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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AS第II2章修正案(MSC365(93))CCS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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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CS上海规范研究所上海规范研究所 MSC.93 MSC.93 新要求宣讲新要求宣讲 2014.9.第1页,共47页 CCS上海规范研究所上海规范研究所主要内容主要内容第一部分:第一部分:1974 SOLAS 修正案修正案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ICLL公公约修正案修正案第三部分:第三部分:FSS、、 LSA、、IBC、、BCH、、IGC、、GC、、ESP、、IMDG等等规则修正案修正案第四部分:其它决第四部分:其它决议第五部分:相关通函第五部分:相关通函第2页,共47页 CCS上海规范研究所上海规范研究所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1974 SOLAS 修正案修正案第3页,共47页 CCS上海规范研究所上海规范研究所一,SOLASSOLAS第第 II-2II-2章修正案(章修正案(MSC.365(93))MSC.365(93))背景背景Ø针对各类火灾事故, FP和SSE分委会对此进行了研究,新要求来源于FP56和SSE1会议的研究成果Ø主要涉及:8000DWT及以上液货船设置惰性气体系统的要求;载运以压缩氢气和天然气为自身动力燃料机动车辆(新能源车)的运输;全面修订通风系统要求;针对船舶在露天甲板上载运多层集装箱时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措施;修订了机器处所梯道及机器处所内主工作间脱险通道的要求。

      第4页,共47页 CCS上海规范研究所上海规范研究所一,SOLASSOLAS第第 II-2II-2章修正案(章修正案(MSC.365(93))MSC.365(93))主要内容主要内容1 1、、SOLASSOLAS第第II-2/4.5.5II-2/4.5.5条和第条和第16.3.316.3.3条对油船、化学品船和条对油船、化学品船和气体运输船惰性气体系统的修订要求气体运输船惰性气体系统的修订要求n将原设置惰性气体系统的要求由20000DWT及以上的液货船提高到8000DWT及以上,并明确适用于化学品船和气体运输船n2016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满足原要求(MSC.98(73)),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满足新要求(MSC.367(93)具体要求如下:第5页,共47页 CCS上海规范研究所上海规范研究所一,SOLASSOLAS第第 II-2II-2章修正案(章修正案(MSC.365(93))MSC.365(93))n第4条5.5 惰性气体系统Ø2002年7月1日及以后但在2016年1月1日前建造的20000 DWT及以上的液货船应安装满足经MSC.98(73)决议修正的FSS规则要求的惰性气体系统。

      但主管机关可接受5.5.4所述其他等效系统或装置原要求Ø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8000 DWT及以上的液货船应安装符合新修订(MSC.367(93)决议)的FSS规则第15章要求的固定式惰性气体系统但主管机关可接受5.5.4所述其他等效系统或装置Ø在液货舱清洗工序中使用原油来清洗的液货船应装有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要求的惰性气体系统并装有固定式洗舱机但2002年7月1日及以后但在2016年1月1日前建造的液货船应安装满足经MSC.98(73)决议修正的FSS规则要求的惰性气体系统原要求第6页,共47页 CCS上海规范研究所上海规范研究所Ø化学品船和气体运输船的惰性气体系统 FSS规则中关于惰性气体系统的要求不必适用于2016年1月1日以前,包括201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化学品船,和所有气体运输船原要求 .1 载运第1.6.1条所述货物的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只要其符合主管机关依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A.567(14)决议)而规定的对化学品液货船惰性气体系统的要求;或 .2 载运原油或成品油以外的易燃货物,如《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17章和18章中所列货物的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只要液货舱的载货容积不超过3,000m3,洗舱机单个水枪的排量不超过17.5m3/h,且在任一时刻同时投入使用的洗舱机的总排量不超过110m3/h。

      Ø惰性气体系统的一般要求 原要求一,SOLASSOLAS第第 II-2II-2章修正案(章修正案(MSC.365(93))MSC.365(93))第7页,共47页 CCS上海规范研究所上海规范研究所Ø等效系统的要求 .1 主管机关可以在考虑了船舶的布置和设备后,按照本条第5.5.4.3款接受采用其他的固定式系统 .2 对于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8000 DWT及以上但小于20000DWT的液货船,为代替本条1所要求的固定式装置,主管机关也可以按照本条第3款接受其他等效的布置和保护方式 .3 等效系统和布置应满足:原要求 (1)在整个正常压载航行以及必要的舱内作业期间,能防止爆炸性混合物在完整的液货舱内产生危险的积聚;  (2)设计成使该系统本身产生静电而着火的危险性减至最低程度一,SOLASSOLAS第第 II-2II-2章修正案(章修正案(MSC.365(93))MSC.365(93))第8页,共47页 CCS上海规范研究所上海规范研究所Ø新增16.3.3惰性气体系统操作要求(2016年1月1日前建造的液货船,包括2012年7月1日前建造的液货船,应满足16.3.3,但不包括16.3.3.3)。

