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doc
8页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为了加强医院组织建设,合理配备人员,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使医院工作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根据卫生工作的四大方针、平战结和的原则和精简节约的精神,制定《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此组织编制原则适用于城市综合医院、医学院校的综合性附属医院和县医院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此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所属医院的具体编制定编后,超编的要精简;对于缺额,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根据人员来源和经费增加之可能,逐年补充专科医院和独立门诊的编制,各省、市、自治区可参照此组织编制原则另行制定一、基本任务一、基本任务医院的基本任务是坚持无产阶级政治统帅,以医疗为中心工作;同时,负责指导和承担地方、工矿的卫生预防工作、组织医疗队下农村;进行中西医药科学研究和培养卫生技术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工作;对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在担负上述基本任务的同时,要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完成,并担当一定的诊疗技术指导和解决疑难病症的任务二、机构设置二、机构设置医院实行党委(总支、支部)领导下的院长分工负责制行政体制应按照减少层次、精干有力、发挥效能的原则,实行两级制。
业务科室的设置,应按照医院的规模、实际需要和医学发展情况确定五百床位的医院机构设置可参照表一注:(1)在院党委(总支、支部)领导下,院长负责全院的业务和行政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分别负责人事、医疗、护理、门诊和总务工作2)三百至五百床位的医院设院办公室,人事、医务、总务科,护理部;三百床位以下的医院设院办公室,医务、总务科(组),人事工作由院办公室负责3)院办公室是院长的办事机构,主任可由一名副院长兼任,配秘书、干事人事、医务、总务科(组),护理部,门诊部都设正、副主任,正主任可由一名副院长兼任不设护理部的医院设总护士长4)党委(总支、支部)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宣传、群众团体、统战、武装和保卫等项工作5)临床、医技各科室可根据实际情况,设正、副主任,正、副护士长6)为加强肿瘤和职业病的防治研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在指定的医院设肿瘤和职业病科三、病床的分配比例三、病床的分配比例综合医院病床的分配,应根据床位总数、当地医疗需要、各科技术力量和仪器装备、专科重点建设以及本地区有无专科医院等情况,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一般综合医院病床分配可参照表二-营 养 室-供 应 室-预防保健科-病 理 科-药 械 科-检 验 科-血 库-放 射 科-理 疗 科院-同位素科长-内 科————————————————-外 科-手术室 副-妇 产 科院-小 儿 科长| | | |-麻 醉 科院-中 医 科办-传 染 科公-结 核 科-急 诊 室室-皮 肤 科-注 射 室-眼 科-换 药 室-耳鼻喉科-治 疗 室-口 腔 科-挂 号 室-收 款 室-门诊部……-计划生育指导室| | | | | | | | | | | | | | | | | | | | |-护理部……——————————-门诊临床医技各科-医务科……-图书室-人事科……————————-病案室-总务科……-统计室表二 综合医院病床分配比例适用范围 (床)计算基数 (床)内科外科妇 产 科小 儿 科传 染 科结 核 科中 医 科眼科耳鼻 喉科口 腔 科皮 肤 科分科数80—150 151—251100 2003030101010 55 7251—350 351—451300 40030251010525551.51.511451 以上5003025151033532.51.5211注:(1)床位较少的医院,可将业务相近的科室合并。
2)妇产科的床位包括妇科、产科、计划生育等床位;婴儿床单独计算3)大、中城市设有多个综合医院的,可按专科重点技术建设规划的要求,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适当调整各医院病床分配的比例四、人员编制四、人员编制综合医院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根据各医院的规模和担负的任务,分为三类:300 床位以下的按 1∶1.30—1.40 计算;300—500 床位的按 1∶1.40—1.50 计算;500 床位以上的按 1∶1.60—1.70 计算各类人员的比例:行政管理和工勤人员占总编的 28—30%,其中行政管理人员占总编的 8—10%;卫生技术人员占总编的 70—72%,在卫生技术人员中,医师、中医师占 25%,护理人员占 50%,药剂人员占 8%,检验人员占 4.6%,放射人员占 4.4%,其它卫技人员占 8%具体编制可参照表三表三 综合医院编制表其 中适用 范围 (床)计算 基数 (床)病床与工作 人员之比工作人 员总数卫生技 术人员医师 中医师护理 人员药剂 人员检验 人员放射 人员其它卫 生技术 人员行政工 勤人员 数80-150100 1:1.30-1.40 130-14091-9823-2446-497-84-547-839-42151-250 200 1:1.30-1.40 260-280 182-19645-4991-9715-168-98-915-1678-84251-350 300 1:1.40-1.50 420-450 298-32074-80149-160 24-261413-14 24-26 122-130351-450 400 1:1.40-1.50 560-600 403-432 101-108 201-216 32-351918-19 32-35 157-168451 以 上500 1:1.60-1.70 800-850 576-612 144-153 288-306 46-49 27-28 25-27 46-4-9 224-238注:(1)综合医院病床数与门诊量之比按 1∶3 计算,不符合 1∶3 时,按每增减门诊 100 人次,增减 5—7人。
