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道主义干涉”正当性及国际法规制探究.doc
14页人道主义干涉”正当性及国际法规制探究“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与国际法规制探析从历史上看,所谓人道主义干涉”由来已久:“国 际法之父”格劳秀斯提出的“如果一国对其国民和其他国 家国民的待遇明显违反国际法,则另一国为保护其国民或其 他国家国民所从事的正义战争则具有合法性” [1]的理论一 度被认为是关于“人道主义干涉原则的最早的权威声 明” [2]28而国际人权法学者西奥多•默柔则支持著名国 际法学家方廷尼关于13世纪意大利思想家圣・托马斯・阿 奎那最早提出‘人道主义干涉”的理念观点,认为"1648年 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以前的一些国际法著作表明,人类社会共 同利益的概念以及现代人道主义干涉权利在格劳秀斯之前 就已经形成 [3]110由此可见,“人道主义干涉”作为一 项国际法上的理念具有较为深厚的理论渊源和丰富的早期 实践近代以来,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实践 包括19世纪二三十年代英、法、俄对土耳其的干涉,以及 19世纪60年代法国对叙利亚的干涉等从上述国际实践的 共同特点来看,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是以欧美列 强对东欧国家的单方面武力干涉行为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其 概念和理论也是随着欧美列强对东欧国家的武力干涉的实 践逐渐形成的;并且,每次干涉的动机亦是出于干涉国自身 的政治利益的需要[4]230-231o因此,有学者将传统意义上 的“人道主义干涉”的特点总结为以下两点:其一,国际法 上没有明文禁止,其理论不成体系,概念模糊不清;其二, 个别国家或几个国家采取单方面军事行动,直接使用武力 [5]17。
而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之所以为当代国 际法所否定则正是由于上述第二项特点,因为无论是《联合 国宪章》还是其他重要国际法文献均明文坚决否定任何国家 或国家集团以任何理由单方面对他国诉诸武力毕业论文然而,随着20世纪最后十年间冷战的结束、全球化的 高速发展等国际局势的客观变化,“人道主义干涉”成为了 “冷战结束后国际关系领域最重要的理论思潮与实践”,经 历了相当程度上的发展和变化,使之无论是在概念界定、性 质特点上还是在具体的国际实践中都呈现出了与近代以来 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的明显不同因此,在当今 新的国际环境的特定背景下的“人道主义干涉”是否仍应 当被全盘否定变得值得商榷一、对“人道主义干涉”概念不同界定的比较分析自冷战结束以来,西方学者围绕“人道主义干涉”的理 论研究一直对国际社会产生着巨大的影响从西方学者关于‘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的争论中可以发现,尽管其对于“人道主义干涉”的认识,无论是持肯定还是否定的态度, 均未形成统一的概念或定义,更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 但有一点却是共同的,即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是武力的 干涉[6]433较为权威的国际法辞书在对“人道主义干涉” 进行定义时也就这一点作出了特别强调”"“一个国家由 于另一个国家自己不愿意或不能够保护其公民的生和自由 从而对该国使用武力。
[7]由此,学界主流普遍将人道 主义干涉”定义为‘在没有得到被干涉国同意的情况下,出 于人道主义原因对他国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 胁 [61441根据这一定义,学界关于‘人道主义干涉”的 定义的主流观点可窥一斑,即"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 相威胁”不仅是成为‘人道主义干涉”的重要构成要件,同 时更成为了 “人道主义干涉”特定且唯一的表现形式然而,第9次修订版的《奥本海国际法》对于“人道主 义干涉”所作的定义则与上述定义有所不同,其将“人道主 义干涉”界定为“当一国国内存在着有组织的大规模践踏 基本人权的行为,而该国政府无力制止这类行为或干脆就是 这类行为的采取者、主使者或纵容者时,或者一国政府无力 或不愿承担在保障国内广大人民最基本的自上而下需要方 面的其他应由责任时,国际社会未经该国同意所采取的针对 该国的政治权力机构(即该国政府或国内其他政治权力组 织)、旨在制止这类大规模行为和满足该国人民最 基本生存需要的强制性干预行动 [8]430, 432可见,《奥 本海国际法》所界定的‘人道主义干涉”的定义中的“强制 干预行动”不仅包括武力干涉行为,还包括非武力干涉行为 和不实际使用武力的其他军事干涉行为,而这显然与前述学 界关于“人道主义干涉”的定义的主流观点截然不同。