      .1 液货船所需满足4.5.5.1要求的惰性气体系统,除液货船需要除气时外,应运行惰性气体系统,以使液货舱内的气体环境保持不燃环境 .2 尽管有上述规定,对于化学品液货船,可在液货舱装载后使用惰性气体系统,但开始卸载前到驱气直至除气前应持续使用惰性气体系统就本条而言,化学品船只允许使用氮气作为惰化气体一,SOLASSOLAS第第 II-2II-2章修正案(章修正案(MSC.365(93))MSC.365(93))第9页,共47页 CCS上海规范研究所上海规范研究所 .3 尽管有1.2.2.2的要求,本条的规定仅适用于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液货船,惰性气体中氧气体积含量超过5%时,应立即采取行动改进气体质量如果气体质量未能提高,液货舱中所有需要输送惰性气体的操作应暂停,以避免将空气输入液货舱气体调节阀应予以关闭,不合格的气体应排放至空气中 .4 如果惰性气体系统不能符合16.3.3.1的要求且经评估认为进行修理不切实际,则需惰化的液货舱的货物卸载和清洁应只有在已实施合适的应急程序后才能继续进行(参见《对公约中惰性气体系统要求的澄清》(MSC/Circ.485)和经MSC/Circ.387修正的《经修订的惰性气体系统指南》(MSC/Circ.353)),并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指南。

      一,SOLASSOLAS第第 II-2II-2章修正案(章修正案(MSC.365(93))MSC.365(93))第10页,共47页 CCS上海规范研究所上海规范研究所一,SOLASSOLAS第第 II-2II-2章修正案(章修正案(MSC.365(93))MSC.365(93))实施实施Ø2016年1月1日起实施Ø船舶审图和建造检验时应注意:该要求适用于液货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的惰性气体系统Ø自2016年1月1日起,建造验船师应核对8000DWT及以上液货船安装上船的惰性气体系统应具有按照MSC.367(93)决议签发的产品证书Ø对现有船的追溯: 2016年1月1日以前(包括2012年7月1日以前),有关对液货船的操作性要求需满足16.3.3要求,但16.3.3.3除外船舶营运验船师应注意Ø有关操作性要求需纳入公司ISM管理体系中,检验时应注意核查第11页,共47页 CCS上海规范研究所上海规范研究所一,SOLASSOLAS第第 II-2II-2章修正案(章修正案(MSC.365(93))MSC.365(93))主要内容主要内容2 2、、SOLASSOLAS第第II-2/3II-2/3和和II-2/9II-2/9条通风系统的新要求条通风系统的新要求Ø主要修订如下:• 7.1.1 除连接风机和空调机室内导管长度不超过600mm的柔性波纹管短管以外,通风导管,包括单层或双层管壁的导管,应由钢或等效材料制成,除7.1.6另有明文规定外,导管的建造和隔热使用的任何其他材料也应是不燃材料。

      长度一般不超过2 m且有效截面积不超过0.02 m2的短导管,可不必使用钢或等效材料: .1导管应由不燃材料制成,内侧和外侧可使用低播焰材料的膜,在所有情况下,按所用厚度的单位面积热值不应超过45MJ/m2第12页,共47页 CCS上海规范研究所上海规范研究所一,SOLASSOLAS第第 II-2II-2章修正案(章修正案(MSC.365(93))MSC.365(93)) .2导管仅用在通风装置的末端;和 .3导管位于沿该导管自“A”或“B”级分隔(包括连续“B”级天花板)上的开口量起不小于600mm的位置 7.1.2 下述布置应根据《耐火试验程序规则》进行试验:  .1 挡火闸(包括其相关操作装置)但厨房排炉灶气导管下端挡火闸无需进行试验,该挡火闸必须为钢质,且能够终止导管内的气流和  .2 贯穿“A”级分隔的导管贯穿件但如果钢套管通过铆接、螺栓连接法兰或焊接直接与通风导管连在一起,则不要求进行试验第13页,共47页 CCS上海规范研究所上海规范研究所一,SOLASSOLAS第第 II-2II-2章修正案(章修正案(MSC.365(93))MSC.365(93))7.1.3 挡火闸应易于接近,如果位于天花板或衬板的后面,这些天花板或衬板应留有可以确定挡火板所标识别码的检查口,所要求的任何遥控装置上也应标有挡火闸的识别码。

