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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券商的法律风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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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网络券商的法律风险 浅析网络券商的法律风险 摘要:随着网络的快速开展与电子商务的兴起,网络券商也应运而生,并对传统的有价证券交易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在电子化的网络交易时代,网络券商不仅面临着传统的法律风险,也面临许多与网络有关的新兴法律问题,如管辖权问题、交易系统的平安性与承载量问题,推介个股问题等券商在网络时代应如何面对网络交易所带来的各种挑战,也成为其须考量的因素本文仅就网络时代券商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与相关问题加以探讨,以供业者与投资人一个参考 关键词:网络券商;法律风险;标准 随着网络的快速开展与电子商务的兴起,网络券商也应运而生,并对传统的有价证券交易产生了实质且深远的影响此种影响,不但及于证券市场,更对投资人与证券业者影响深远,成为电子商务领域中成效最明显的例证特别是在券商与投资人的互动关系方面,网络交易的出现,可说是颠覆了传统投资人与券商或营业员的关系,通过网络上免费提供的大量投资理财信息,投资人可以获得实时信息与市场交易信息;通过网络券商或是理财网站所提供的各种理财分析工具,投资人可以更了解自己的投资情况与风险不过,在网络提供应投资人前所未有的便利与优势之后,也对传统券商带来更大的冲击,再加上各国证券主管机关纷纷采行手续费自由化的政策,使得传统券商纷纷拥抱网络交易机制,参加网络券商的行列。

      一、网络券商的内涵 “券商〞,即是经营证券交易的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网络券商是利用互联网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比拟明确的关于网络券商的定义是在?互联网金融?一书中给出的:“网络券商是指通过互联网进行证券交易等相关活动从狭义上理解,它包括网上开户、网上交易、网上资金收付、网上销户四个环节〞①这个定义根本涵盖了网络经纪业务的四个主要过程相较而言,由于网络券商利用互联网推行有价证券的网上交易,大幅降低了固定资产投资和人力投资,能给客户提供快捷、方便的网上交易通道效劳,从而能够将节约的本钱回馈给客户在竞争之初,新兴网络券商主要以提供低端通道效劳为主,通过低廉的交易佣金来吸引客户 二、局部国家网络券商的开展 网络有价证券交易的开展,虽然是始于发行市场,但却是在交易市场发扬光大,并直接影响到各国的投资人,成为电子商务成功的典范 美国网络券商的开展 就网络有价证券交易的历史而言,美国春天街道酿酒公司在1995年2月获得美国证管会的核准,首开纪录通过网络进行公开发行以来,证券交易就与网络结下了不解之缘。

      而后该公司为创造其股票的交易市场,采用网络下单方式,开启了网络与证券交易相结合的新纪元,仅仅数年间就彻底改变了投资人与券商利用网络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的态度根据美国Gomez Advisors和Harris Interactive公司,1999年8月针对两万名投资者进行的调查,只要有适当的诱因和时机,就有超过当时交易人口三倍的投资人愿意参加交易的行列另外,根据美国证券工业协会的研究,在1999年第二季度就已经到达970万客户数,而交易数目也从1996年的每日不到一万笔成长到1999年第二季度每日的10多万笔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造成如此广泛的影响,这在证券交易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日本网络券商的开展 日本在1996开始实施证券网络交易效劳,但网络经纪业务开展缓慢,到1998年底仅有19家券商开展网络经纪业务自1999年10月1日日本证券交易手续费自由化政策开始实施以来,传统券商纷纷降低手续费,并推出线上交易效劳,使得网络券商于2000年增加到64家,网络下单的总开户数为132.5万户,交易金额占个人户交易金额的20%在手续费自由化与券商纷纷投入网络下单的行列后,越来越多的日本投资人开始利用网络下单,使得网络交易开户数也迅速增加,截至2000年7月已有117万户,为了争食这个网络交易大饼,美国公司也纷纷进军日本交易市场,如微软公司就与第一劝业银行成立了网络券商。

      据统计,前十大日本网络券商的客户总数就超过100万户,而日本最大的券商野村证券与第二大的大和证券合计有超过这前十大券商的半数,可见日本网络下单呈现出集中化的趋势〞② 我国网络券商的开展 我国的证券市场相较于其他欧美兴旺国家而言还比拟年轻,尽管如此,到目前我国已是实现交易所核心业务网络化,实现发行、交易、清算全程无纸化的国家1997年3月,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湛江营业部推出多媒体公众信息网网上交易系统,这被认为是我国网络券商的发端2000年4月,证监会发布?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方法?,将互联网证券交易正式纳入标准化监管但为了保证入市资金的合法性,我国长期实现的只是网上交易、网上资金收付这两个环节,网络券商功能是残缺的直到2021年5月,在行业的创新大会上,网上开户政策才有了松动,并在2021年1月7日,证监会发布?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细那么?等文,进一步标准了网上开户的流程,我国的网络券商的整体功能才逐渐饱满起来〞③ 三、网络券商面临的法律风险 网络技术的快速开展与投资理财网站的大量出现,这些条件极大地方便了投资人获取投资信息,也更方便了他们通过网络券商进行投资,但这样的开展也导致了网络券商在面临传统的法律风险的同时,还必须面对新型特殊的法律问题,有些是过去所不曾面临的新兴法律问题,有些是过去已经存在但在网络的影响下,却以他种面貌出现的问题。

