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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合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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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合伙,目录,第一节 合伙概述 第二节 普通合伙 第三节 有限合伙,第一节 合伙概述,一、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二、合伙的分类 三、合伙的法律地位,一、合伙的概念与特征,1、合伙的概念: 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合伙的特征: ①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具团体性 ②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 ③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与法人的同:均为自然人联合体 4、与法人的异: ①无独立财产; ②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 ③组织结构松散; ④成员间具极强的人合性(信任关系)二、合伙的分类,1、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前者指以契约为纽带结合起来并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合体后者则指从事较为固定的营利性活动,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自然人团体 2、个人合伙和法人合伙; 3、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不公开其姓名而仅仅出资并分配利益,不参加合伙的经营管理活动,并且仅以出资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前者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后者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三、合伙的法律地位,1、合伙的历史; 2、合伙在经济中的作用; 3、主体地位: ①具独立的名称; ②具团体意思; ③有相对独立的财产; ④具相对独立的责任能力 4、 立法: ①《合伙企业法》(1997年制订,2006年修订); ②《民法通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三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四节“个人合伙”第二节 普通合伙,一、普通合伙概述 二、合伙的成立 三、合伙事务的执行 四、合伙财产 五、合伙债务 六、入伙、退伙 七、合伙的解散与清算 八、特殊的普通合伙,一、普通合伙概述,1、概念:指根据合伙协议而形成的,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合伙组织 2、意义:为合伙的基本组织形式二、合伙的成立,1、合伙成立的条件 ①合伙人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人、合伙能否成为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 ②有书面的合伙协议(以下限于商事合伙) ③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⑤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事业必要的条件。

      《合伙企业法》14: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合伙企业法》18: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2、合伙企业成立的程序 ①合伙人向登记机关提交法定文件; ②登记机关的审查; ③合伙资格的取得 《合伙企业法》15: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三、合伙事务,1、原则: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合伙企业法26) 2、合伙事务的决策: ①重大事务、一般事务、日常事务; ②全体一致通过、过半数通过、执行人决定 《合伙企业法》30: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过半数”的标准:人数?出资额?,31: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3、合伙事务的执行: ①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代理); ②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企业法》26-2,-3: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27-1: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4、执行人的权利义务: ①权利: ◆执行权(代表权); ◆报酬请求权? 《合伙企业法》37: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义务: ◆忠实义务;(《合伙企业法》32-3、96) ◆报告义务; ◆竞业禁止义务;(《合伙企业法》32-1、96) ◆自我交易禁止义务《合伙企业法》32-2、96),《合伙企业法》32: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96: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97: 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9: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擅自执行的责任: 98: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事务的监督: 《合伙企业法》27-2: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①知情权: 《合伙企业法》28: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②异议权: 《合伙企业法》29-1: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③撤销委托权: 《合伙企业法》29-2: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四、合伙财产,1、合伙财产的构成: ①投入的财产; ②经营积累的财产 《合伙企业法》20: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2、合伙人的出资: ①出资义务: 《合伙企业法》17: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②出资方式: 《合伙企业法》16: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3、合伙财产的性质: 《民法通则》32: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合伙企业法》20: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独立财产?合伙人共有财产:共同共有?按份共有?,4、合伙财产分割禁止: 《合伙企业法》21-1: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合伙份额的转让: ①合伙人的份额转让权; ②其他合伙人的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合伙企业法》22、23),《合伙企业法》22: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6、合伙份额的出质: 《合伙企业法》25: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7、合伙利润的分配: 《合伙企业法》33: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8、增资与减资: 《合伙企业法》34: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五、合伙债务,1、合伙债务的界定: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 特征: ①于合伙存续期间发生; ②以合伙的字号或全体合伙人名义。

      2、合伙债务的清偿办法: ①首先由合伙财产清偿; 《合伙企业法》38: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②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各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无限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39: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0: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③对内各合伙人应按约定比例分担合伙债务《合伙企业法》33),3、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 ①债权人不得实行的行为; 《合伙企业法》4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②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时: 《合伙企业法》4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③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并存时的清偿顺序:双重优先原则六、入伙与退伙,1、入伙: ①入伙的概念: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②入伙的条件: ◆接受合伙协议; ◆取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合伙企业法》43-1: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③入伙的程序: ◆签订入伙协议; ◆出资 入伙时,合伙人应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④入伙的效力: ◆新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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