      7.1.4 通风导管应设有用于检查和清洁的开口,开口应位于挡火闸附近7.1.5 通风系统主要进气口和排风口应能够在通风处所的外部关闭关闭装置应易于接近,并在显著位置标有显示开闭状态的标识 7.1.6 要求A级构造的导管内,和在A级或B级分隔开口600mm范围内的导管法兰连接件内不允许使用可燃垫片7.1.7 除有关B级分隔开口相关规定的4.1.2.1和4.2.3条允许以外,两个封闭处所之间不允许设有通风开口或空气平衡导管来源于MSC/Circ.1169)•7.2 导管的布置 原要求第14页,共47页 CCS上海规范研究所上海规范研究所一,SOLASSOLAS第第 II-2II-2章修正案(章修正案(MSC.365(93))MSC.365(93))•7.3 挡火闸和导管贯穿细节7.3.1.1~7.3.1.2 关于通风导管厚度和挡火闸设置 原要求7.3.1.3中明确不允许将截面积大于0.075m2的导管在穿过A级分隔时分成较小的导管,然后再合并以避免安装挡火闸,其余为原要求7.3.2 关于穿过B级时的通风导管贯穿细节 原要求7.3.3 所有挡火闸应能手动操作挡火闸应有直接机械释放措施,或作为替代,通过电动、液压或气动操作进行关闭。

      所有挡火闸应能在分隔两侧手动操作包括遥控挡火闸在内的自动挡火闸应有故障安全设计,在火灾中失去电力或液压或气压压力时会关闭遥控挡火闸还应能够在挡火闸处手动重新开启第15页,共47页 CCS上海规范研究所上海规范研究所一,SOLASSOLAS第第 II-2II-2章修正案(章修正案(MSC.365(93))MSC.365(93))•对于36人以上客船,针对挡烟闸的设置规定:7.4.4 无论截面积大小,对于服务于多个甲板间的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或控制站的通风导管,在此类处所每一甲板贯穿位置附近应安装自动挡烟闸,应能从挡烟闸从其上方的受保护甲板处手动关闭同一主竖区内,如果一台风机通过相互隔离的通风导管服务于1个以上的甲板之间处所,每一通风导管应专门服务于一个甲板间处所,每个通风导管应在接近风机的位置安装一个手动操作的挡烟闸来源于MSC/Circ.1120)Ø厨房炉灶的排气导管,对于36人以上客船: 7.5.1.1.3 用于导管内部灭火的固定灭火装置,指向了ISO 15371:2009《船舶和造船技术—保护厨房烹饪设备的灭火系统》 7.5.1.1.5 适当分布的检查和清洁孔,其中应有一个靠近排气风机,一个位于下端油垢堆积处。

      第16页,共47页 CCS上海规范研究所上海规范研究所一,SOLASSOLAS第第 II-2II-2章修正案(章修正案(MSC.365(93))MSC.365(93))Ø7.6 对于服务于内有内燃机的A类机器处所的风机室(新增)(来源于MSC/Circ.1239)7.6.1 如果风机室仅服务于1个上述机器处所,且风机室与相邻的机器处所之间无防火分隔,服务于机器处所的一个或多个通风导管的关闭装置应位于风机室和机器处所的外部7.6.2 如果风机室服务于1个机器处所和其他处所,且通过A-0级分隔与机器处所隔开(包括贯穿处),服务于机器处所的1个或多个通风导管的关闭装置可位于风机室内第17页,共47页 CCS上海规范研究所上海规范研究所一,SOLASSOLAS第第 II-2II-2章修正案(章修正案(MSC.365(93))MSC.365(93))Ø7.7 载客超过36人客船洗衣房的通风系统(新增)按第13类定义的洗衣房和干衣间排气管应:.1 易于拆下清洁的滤器;.2 一个位于导管下端的自动和遥控操作的挡火闸;.3 用于关闭本处所内的排气风机和送风机、用于操作本条7.7.2所述挡火闸的遥控装置;.4 适当分布的检查和清洁孔。

