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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民族大学本科生双学位教育实施细则(试行,讨论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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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博****1
  • 文档编号:541806485
  • 上传时间:202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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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南民族大学本科“双学位”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校多学科的综合优势,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学生社会适应能力与竞争能力,培养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民族地区社会发展需要的复合型人才,根据川学位【2009】6号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开展双学位教育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西南民族大学双学位是指在校本科学生在确保完成本专业学习的同时,学有余力,经自愿申请,学校考核同意,再完成跨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者,符合学位授予要求者,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可获得另一专业的学士学位第二章 教学方式及要求第三条 教学方式(一)学制:标准学制为2年学生在第5学期及以后开始双学位的学习二)双学位学习采取单独组班、集中授课的方式,授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周末每个教学班的人数不低于30人,外语、体育和艺术类专业教学班不低于20人第四条 教学要求(一)双学位专业的培养方案由所在教学单位制定,报教务处审核备案二)双学位专业的培养方案应包含教育部规定的所有必修课程和主要实践性环节(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总学分数不低于60学分。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审核程序第五条 申请条件在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其平均绩点达到3.5或成绩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15%以内,并且未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经家长同意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第六条 审核程序(一)学校每年秋期末公布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和招生计划二)学生在每年春期第10周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西南民族大学本科生双学位申请表》,经主修专业所在教学单位同意并报双学位所在教学单位初核后,于第14周前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统一公布未达到双学位专业开办人数时,教学单位应在第12周前及时公告,学生可在第13周向其他双学位专业提出申请第四章 教学管理与组织第七条 取得双学位学习资格的学生每学期第1周内到双学位所在教学单位报到注册不按期注册的学生,取消修读资格第八条 双学位学生管理纳入在校普通学生管理工作范畴,按《西南民族大学学生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教学管理由双学位所在教学单位负责第九条 学分转化(一)双学位专业学生在主修专业已修读的相同课程,可在双学位专业中免修二)主修专业和双学位专业的课程及学分不能同时互认但未完成双学位学习的学生,在双学位期间已修读的课程和获得的学分,在符合主修专业课程认定的条件时,可转换为主修专业相应平台的选修课程。

      第五章 学籍管理与授位第十条 参加双学位学习的学生,不变更学籍,仍归主修所在院(部、直属系)管理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双学位修读资格:(一)参加双学位学习后,其主修专业必修课程累计超过8个学分不及格或重修者;(二)因修读第二学位受记过及其以上违纪处分者;(三)学籍有效期内,未完成第二学位学习;(三)学生本人申请终止学习第十二条 授位 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及授位资格的基础上,修完第二学位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完成第二学位论文(毕业设计),达到授位条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授予双学士学位未获得双学士学位者,可颁发辅修专业学习证明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办法第十三条 双学位学分收费,根据第一学位同一专业学分收费标准执行未按时交纳学费者取消修读资格第七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原关于辅修专业的管理规定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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