      以下作一些浅显的探论 管辖权不明确 通过网络链接,投资人可以跨越国境,在各国的网络券商或投资理财网站搜集有价证券的相关信息,还可在不同国家的网络券商下单如我国公民可以在国内下单购置美国有价证券,旅美侨胞也可在美国连上我国网络券商网站下单购置我国的有价证券不过,由于各国证券法规有别,再加上网络交易可跨越国境的特点,使得各国证券管理机关面临科技所衍生的新问题的挑战,同时也使得网络券商可能受到其他国家证券主管机关的管辖,而造成不可预期的法律风险事实上,利用网络所传送的信息可以为任何有网络联机装置的投资人接触并取得因此,利用网络所进行的有价证券募集发行买卖的行为,在任何国家都必须符合各国家相关的证券法规的规定此外由于网络的普及与利用,不管是在发行市场或是在交易市场中,利用网络来募集、发行或买卖有价证券都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发生纠纷后,究竟哪一个国家才真正有权对网络交易行为加以管辖,就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 交易系统的平安性与充分承载量不相适应 由于网络交易的便捷获得投资人的青睐,从1997年以来就大幅增长,但是网络券商在系统容量与交易平安方面却无法配合成长,以致在市场大幅波动之际,发生了多起系统当机事件,而无法联机、塞单或无法立即执行交易等问题更是层出不穷,也因此成为了投资人申诉的最主要原因。

      我国?证券法?只是笼统规定了证券公司要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也未对网络券商的交易系统所应具备的充分承载性加以标准,而这显然无视了网络交易实际的问题所在由于主管机关未对此类问题加以标准,就我国网络券商而言,均采用“格式条款〞的方式对系统当机、塞单等问题,在风险预告书或是开户合同中将这些问题转由客户负担例如许多网络券商所订定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中,往往会有这样的规定: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当任何赔偿责任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当任何赔偿责任 网络券商推介有价证券的适格性问题 为吸引投资人利用其网站,各个网络券商均在网站内容方面加强建设,许多券商网站所提供的内容包括实时新闻、大盘走势、个股信息、投资组合、推介买卖个股等这其中的推介个股的行为与网络结合后,产生的影响可能甚于过去如果券商将这些置于其网站上供投资人参考,或是将其以电子报方式提供时,由于不特定的投资人都可以接触到这些信息,其可能的影响远大于券商将这些信息影印或印刷后提供应客户。

      因此,网络券商是否可以推介买卖个股、应如何推介,哪种情况才构成适格推介等问题都值得探讨在传统券商通过营业员与客户维持关系的情况下,由于营业员对其客户仍有一定的认识,因此券商通过营业员向特定的客户推介就不会有违反适格性规定的问题但是在网络交易的环境中,连上券商网站的投资人来自各方,券商网站提供各种的投资理财信息,有的甚至只要登记就提供电子报,或是参加会员就提供会员个人化的投资理财效劳,有些那么是与其他理财网站策略联盟,提供投资决策效劳由于通过网络开户的客户,券商不一定都能够对这些客户的投资知识、投资经验、财物状况以及承受投资风险程度充分详细了解,网络券商如何判断这些客户适合相应推介方案,就产生了实质上的困难,因此在何种情况下可构成适格推介买卖有价证券就不易判断 四、网络券商法律风险的防范 网络交易使网络券商面临许多与网络有关的新兴法律问题,这就使得券商面临不同类型的竞争风险券商在网络时代应如何面对网络交易所带来的各种挑战,也成为券商必须考量的因素对这些法律风险的标准,不仅能促进网络券商在E时代下更好的开展,也能维护我国网络金融秩序的健康开展 完善管辖权归属的相关建议 自从有价证券网络交易日益兴盛之后,相关证券交易网站也纷纷出现。

      但是这些交易方式假设跨越国境时,对各国的证券主管机关在解释、适用法规时,就带来了一定的困扰由于我国金融领域尚未完全开放,对跨越国境进行证券交易的规定也是少之又少如何确定管辖权的归属,笔者认为,对于外国券商来说,在与我国公民进行有价证券的交易时,应采取合理的方案措施,以确保我国相关部门不会因为其网站上的广告或是其他信息而对其行使管辖权:网络券商应在其网站张贴明显的免责声明,明确的列出其所提供的国家或地区,或是明白的表示其效劳提供的对象并不包括中国公民在此前提下,假设该券商有理由相信潜在的客户系中国公民,或该客户已说明其系中国公民时,应拒绝对该潜在客户提供经纪效劳除此以外,假设券商不采取积极合理措施,以排除中国证券交易法规的适用时,就必须根据中国证券交易法规的规定完成注册登记假设外国券商未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与中国公民通过网络从事证券交易,又未在中国作必要的注册登记时,我国相关部门就可以因此对外国证券网站行使管辖权由于管辖权问题复杂,最终可能仍需要国际合作或协商解决,而在有共同标准以前,为防止上述管辖权的风险,我国的网络券商可以考虑在国外登记取得在当地执业的牌照或资格,假设不想如此大费周章,就需考虑在其交易网页中遵照各国证券主管机关的要求,加注适当的警语提示或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违反外国法令。

      完善交易系统的平安性与充分承载量的相关规定 对于网络券商交易系统的问题,相关主管部门应予以足够的重视,制定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依笔者之见,相关部门在制定具体的规那么时,应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要求所有网络券商均应有紧急应变与备援方案,并随时测试评估,以确保足以应对突发状况其次,证监会应要求所有网络券商接受定期测试,或要求保存评估测试文件再次,证监会应考虑重新提出营运能力规定,并对网络券商的责任与义务明确加以规定最后,应要求网络券商对新客户明确告知系统可能存在的危险与迟延,并以浅显的语言在客户资料与合约中载明〞④就网络券商将其交易系统充分承载量与系统容量等问题所引发的风险,包括当机、塞单等问题,运用格式条款的方式,转由投资者负担的,也就是将交易未完成或是取消交易的风险转由投资人负担,这种行为有违民法的根本原那么假设这样的条款是有效的,就相当于免除了网络券商的所有责任,依据合同法中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这种条款可能因违反老实信用原那么或是其他规定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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