      实施实施Ø2016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所有船,无追溯性要求Ø新要求主要纳入了IMO的相关解释Ø船舶审图和建造检验时应注意到上述新要求第18页,共47页 CCS上海规范研究所上海规范研究所一,SOLASSOLAS第第 II-2II-2章修正案(章修正案(MSC.365(93))MSC.365(93))主要内容主要内容3 3、、SOLASSOLAS第第II-2/10.1II-2/10.1和和10.210.2、、10.710.7条集装箱灭火条集装箱灭火的附加新要求的附加新要求主要新增内容:主要新增内容:目的: 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敞口集装箱船货舱和船舶设计用来在露天甲板或以上装载集装箱的集装箱存放区,应提供防火措施以便将火灾限制在初始起火处所或区域,并对邻近区域进行冷却,以阻止火灾蔓延和结构损坏Ø新增7.3“2016年1月1日以后建造、设计在露天甲板或其上方载运集装箱的船舶”•7.3.1 除.1和.2所要求的设备和装置外,船舶还应至少配备一支水雾枪第19页,共47页 CCS上海规范研究所上海规范研究所一,SOLASSOLAS第第 II-2II-2章修正案(章修正案(MSC.365(93))MSC.365(93))7.3.1.1 水雾枪由一支带有穿刺型喷嘴的管子组成,与消防总管连接时,能够刺穿集装箱壁并将水雾喷入密闭空间内(集装箱内)。

      7.3.2 船舶设计在露天甲板上装载5层及以上集装箱时,除满足7.3.1的要求,还应配备如下移动式消防水炮: 船宽小于30m,至少两支移动式消防水炮; 船宽30m及以上,至少4支移动式消防水炮7.3.2.1 移动式消防水炮,所有必要的水带、附件和所需的固定装置应存放在货物区域发生火灾时不会被切断的货物区域以外保证能够随时可用的位置水雾枪性能标准,IMO没有制定,可参考消防水枪的要求;移动式消防水炮性能标准见MSC.1/Circ.1472“用于保护甲板货物处所的移动式消防水炮的设计、性能、试验和认可指南”第20页,共47页 CCS上海规范研究所上海规范研究所一,SOLASSOLAS第第 II-2II-2章修正案(章修正案(MSC.365(93))MSC.365(93))Ø7.3.2.2 消火栓的配置数量除满足常规需要外,所配备的移动式消防水炮能够同时使用,在每个集装箱箱跨首尾处同时形成有效的水障所需的每支移动式消防水炮可以由单独的消火栓提供达到甲板上最顶层集装箱的所必须的压力Ø7.3.2.3 如果消防泵的排量和消防总管的直径足以同时供应移动式消防水炮和从消防水带产生两股达到所要求压力的水柱,移动式消防水炮也可以由消防总管供水。

      载运危险货物时需满足第19条的要求Ø7.3.2.4 在初次检验时应通过试验验证移动式消防水炮的性能:安装固定检查;同时使用移动式消防水炮和从消防水带产生两股所要求压力的水柱,能达到集装箱最高层第21页,共47页 CCS上海规范研究所上海规范研究所一,SOLASSOLAS第第 II-2II-2章修正案(章修正案(MSC.365(93))MSC.365(93))实施实施Ø2016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任何设计在露天甲板或其上方载运集装箱船的货船(包括集装箱船、杂货船),当载运5层及以上集装箱时的要求无追溯性要求Ø船舶审图和建造检验时应注意到上述新要求:ü船舶审图验船师应注意:当载运5层及以上集装箱时,船上消防泵的设计应注意需要同时满足常规水消防以及移动式消防水炮的要求,此时消防总管内的水量将会超过140m3/h,会影响消防泵的排量设计;否则应为移动式消防水炮配备专用驱动动力源5层以下的需配备一支水雾枪ü建造验船师应注意:核查移动式消防水炮是否具有按照MSC.1/Circ.1472要求签发的产品证书,同时在移动式消防水炮上船安装时应进行功能试验第22页,共47页 CCS上海规范研究所上海规范研究所一,SOLASSOLAS第第 II-2II-2章修正案(章修正案(MSC.365(93))MSC.365(93))主要内容主要内容4 4、、SOLASSOLAS第第II-2/13II-2/13条条SOLASSOLAS第第II-2/13.4II-2/13.4条对机舱条对机舱内集控室和其他封闭处所(如主工作间)的内集控室和其他封闭处所(如主工作间)的附加脱险通道要求附加脱险通道要求Ø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客船,机器处所内的主工作间应设有两条脱险通道,其中一条应有连续的防火遮蔽通往机器处所外的安全位置。

