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论夫妻财产制度实践问题研究__宪法、国家法论文.doc
6页浅论夫妻财产制度实践问题研究摘要:保护夫妻合法财产权益与维护第三人合法利益是体现现代婚姻家庭法兼顾个人 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必然要求实践中,怎样妥善处理夫妻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涉 及到对这两种利益的平衡问题为了更好地处理好这个问题,本文将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夫妻 与第三人ZI可常见的纠纷类型进行区分,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期能有助于 立法的完善和司法的公正处理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平衡财产共有制度并不只是夫妻之间所独有的,但是夫妻财产制度的特殊性使得将其从众 多的共有财产制度中分离出來单独进行研究成为必要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中的实例, 夫妻财产制度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儿个方而:一,夫妻人身关系的亲密,使得法律赋了 双方在一定事务范围内可以相互代理,即H常家事代理权制度;二,夫妻可通过极具隐密性 的约定排除对法定财产制的适用,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可通过约定财产所有权排除 对法定财产制的适用;三,在涉及到第三人时,其间的纠纷解决不仅关系夫妻双方财产保护、 第三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和交易安全问题,还关系到夫妻双方的身份关系能否存续等问题婚 姻家庭所具有的双重属性(口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耍求立法必须兼顾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任 何偏废都将不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健廉发展。
正是因为这些特殊性的存在,使得实践中的纠 纷比较复杂,在处理时也需耍平衡多方利益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本文拟将夫妻财产共有制 度从其他共有制度中分离出來,单独进行分析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包括法定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 和约定财产制两种如果夫妻双方对财产有合法约定,则优先适用约定财产制这种制度设 计,其进步意义在于充分尊重了夫妻双方的占由意志和婚姻关系中个人的独立地位但是, 它乂使得夫妻Z间的财产关系复杂化,尤其是在涉及到交易第三方时更是如此加上当今夫 妻关系的相对不稳定和复杂性,使得夫妻财产常受到侵害,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难于解决反映到现实住活中,夫妻共有财产不仅可能受到夫妻双方之外的第三人的侵害,也会 受到夫妻一方的侵害同样,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也可能受到夫妻一方或双方的侵害对此, 法律既要保护夫妻双方的整体权利,乂要保护夫妻各白的权利,还要保护第三人的权利,维 护交易安全和经济关系的稳定就如耶林所说,“法律的目标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Z间 形成一种平衡”,在解决夫妻与第三人的财产纠纷时有必要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具体來说,夫妻之间、夫妻与第三人Z间的财产关系一般有下列三大类情况较难处理: 夫妻双方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共同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利益;夫妻一 方通过与善意第三人发牛债权债务关系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利益。
下面分别对这三大类情 况进行分析,并基于前而论及的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理念提出相关的立法或司法建 议一、夫妻双方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这种情况主要是在夫妻作为债务人与第三人发牛债权债务关系时,夫妻通过各种方式 和手段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这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即立法的不完善、不明确使得在实际 民事交往中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难以区分长期以來,我国婚姻法立法注重对 财产的静态权属的确认和保护,忽视对夫妻财产制实务的调整,较少考虑夫妻财产关系的实 际运作,并R法律规定过于简略、概括,对法律适川考虑不周实际上只要债务的性质明确 下來,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我这里说的立法不完善、不明确主要是指我国没冇明确规定夫妻问的口常家事代理权 L1常家事代理权指夫妻一方因日常事务在与第三人进行民事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视为夫妻 共同的意思表示,配偶他方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口常家事代理权制度,只要夫妻一方以自己 名义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因口常家务而与第三人进行的由此而生的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 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十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规 定:因LI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冇决定权。
这里的问题在于:一, 没冇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日常家事代理权,法律的效力位阶不高;二,没冇对“LI常生 活”做出比较具体的界定我认为,在我国准备制定的民法典中应该仿效法国民法典、德 国民法典将这一制度规定下來另外,对“口常生活”应做出比较具体、可操作的界定法 律不具冇可操作性就落实不了,形同虚设但是,时代的变化、家庭生活水平的不同等因素往往会对“LI常生活”的界定带來不 少因难正如史尚宽先生所说,LI常家务Z范围,依各夫妻共同生活Z情事及因为英行为Z 冃的而冇不同,由外部正确判定,甚为因难然如依内部悄事而定其范围,不独冇害于第三 人,结果反有碍夫妻共同生活Z经营,故应就家事Z规模及其外部的生活样式,以定英范围 其生活状态Z外表,虽与其收人Z现实不符,第三人应就此外观而受庇护,从而类推适用表 见代理Z规定,对于信其在口常家事范围以内而并无过失Z笫三人,应予以保护闱据此, 我国可在未來的民法典中,考虑从笫三人的角度对H常家事做出一•般性的规定,并授权各地 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按照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水平等因索制定相关法规、规章, 具休指导法院对IT常家事进行判断为更好的判断一项事务是否为H常家事,立法还应做出 例外规定,比如股票交易行为、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不动产和人额动产的行为等一般就不 能界定为家事代理行为。