2)医师、中医师名额内包括医士放射医师包括在放射人员内;理疗医师、病理医师、营养医师、麻醉医师包括在其它卫生技术人员内3)护理人员内包括助产士名额4)病产假预备额已计入总编数内5)病床较少的医院,由于相近科室可以合并,卫生技术人员可以兼任6)综合医院承担的医药科研和教学任务所需要的人员,已于总编数内增 5—7%;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另增 12—15%7)新仪器、新设备如心电、脑电、超声、各种窥镜、同位素、激光等工作人员按 3—5%配备,已计入总编数内,包括在其它卫生技术人员中8)担当院外任务,如组织医疗队下农村、下厂矿、下基层、出国医疗以及外出体检、会诊、抢救等临时医疗任务所抽调的脱产人员,按 10%配备,已计在总编数内9)县医院编制比例与城市医院采用同一标准,是考虑到县医院在帮助公社卫生院提高业务,培训农村基层卫生人员和赤脚医生等方面任务较重,需要在人力物力上给予加强,以便在今后十年左右使其成为全县医、教、研的技术指导中心五、工作量及人员配备五、工作量及人员配备(一)医师和护理人员的工作量1.每名门诊医师每小时门诊工作量:科 别各科 平均外科皮 肤 科妇 产 科眼科耳鼻 喉科传 染 科结 核 科内科小 儿 科中 医 科口 腔 科门诊人次57653注:(1)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每名门诊医师每小时门诊工作量各科平均为 4 名。
2)每名门诊医师每小时工作量,外科包括门诊小手术在内;眼、耳鼻喉科包括内眼检查、验光和门诊小手术在内3)以上工作量是对一般门诊的要求,遇有疑难、重症和复杂的检查,不受此限2.每名住院医师和护理人员担当病床工作量:每名护理人员担当病床数 科 别每名住院医师 担当病床数日班小夜班大夜班内、外科妇产科结核科15—2012—1418—2234—36传染科10—15 眼、耳鼻 喉、口腔科皮肤科中医科15—2014—1624—2638—42小儿科10—158—10 14—1624—26注:(1)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每名住院医师担当病床工作量各科平均为 8—12 床2)设神经内科、神经外科、胸内科、胸外科、骨科和烧伤病房的住院医师和护理人员应适当增加,可在本科人员中调配二)临床科室负责人的配备1.科主任:25 床以上的科设科主任,超过 40 床可增设副主任门诊任务较多的科,病床虽少于 25 床亦可设科主任门诊及病床任务均较少的科,可由其它有关科的科主任兼任2.主治医师:25 床以上的科设主治医师病床虽少于 25 床,而门诊任务较多的科亦可设主治医师主治医师与住院医师按 1∶3—4 配备;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按 1∶2—3 配备。
3.科护士长:各科设护士长(助产士长),病床多时可设副职三)护理人员和助产士的配备1.护理人员包括护士和护理员护士和护理员之比以 3∶1 为宜2.病房护理人员担当工作量不包括发药及治疗工作在内,发药及治疗工作每 40—50 床设护士 3—4 人3.门诊护理人员与门诊医师之比为 1∶24.住院处护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 1—1.2∶1005.急诊室护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 1—1.5∶1006.婴儿室护理人员与婴儿病床之比为 1∶3—67.注射室护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 1.2—1.4∶1008.供应室护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 2—2.5∶1009.设有观察床的护理人员与观察床之比为 1∶2—310.手术室护理人员与手术台之比为 2—3∶111.助产士与妇产科病床之比为 1∶8—1012.病房、门诊、住院处、急诊室、观察室、婴儿室、注射室、手术室、供应室等单位,每 6 名护理人员(助产士)增加替班 1 名四)医技人员的配备1.检验人员:检验师与病床之比为 1∶100—120,其它检验人员与病床之比为 1∶30—40血库人员与病床之比为 1∶120—1502.药剂人员:药剂师与病床之比为 1∶80—100,其它药剂人员与病床之比为 1∶15—18,中药炮制、制剂人员与病床之比为 1∶60—80。
3.放射人员:放射医师与病床之比为 1∶50—60,技术人员与机器台数之比为 1.3—1.5∶14.理疗人员:理疗医师与病床之比为 1∶100—150,其它理疗人员与病床之比为 1∶50—1005.营养人员:营养人员与病床之比为 1∶100—1306.病理人员:病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 1∶100—1307.麻醉人员:麻醉人员与手术台之比为 1—1.5∶18.口腔科技术员: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数内进行调配五)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配备1.书记、院长:100—200 床的医院,设 2—3 人300—400 床的医院,设 3—5 人500 床以上的医院,设 4—6 人2.其它行政管理人员的配备,可根据医院科室设置和实际需要确定3.病人厨工:按每人担当 25—30 床计算4.配餐员:按每人担当 40—50 床计算5.病房卫生员:按每人担当 20—25 床计算6.洗衣工:按每人担当 25—40 床计算7.其他工勤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工勤人员编制内调配六)医院的附属机构(如托儿所、幼儿园、药厂农场等),应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另计编制附件:关于修订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的说明附件:关于修订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的说明1956 年国务院编制工资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联合发布试行的《医院、门诊部组织编制原则(草案)》,对于发展人民医疗卫生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医院,保护人民健康,为工农业生产服务,起到了很大作用。
但是,20 多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医学科学的进步,特别是毛主席、周总理先后发出:“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和“扩大预防,以医院为中心指导地方和工矿的卫生预防工作”的指示以后,各级医院所承担的实际任务和机构设置,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和变化,许多医院的职工人数大大超过了编制《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就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考虑到当前的实际情况和今后建设现代化医院的需要重新修订的现将重要之点说明如下:一、十几年来,由于基层医疗机构逐步健全,常见病、多发病一般在基层医疗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