      Ø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货船,A类机器处所内的集控室和主工作间都应设有两条脱险通道,其中一条应有连续的防火遮蔽通往机器处所外的安全位置Ø机器处所内所有斜梯和梯道采用钢质材料,其底面采用钢质护板防止下部热和火焰危害第23页,共47页 CCS上海规范研究所上海规范研究所一,SOLASSOLAS第第 II-2II-2章修正案(章修正案(MSC.365(93))MSC.365(93))4 4、、SOLASSOLAS第第II-2/13II-2/13条条SOLASSOLAS第第II-2/13.4II-2/13.4条对机舱条对机舱内集控室和其他封闭处所(如主工作间)的内集控室和其他封闭处所(如主工作间)的附加脱险通道要求附加脱险通道要求实施实施Ø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无追溯性要求Ø船舶审图和建造检验时应注意到上述新要求Ø关于“主工作间”、“连续的防火遮蔽”及其 是否可采用“房间到房间”的形式,目前IACS对此正在寻求IMO的澄清第24页,共47页 CCS上海规范研究所上海规范研究所一,SOLASSOLAS第第 II-2II-2章修正案(章修正案(MSC.365(93))MSC.365(93))“主工作间”结构形式是三面及以上由钢质舱壁或格栅环围的处所。

      主要是用于以维修目的的机修间,电气工作间不认为是主工作间连续防火遮蔽”不一定是全围蔽结构形式,也可以是仅有两面具有遮挡结构件的形式,还可以利用机舱内其他结构或设备遮挡的形式第25页,共47页 CCS上海规范研究所上海规范研究所一,SOLASSOLAS第第 II-2II-2章修正案(章修正案(MSC.365(93))MSC.365(93))主要内容主要内容5 5、、SOLASSOLAS第第II-2II-2章新增章新增20-120-1条条““在储罐中载运压在储罐中载运压缩氢气或天然气作为自身燃料的机动车辆的缩氢气或天然气作为自身燃料的机动车辆的车辆运输船要求车辆运输船要求””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车辆运输船的车辆处所和滚装处所,如载运压缩氢气或天然气燃料汽车,除满足20条的相关要求外,还应满足:Ø对于载运压缩天然气燃料汽车的车辆处所 所有电器设备和电缆应为在甲烷和空气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中使用的安全认证产品(参照IEC60079) 通风导管内的电器设备和电缆应为在甲烷和空气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中使用的安全认证产品第26页,共47页 CCS上海规范研究所上海规范研究所一,SOLASSOLAS第第 II-2II-2章修正案(章修正案(MSC.365(93))MSC.365(93)) 风机应能避免点燃甲烷和空气混合物的可能性,进气和排气开口应安装合适的金属防护网。

      不允许使用其他可能构成甲烷与空气混合物点火源的设备Ø对于载运压缩氢气燃料汽车的车辆处所 所有电器设备和电缆应为在氢气和空气爆炸性混合物中使用的安全认证产品(参照IEC60079) 通风导管内的电器设备和电缆应为在氢气和空气爆炸性混合物中使用的安全认证产品,排气管道的开口应位于考虑了其他可能的点火源的安全位置 风机应能避免点燃氢气和空气混合物的可能性,进气和排气开口应安装合适的金属防护网 不允许使用其他可能构成氢气与空气混合物点火源的设备第27页,共47页 CCS上海规范研究所上海规范研究所一,SOLASSOLAS第第 II-2II-2章修正案(章修正案(MSC.365(93))MSC.365(93))Ø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拟载运压缩氢气或天然气燃料汽车的车辆运输船,和2016年1月1日以前建造,包括201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车辆运输船的车辆处所和滚装处所,如载运压缩氢气或天然气燃料汽车,除满足20条的相关要求外,还应满足: 应提供至少两台便携式气体探测器,该探测器应适用于气体燃料的检测,并应为气体爆炸混合物的安全认可型。

