.2 在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出入口畅通区域的地面宜设置“请勿停留”标志(见GB 5768-1999的19.10) N.2.6.3 在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入口处宜设置以下或类似用语的语音提示: a) “请握紧扶手,注意脚下”; b) “请不要在出入口区域停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