因为这些行为往往使得债权债务关系持续时间很长、总标的额比较 大,一旦夫妻关系变化,其间的关系就会更为复杂,不利于笫三人债权的实现一项事务属于口常家事并不必然导致U常家事代理权的适用当判定一项事务属于LI 常家事后,是否适用口常家事代理权制度还需考虑以下例外情况:夫妻另一方事先明确告知 第三人不承担行为后果;夫妻书面约定一方进行法律行为,不管该法律行为是因日常家事还 是非常家事,由此而生的债务归该人负责,R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进行法律行为的该当事 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仅由木人承担行为后果经过上述分析,夫妻双方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就町以比较明了地区分为夫妻一方 个人债务和夫妻双方共同债务了 :适川LI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行为所引起的债务为夫妻共同 债务,否则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由该个 人以个人财产偿还基木原则如此,在实践中,还要注意以下问题:(一)当夫妻一方承担个人债务时,夫妻通过协议将本属于债务人个人所冇财产或者夫 妻共冇财产约定为夫妻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通过离婚协议、离婚判决转移个人财产,损害 债权人利益的,该债权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笫74条的规定以其债权为限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债权人转移财产的行为。
夫妻双方处分身份关系的行为,债权人当然无权撤销,但当债务 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冇害于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则口J通过行使撤销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ill C(二) 当夫妻一方承担个人债务时,未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夫妻另一方,该 行为对债权人没冇约束力,债权人仍可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也有义务承担清偿责任《合同法》笫84条规定,债权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 人同意当夫妻一方作为债务人,夫妻另一方作为第三人时同样适用这样规定,也就在于 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避免因恶意转移债务而难于实现债权三) 当夫妻承担共同债务时,夫妻以各种方式和手段将一方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并不 会给债权人带來影响原因在于,只要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夫妻双方就对该债务负 冇无限连带责任夫妻Z间不管通过何种方式转移财产,只要是在夫妻Z间移转,就不会对 债权人造成损害,他可以向夫妻中任何一人或者夫妻双方主张其权利,夫妻任何一方都冇义 务全额清偿也就是说,夫妻Z间的协议只对夫妻二人产生效力,对第三人不具任何法律效 力即使离婚后,债权人仍可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其合法权益并不因夫妻Z间的约定受到 损害。
夫妻之间的订约权是法律赋予婚姻当事人以契约方式约定具财产关系的权利,法院应 当依法保障其行使权利的白由由此町见,在夫妻与第三人发生债权债务纠纷时,只要妥善解决了该债务的性质问题, 确定清偿主体就很简单了这也说明,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口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重要性二、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共同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利益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夫妻一方通过与第三人伪造债务等侵占夫妻另一方财产 在这种悄形中,夫妻双方与笫三人实际上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是因为夫妻一方与第三 人伪造了相关的证据,比如欠条,证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人负冇债务,而 此时夫妻另一方大多无法证明该欠条是伪造的或者该笔借款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而需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种问题的出现,一方面在于法律关系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面也在于法律 对其规制不严为尽量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尽量维护善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冇必要 规定,当夫妻濒临离婚尤其是已经离婚或者确实长期分居的情况下,债权人持冇夫妻一方签 字的欠条前來向夫妻另一方索债时,法律应该赋予该夫妻另一方这样的权利:要求签字的夫 妻一方举证证明该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当然,当第三人冇证据证明该款实际用于夫妻 共同生活亦町。
另外,立法也可考虑当夫妻一方代表夫妻双方进行标的达到一定标准的法律 行为时,要求必须有夫妻双方的签字,否则一律归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且善意第三人亨有 撤销权这实际上也是适川日常家事代理制度耍注意的一个问题有时候,尽管夫妻一方所 为的行为属于FI常家事的范围,但是该款或者用于该借款一方个人挥霍或者用于他(她)TV 婚姻笫三者之间的牛活这样显然损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再要讣具承担清偿债务的 义务显然不公所以,法律做出严密的规定是冇必要的三、夫妻一方与善意第三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利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冇财产享冇平等的占冇、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夫妻双方出卖、赠与属于夫妻共冇的财产,应取得一致的意见[句所谓处分权,就是所冇 人对财产(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这里就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夫 妻一方对夫妻共冇财产进行消费的处分行为,即事实上的处分行为;另一种是夫妻一方对夫 妻共同财产进行转让的处分行为,即法律上的处分行为一) 事实上的处分行为3 4下一页尾页对于事实上的处分行为,学者们一般认为不需经夫妻另一方同意即可做出但实际上, 这种行为超出口常生活需要构成恶意高消费时就会对夫妻刃一方造成损害。
这种情况在现实 生活中并不少见所以,法律也应将这种行为纳入其关注的视野,进行合理的规范和调整这里所说的一方恶意高消费,在婚姻关系一直持续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很多非法律手段 來解决,就算不解决,也因为双方的亲密关系和感情而不觉不公平但一旦一方提出离婚, 不公平现彖就出现了而我国《婚姻法》笫46条规定:冇下列情形乙一导致离婚的,无 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冇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 的;(四)虐待、遗弄家庭成员的从该条文可看出,我国的离婚赔偿制度只维护婚姻当事人 的人身、精神权益,而对合法的财产权利未提供充分的保护随着法制的发展,法律保护的 权利层次越来越高,宪法也从单纯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发展到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 产不受侵犯”如卢梭所言:“财产是市民社会的真实基础,是公民事业的实际保证;如果财 产与个人行为相脱节,那么就没有什么比逃避责任和蔑视法律更容易的东西了”rfl此,在 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应该加强对公民合法财产的保护夫妻一方通过恶意高消费侵犯夫妻 共同财产时,应赋予夫妻另一方一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二) 法律上的处分行为对于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婚姻法》并未给出明确、直接的规定。
但根据共同共冇理论,对共冇财产的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