      第28页,共47页 CCS上海规范研究所上海规范研究所一,SOLASSOLAS第第 II-2II-2章修正案(章修正案(MSC.365(93))MSC.365(93))实施实施Ø2016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储罐中载运压缩氢气或天然气作为自身燃料的机动车辆的车辆运输船,即主要针对载运新能源车辆时对车辆运输船的要求Ø对2016年1月1日以前建造,包括201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车辆运输船的车辆处所和滚装处所,如载运压缩氢气或天然气燃料汽车,有额外配备两台便携式气体探测器的追溯性要求Ø船舶审图和建造以及营运检验时应注意到上述新要求第29页,共47页 CCS上海规范研究所上海规范研究所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FSS、、 LSA、、IBC、、BCH、、IGC、、GC、、ESP、、IMDG等等规则修正案修正案第30页,共47页 CCS上海规范研究所上海规范研究所一,FSSFSS规则修正案(规则修正案(MSC.367(93))MSC.367(93))1 1、、FSSFSS规则第规则第1515章章背景背景Ø来源于FP55的研究成果ØMSC.367(93)决议修正案对第15章进行了全面修改,在原有基础上,主要纳入了A.567(14) 《化学品液货船惰性气体系统规则》以及IACS UR F20的适用部分。

      Ø在原有基础上对部分定义进行了明确,并对惰性气体系统性能、燃烧烟气和惰性气体产生系统、氮气发生器系统增加了一些新的要求主要内容主要内容Ø整篇内容分为:适用范围、技术要求(定义、对所有系统的总体要求)、对燃烧烟气和惰性气体产生系统的要求、对氮气发生器系统的要求第31页,共47页 CCS上海规范研究所上海规范研究所一,FSSFSS规则修正案(规则修正案(MSC.367(93))MSC.367(93))主要内容主要内容n对于技术要求Ø新增定义如下:•明确液货舱为包括污油舱在内的载运闪点不超过60℃的货物或货物残余的液货舱•惰性气体系统:包括使用烟道气、惰性气体发生器、氮气发生器的惰性气体系统,和防止货物气体回流至机器处所的装置,固定和便携式测量设备和控制装置•气体安全处所:气体进入不会产生易燃性或毒性方面危险的处所•除气:舱内碳氢气体浓度低于燃烧下限浓度1%,氧气浓度至少21%,并且无有毒气体第32页,共47页 CCS上海规范研究所上海规范研究所一,FSSFSS规则修正案(规则修正案(MSC.367(93))MSC.367(93))Ø总体要求(包括功能要求、惰性气体来源、安全措施、系统各部件要求、显示和报警、使用说明)•对于惰性气体输送速率,在“该系统应能以船舶最大卸油率的125%(以体积计算)向液货舱输送惰性气体”的基础上新增“对于液体化学品船和化学品船,主管机关可以接受较低的惰性气体输送速率,受惰性气体系统保护货舱最大卸货速率应限制在不超过80%惰性气体输送速率”。

      •惰性气体系统使用的材料应适合于他们的预期目的尤其是可能遭受气体和/或液体的腐蚀作用的部件应由耐腐蚀材料构成或衬有橡胶,玻璃纤维环氧树脂或其它等效的涂层材料第33页,共47页 CCS上海规范研究所上海规范研究所一,FSSFSS规则修正案(规则修正案(MSC.367(93))MSC.367(93))•惰性气体来源:明确除主辅锅炉烟道气外,还可以是燃油或燃气发生器和氮气发生器惰性气体含氧量超过5%时,惰性气体应自动排向大气•安全措施部分新增“如果安装了双阻断和泄放阀,系统应确保在失电时,阻断阀自动关闭,泄放阀自动开启”•系统各部件要求(止回装置、惰性气体管系)原要求 未经惰化的每一液货舱应能通过以下方式与惰性气体总管隔离: 拆卸短管、阀门或其他管段,并将管端封闭或串联安装两个盲通法兰,并在两个盲通法兰中间的管道中设有泄漏测试装置或主管机关满意的,至少能提供相同防护水平的布置•惰性气体管系不应穿过起居、服务和控制站处所第34页,共47页 CCS上海规范研究所上海规范研究所一,FSSFSS规则修正案(规则修正案(MSC.367(93))MSC.367(93))•显示和报警 原要求 (1)指示器要求方面,新增“惰性气体系统的运行状况应在一个控制板上显示”。

