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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4)损失补偿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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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豆浆
  • 文档编号:47231519
  • 上传时间:201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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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的 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 ,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赔 偿,以弥补其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 失去的经济利益;但应以其实际损失为 限,即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 额外的利益 (一)损失补偿 (二)数额限制1.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 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2.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在保 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 失为限,即已恢复被保险人在遭受保险 事故之前的经济状况为限(一)赔偿金额的数量界限在保险实务中,要贯彻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 要对其赔偿金额进行限制1.必须以实际损失为限:保险人支付的赔款不得 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2.必须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赔偿只能低于或等 于保险金额而不能高于保险金额3.必须以保险利益为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 偿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 前提条件和最高限额保险实务中,以上三个限额同时起作用,并以 金额最低的限额为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 1.第一危险赔偿方式2.比例赔偿方式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又称第一损失赔偿方式)是 把保险财产的价值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保 险金额以内的部分,这部分已投保,保险人对其 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第二部分是超过保险金额的 部分,这部分由于未投保,因而保险人不承担损 失赔偿责任。

      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 失赔偿其计算公式为:(1)损失金额≤保险金额:赔偿金额=损失金额(2)损失金额>保险金额:赔偿金额=保险金额应用:家庭财产保险比例赔偿方式是按保障程度,即保险金额与损 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 额的其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 险财产的实际价值采用比例赔偿方式,保障程度越高,即保险金 额越接近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赔偿金额也就 越接近损失金额如果保障程度是百分之百, 赔偿金额就等于损失金额所以,被保险人若 想得到十足的补偿,就必须按财产的实际价值 足额投保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 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 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 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 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 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 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 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 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1.现金赔付2.修理3.更换4.重置(一)定值保险所谓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 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 金额。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不论保险标的损 失当时的市价如何,均视为足额投保,即不论保险 标的损失时的实际价值大于或小于保险金额,均按 损失程度十足赔付其计算公式为:保险赔款=保险金额x损失程度(%)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赔款可能超过实际损失,如市 价跌落,则保险金额可能大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因此,定值保险是损失补偿原则的特例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通常采用定值保险的方式,这是 因为运输货物出险地点不固定,各地的市价也不一 样,如果按照损失当时的市价确定损失,不仅比较 麻烦,而且容易引起纠纷,故采用定值保险的方式所谓重置价值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 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一 般财产保险是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投保,发生 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赔付,使受损的财产恢复到 原来的状态,由此恢复被保险人失去的经济利益 为了满足被保险人对受损的财产进行重置或重建 的需要,保险人允许投保人按超过保险标的实际 价值的重置或重建价值投保,发生损失时,按重 置费用或成本赔付这样就可能出现保险赔款大 于实际损失的情况,所以,重置价值保险也是损 失补偿原则的特例我国较少采用人寿保险合同给付型的健康保险合同(?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 司通过疾病保险(给付型)、医疗保险、失能 收入损失保险(给付型)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 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 本办法所称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 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 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 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 的保险 第四条 医疗保险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 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 险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是指,根据被保险人 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按照约定的标准确 定保险金数额的医疗保险 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是指,按照约定的数 额给付保险金的医疗保险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 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代位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代位是指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获得的 追偿权或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代位原则的含义:代位原则是指保险 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 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 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 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 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权利代位(追偿权的代位)物上代位(所有权的代位)(1)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第六十条第一款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 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 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 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追偿权是一种权利(即债权)的代位, 或者说代位追偿权的性质是一种债权的让与 被保险人在一定条件下,依据保险合同将 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债权让与保险人保险 人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 行使和处分债权①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 ,第三者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 事赔偿责任②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必须在保 险责任范围之内③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已经履行了赔偿 义务当然代位主义:保险人在履行了赔偿 义务之后,自动取得了向责任方追偿的 权利,无需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请求代位主义: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 付后,还须被保险人明示地将其享有的 对第三人的民事赔偿权利让渡给保险人Ø我国采取的是当然代位主义,但实践中 保险人仍要求被保险人出具赔款收据和 权益转让书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既属 于保险责任,又属于第三者责任时,被保险 人有权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者 责任方请求赔偿,代位追偿原则应用如下:①先向第三方追偿: 如果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全部赔,则 保险人可免去赔偿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处得到部分补偿,则 保险人只需支付二者的差额第六十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 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②先向保险人追偿:保险金=实际损失 保险人取得全部代位追 偿权保险金<实际损失 保险人以赔偿金为限取 得代位追偿权保险人代位追偿的金额是以其对被保险人的赔 偿金额为限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赔 偿的,被保险人继续保留索赔权第六十条第三款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 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追偿的对象:造成保险事故的第 三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第六十二条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 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 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 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 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 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 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 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 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六十三条 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 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 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 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 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 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人身保险合同部分)确保损失补偿原则的贯彻,避免 被保险人额外获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 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 偿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 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 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拥有对保险标 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 标的的权利与义务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 ,尚未达到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 损已不可避免,或者救助修理的费用将 超过标的收回后的价值,或者保险标的 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 的一种推定性损失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 时,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 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而请 求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全数赔偿 的行为委付是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起 源于海上保险合同,并逐步扩展 至其他财产保险合同中①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的推定全损为条件②委付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我国保险 实务通常要求书面形式)③委付必须经保险人同意方能成立,同意的形 式必须为书面形式(超出合理的时间视为不 接受委付)④被保险人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全部进行委付。

      但如果一张保单中含多种标的,其中一部分 标的独立可分,可以就独立的标的提出委付⑤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保险人未作出接受委付的意思表示之前,被 保险人可以撤回委付申请一旦保险人接受 委付,委付即告成立,双方均不能撤回委付一经成立,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即发生转 移,与标的有关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也一并发 生转移足额保险中,保险人接受委付后,由于保险 标的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在 处理标的物时所获得的利益如超过其所支付 的赔偿金额,超过的部分归保险人所有有 对第三者损害请求权的,若赔偿金额超过其 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超过的部分也同样归 保险人所有《海商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 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 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 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 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 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 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

      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 《海商法》第二百五十条 保险人接受委付的,被保险人对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 移给保险人 第五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 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 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 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 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 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 的部分权利重复保险的概念重复保险的特点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含义重复保险分摊的方式第五十六条第四款 重复保险是指 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 益、同一保险责任分别与两个以上保 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 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1)保险标的及保险利益相同;Ø 如:房屋所有者和租赁者,抵押人和 抵押权人,虽标的同,但利益不同(2)保险期间相同或重叠;(3)风险保障的范围相同或重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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