对此,笔者更倾向于《奥本海国际法》对“人道主义干 涉”所作的定义,即‘人道主义干涉”应当是指国家或国家 集团为保护被干涉国国民不被剥夺国际法上公认的人权,而 对被干涉国采取武力干涉或其他强制措施;并且,在该定义 下,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不再是“人道主义干涉”唯一 的表现形式,其他非武力干涉行为例如经济制裁、外交措施 和舆论批评等都可以作为实施‘人道主义干涉”的手段二、“人道主义干涉”应当包括武力和非武力干涉的表 现形式在笔者看来,学界主流之所以将“人道主义干涉”的定 义限定在以武力干涉行为作为其唯一表现形式的限度内,主 要是基于以下两项理由:其一,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尤 其是1991年英美法加等多国部队发动海湾战争武力干涉伊 拉克,以及1999年北约在科索沃地区对南联盟实施军事打 击等大量国际实践的实际情况看,干涉国、特别是欧美发达 国家所进行的‘人道主义干涉”最终均是通过武力干涉的 手段达到其干涉的目的和效果的;其二,当今国际舆论对 “人道主义干涉”普遍持否定的态度,而如果将‘人道主义 干涉”的定义和表现形式限定在“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 干涉相威胁”的范围内,则无疑将有利于增强“人道主义干 涉”非法论的说服力。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项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 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 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明示确定了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 威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同时,宪章还通过第42条和第51 条严格限制了上述原则的例外情形,即只有在自卫和安理会 授权或采取的行动中方能使用武力,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情 况下,国家或国家集团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对他国诉诸 武力而在冷战结束后的各具有重大国际影响的‘人道主义 干涉"的国际实践中,例如北约干涉科索沃地区等,干涉国 大都是在先行单方面地实施了武力干涉之后再转而要求联 合国安理会对其行为进行授权确认,以达到粉饰其“人道主 义干涉”为合法的目的,即在相当程度上保留了应当为当代 国际法所否定的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中单方面 诉诸武力的糟粕所以,在对‘人道主义干涉”的定义进行 界定时,强调“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就能够 使人们在潜意识上将“人道主义干涉”与单方面诉诸武力 画上等号,从而使“人道主义干涉”非法论更易于得到认同对此,笔者认为,尽管上述理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倘若以此作为将“人道主义干涉”的定义和表现形式限 定在“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的范围内的有 力依据则不免存在瑕疵。
首先,从当代“人道主义干涉”的大量国际实践看,干 涉国、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在实施‘人道主义干涉”之初往往 都是采取非武力干涉的行为方式,武力干涉并非是当代“人 道主义干涉”的唯一行为方式就以北约干涉科索沃地区为 例,北约在对南联盟实施军事打击之前采取了包括武器禁 运、经济制裁以及威逼利诱南联盟停火、谈判、签署和约等 诸多非武力的其他强制措施,而军事行动则是其在之前的一 系列强制措施均未达到干涉的效果的情况下而在最后采取 的“非常手段”此外,随着当今国际社会、尤其是欧美发 达国家的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人道主义干 涉”的手段多样化具备了扎实的物质保障基础,除了经济制 裁之外,诸如新闻媒体、广播电视、网络信息等软实力的行 为方式都可以在相当程度上代替武力干涉的硬实力的行为 方式来到达人道主义干涉”的目的;同时,此类软实力的 行为方式无论是在时间延续上还是在空间范围上都可以增 强“人道主义干涉”的影响力和程度,并可以避免因被干 涉国的武装反抗而给干涉国造成的严重损失因此,如果从 平衡“人道主义干涉”所达到的效果和所付出的成本的角 度看,非武力干涉的其他行为方式更应该受到干涉国的青 睐,而武力干涉并非是实施‘人道主义干涉”的唯一选择。