      (2)听觉和视觉报警方面新增: 惰性气体供气总管内的含氧量超过5%(按体积计); 惰性气体系统处所或内有惰性气体系统的处所内合适的位置应设有两个氧气探测器,如果含氧量低于19%,这些探测器将激发报警,报警处所内外都能看到和听到,且应位于负责船员能够立即收到的位置第35页,共47页 CCS上海规范研究所上海规范研究所一,FSSFSS规则修正案(规则修正案(MSC.367(93))MSC.367(93))Ø对于烟道气和惰性气体发生器系统对于烟道气和惰性气体发生器系统在原要求(如惰性气体发生器、气体调节阀、冷却和洗涤装置、鼓风机、惰性气体隔离阀、防止烟道气体泄漏)的基础上,增加:•惰性气体发生器应位于液货舱区域以外,内有惰性气体发生器的处所不应有直接通向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的出入口,但可以位于机器处所如果不是位于机器处所,该处所应与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之间以气密钢质舱壁或甲板进行分隔并应为该处所提供有效的正压式机械通风•设有两台鼓风机时,惰性气体所需总风量应在两者之间平均分配,无论如何一台鼓风机的通风量不应少于所需总风量的1/3第36页,共47页。

      CCS上海规范研究所上海规范研究所一,FSSFSS规则修正案(规则修正案(MSC.367(93))MSC.367(93))Ø对于氮气发生器(对于氮气发生器(IACS UR F20IACS UR F20要求要求))•氮气惰性系统应设有一台或更多压缩器以产生足够输送所需气体的正压•应设有供气处理系统以去除压缩空气重的水、颗粒和油•空气压缩器和氮气发生器可安装在机舱或一个单独处所,该单独处所和任何安装设备的处所在防火方面应作为“其他机器处所”对待如果氮气发生系统位于分开的处所,此处所应安装独立的抽气式机械通风系统,每小时换气6次该处所与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之间不应有直接通道第37页,共47页 CCS上海规范研究所上海规范研究所一,FSSFSS规则修正案(规则修正案(MSC.367(93))MSC.367(93))•如果安装了氮气接收器或缓冲罐,应位于专用处所内,且与空气压缩器、发生器、机舱和货物区域分开的处所内如果氮气接收器或缓冲罐位于围蔽处所内,其进出口应位于开敞甲板,且门应向外开启该处所应设有充足且独立的抽气式机械通风•除应当供送惰性气体时,应有仪表连续显示和固定地记录惰性气体供气总管内的压力和惰性气体的含氧量外,应设有对氮气发生器空气进口侧的空气温度和压力进行连续显示的措施。

      Ø除一般要求中对常规视觉和听觉报警要求外,还应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发出视觉和听觉报警: 电加热装置失效(如安装)、压缩器中的空气供给压力或流量降低、高空气温度、自动排水分离器冷凝水位高时第38页,共47页 CCS上海规范研究所上海规范研究所一,FSS规则修正案(MSC.367(93))实施实施Ø2016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SOLAS第II-2章所要求的惰性气体系统,与MSC.365(93)配套同时实施Ø产品验船师进行产品检验时应注意:在2016年1月1日及之后对新的惰性气体系统进行型式认可时,需满足MSC.367(93)决议的新要求,并签发型式认可证书和产品证书Ø船舶审图和建造检验时应注意:2016年1月1日及之后新建船舶安装上船的惰性气体系统,应具有满足MSC.367(93)决议的产品证书,验船师应按照此决议的要求进行核查第39页,共47页 CCS上海规范研究所上海规范研究所 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相关通函相关通函第40页,共47页 CCS上海规范研究所上海规范研究所一,现有车辆运输船载运压缩氢气或天然气动力车辆所需采取的安全措施建议(MSC.1/Circ.1471MSC.1/Circ.1471))背景背景 来源于SSE1研究成果,针对现有车辆运输船载运压缩氢气或天然气动力车辆,提出了所需采取的安全措施。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Ø承运人应提供证明文件或声明,确认对压缩氢气或天然气动力车辆的泄漏密性进行了检查,车辆在装运前处于合适的安全水平并对每一经过检查的车辆进行标识,装载期间,船员应对每一车辆的标示进行检查实施实施 2014年5月29日通过,但针对的是SOLASII-2/20-1条,所以应与SOLASII-2/20-1条的实施日期一致为2016年1月1日第41页,共47页 CCS上海规范研究所上海规范研究所二,用于保护露天甲板上载运5层及以上集装箱船舶的移动式消防水炮的设计、性能、试验和认可指南(MSC.1/Circ.1472MSC.1/Circ.1472))背景背景 来源于SSE1研究成果,主要针对用于保护露天甲板上载运5层及以上集装箱船舶的移动式消防水炮的设计、性能、试验和认可,与经MSC.365(93)决议修正的SOLAS公约修正案中第II-2/10.7.3条配套使用主要内容主要内容Ø移动水炮为便携式或轮式水喷射设备,由进水口组件、水炮管路、转向组件、喷嘴和关闭装置组成Ø所有水炮应由主管机关基于这些指南进行试验和认可Ø水炮应由防腐蚀材料建造Ø喷嘴应为喷雾\水柱两用型,应能在甲板上集装箱发生火灾时在集装箱堆层之间形成水幕。

      Ø水炮应配有借助消防水带与船上消防水相连的接头,接头的尺寸应能确保能够提供所需流量和压力第42页,共47页 CCS上海规范研究所上海规范研究所二,用于保护露天甲板上载运5层及以上集装箱船舶的移动式消防水炮的设计、性能、试验和认可指南(MSC.1/Circ.1472MSC.1/Circ.1472))主要内容主要内容Ø水炮最小排量应为60m3/h(1000l/min)Ø水炮应能在水平和垂直方向旋转喷嘴以控制喷射方向,垂直方向应能在0~90度角度变化Ø水炮应能在30~35度射角时,能够以0.4N/mm2的进口压力水平喷射40mØ水炮应设有移动提手或其他措施以便于移动,重量超过23kg的水炮应安装轮子实施实施Ø2014年5月29日通过,我社检验时应执行Ø产品验船师应注意:用于保护露天甲板上载运5层及以上集装箱船舶的移动式消防水炮应按照该指南进行产品认可,签发型式认可证书和产品证书Ø审图验船师和建造验船师应注意到该指南要求,并与MSC.365(93)决议配套使用第43页,共47页 CCS上海规范研究所上海规范研究所三,SOLASXI-1/7要求的便携式封闭处所气体测试设备选择指南(MSC.1/Circ.1477MSC.1/Circ.1477))背景背景 MSC93考虑人员进入封闭处所之前的安全,针对SOLASXI-1“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第7条要求的便携式封闭处所气体测试设备选择提出了相关要求。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Ø该指南针对的是用于在人员进入封闭处所之前,并且在完成工作期间以适当的频率检测处所内的空气的设备不针对人员进入封闭处所的同时随身携带的气体检测设备Ø此设备应能对预期的所有气体远程取样并检测,不受间隔处所的空气或其他特性的干扰Ø此设备应能检测并显示氧气、可燃气体、一氧化碳和硫化氢气体和蒸汽的浓度第44页,共47页 CCS上海规范研究所上海规范研究所三,SOLASXI-1/7要求的便携式封闭处所气体测试设备选择指南(MSC.1/Circ.1477MSC.1/Circ.1477))Ø此设备应为本质安全性,其电池至少能持续运行10小时,便于携带,显示设备应能在所有光线条件下可读,能够防灰尘、防水和防止预期环境温度的损害Ø应明确标明校核要求,如果设有超出厂家规定校核周期而激发报警或关闭的功能,应该不会在设备使用期间被关闭,并且一旦激发了报警或关闭功能,则设备不会重启实施实施 2014年6月9日起推荐实施第45页,共47页 CCS上海规范研究所上海规范研究所四,SOLAS II-2/9.7.1.1统一解释(MSC.1/Circ.1480MSC.1/Circ.1480))背景背景 来源于IACS UI SC99向SSE1提交后的研究成果,主要针对连接风机与空调的室内导管制造材料的解释。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Ø长度不超过600mm的可燃性材料挠性波纹管可用于连接风机与空调室内的导管实施实施 2014年5月29日通过,其内容已纳入MSC.365(93)决议有关SOLAS公约第II-2/9.7条“通风系统”修正案中第46页,共47页 第47页,共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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