其次,基于《联合国宪章》有关规定的禁止使用武力或 以武力相威胁原则,虽然可以完全否定单方面诉诸武力的 “人道主义干涉”,但对于《联合国宪章》体系内以集体干 涉为依据的“人道主义干涉”即得到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 ‘人道主义干涉”则不能一概地否定,"《联合国宪章》的 体系,在涉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事项上,对于联合国会员国 以及非会员国,都是以集体干涉为依据的 [9]235因此, 倘若干涉国实施“人道主义干涉”得到了联合国安理会的 事先授权,那么即使其最终采取了武力干涉的行为方式也并 不为当代国际法所当然禁止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强调"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 涉相威胁”作为“人道主义干涉”唯一的表现形式已经无 法起到强化人道主义干涉”非法论的作用;并且,根据当 代“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实践和对《联合国宪章》相关 规定的完整理解,"人道主义干涉”应当包括武力与非武力 干涉的表现形式三、“人道主义干涉”具有一定的正当性所谓“正当”,是指某种行为在伦理上、道德上是可接 受的,在实践层面上也是必需的、可行的或至少是无需禁止 的;同时,这种行为还不会危及其他既存利益,或至少能将 危害限制在合理限度以内相应地,笔者认为,‘人道主义 干涉”作为国际人权保护的一种手段亦有其存在的正当性, 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没有人能够否认,大规模的侵犯人权的行为当然 地违背了人类社会基本的伦理道德观念,甚至可能对全人类 的安全构成威胁因此,制止和干预这类行为是极有必要的, 采取“人道主义干涉”以限制实施这类行为的主体的自由 并对其进行制裁,在伦理道德上具有可接受性其次,在实践层面上,因为“个别国家进行干涉可能而 且曾经是为了自私目的而滥用的事实有削弱这种干涉作为 合法实践的倾向” [8]319,所以尽管诸如传统意义上的单方 诉诸武力或者单方干涉的‘人道主义干涉”在当今国际社 会中并不可取,但在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下采取的集体干涉倘 若能够避免“人道主义干涉”的滥用而切实达到保护国际 人权的目的,那么其在实践中还是有存在的必要的,并且对 于实现和平安全的国际秩序也是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的最后,尽管目前学界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如同亨利•基 辛格所说的‘以人道主义或民主为名的干涉所带来的问题 似乎比它所试图解决的问题更多” [10]这样的担忧,但倘若 能够为‘人道主义干涉”的具体实施制定系统的法律程序、 对其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提倡非武力的干涉行为或者对武 力干涉行为的程度和范围进行严格的限制,并对任何假借保 护国际人权的名义实施的滥用武力的行为进行有效的遏制, 那么‘人道主义干涉”便可以既无害于被干涉国国民的生 命、财产安全,也无损于国际社会的和平和稳定,其效果的 无害性就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
四、“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规制如前所述,“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并非绝对,而是 需要通过国际法规制将其限制在正当实滋的限度内至于如 何对“人道主义干涉”进行有效的国际法规制,则必须解决 两个问题:其一,“标准问题”,即在怎样的标准下可以对 一国侵害人权的行为实施‘人道主义干涉”;其二,“程序 问题”,即由谁来授权实施“人道主义干涉”,授权应当依 照怎样的法律程序来进行一)可以实施‘人道主义干涉”的标准在明确可以实施“人道主义干涉”的标准之前,应当首 先解决被干涉国的哪些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是“人道主义干 涉”所针对的侵犯人权的行为这一问题对此,王铁崖先生 的有关观点具有相当的借鉴价值:作为联合国前南刑庭和卢 旺达刑庭的法官,王铁崖先生虽然并不赞成“人道主义干 涉”作为一种制度成立,但其也承认,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