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国劳动法.docx
5页第五节 德国劳动法 一、德国劳动法的历史渊源与法律渊源(一)历史渊源 现代德国劳动法兴起于 19 世纪末下半叶工业化大生产与新 型法律关系诞生的阶段此时,劳动关系不再被视为给予领 主与农奴、主人与仆人的关系在民法的影响下,劳动法走 上一条自我发展的道路,因此,在政党之间的权利平等也适 用于雇佣关系1920 年,魏玛共和国制定了第一部重要的劳动法法规, 即所有的 20 人以上的企业有义务建立企业工会这一法规 至今仍适用于德国劳动关系在当时宪法中也第一次出现了 保障工会自由活动和工人劳动及经济的条款,这些条款在 《基本法》中亦可看到这一时期劳资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劳资双方的正式 协议1927 年,劳动法院和第一个工会组织即德国工会联合 会相继建立然而,二三十年代的世界经济大萧条导致了工 会成员大量减少和极高的失业率集体协商机制和工会组织 归功于当时日益恶化的工业经济形势随后,大量集体协议 为紧急法令破坏希特勒执政时,集体协商和工会制度被完 全废止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社会市场经济机制与德国的重新 统一,为劳资关系的组合提供了更合理的基础新宪法赋予 个人与团体结社权利无论何种政治观点的工会组织,现在 均是德国工会联合会的成员,而每一雇主则是德国雇主联合 会的一个平等成员。
调整劳动法律关系的除了民法典之外,标准劳动合同也 是由《基本法》第9条第 3款“结社自由”加以确认的1949 年4月9 日颁布的《集体协议法》确立了集体协议的合法地 位,1952 年颁布的《企业委员会法》规定了第二次世界大战 前建立的工会或非工会委员会的工人团体在第二次世界大 战后仍能处理劳资关系共同决策制度也能适用于所有公营 私营企业两德统一后,西德劳动法除依据《基本法》第 30 条“统 一法令”的规定在退休和养老金等问题上另有安排外,绝大 多数为东德劳动法所吸收总之,德国劳动法被界定为附属劳动力的法,是调整有 关雇主和雇员及其成员相应组织所订立的集体协议关系的 法作为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劳动法中没有国家直接干预 劳资关系的规定然而,国家十分重视雇主与雇员间的不平 等关系,并加强对雇员的保护,因此,劳动法中有相当多的 规定,旨在调整劳资关系的平衡另外,在原先由民法调整 的某些领域也加入了许多公法的内容但劳动法仍不完全适 用某些有关单独规定的雇佣关系和国家公务人员许多别的法律也调整雇佣关系和劳资关系双方的谈判 事宜,特别是商法、公司法及竞争法二)法律渊源1.宪法(基本法)《基本法》中并无劳动社会法的专门章节,但它为国家 的组织和行为制定了总的指导方针。
特别是该法第 9条,不 仅保证了个人结社的自由,而且也保护了集体组织合作和订 立合同的自由,同时它要求立法者必须能够组织一个合法政 府以调整劳动关系基本法的其他相关条款,如:第 3条权利平等条款、第 11 条劳动关系流动自由条款、第 12 条选择职业的自由条款 以及第20条和第 28条关于主权在民的规定,都是劳动法十 分重要的法律渊源由于劳动法本身十分琐屑,因此基本法 对于劳动法的影响十分重要立法者可以利用基本法中的规 定,弥补劳动法模糊不清影响劳动法的还有国际法,特别是 欧共体其在权利平等这一领域中有着巨大的影响力这些影 响体现于诸多发生在德国的恩关于雇佣中有性别歧视的案 例中2.民法劳动关系式不能被其他特别法规,如调整商人与其雇员 关系的商法所规范的,因此,在德国劳动关系最初由民法典 中有关服务协议的法条调整(雇佣合同也受其调整)在劳动法的各项法规中,占绝大多数的是单性法规和规 章,最著名的是 1978 年 1 月 1 日《工会法》它于 1987 你 那1月1 日修订后重新公布,主要规定有关雇主的责任与义 务在长期实践中,对劳动法是否应被编纂成法典这一问 题,人们尚未达成共识,如有的学者认为,“这一努力是否 能够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如愿以偿,是颇令人怀疑的。
故时 至今日,所有法典化的尝试均告失败,如 1977 年,劳动法 起草委员会曾向国会提交了一部法典草案,1982 年,起草委 员会被解散,这一草案也随之搁浅值得一提的是,欧洲一 体化条约第 30 条规定了其成员国必必须编纂劳动合同法, 并规定劳动合同中的有关公法保护的条款必须符合欧共体, 这对德国劳动法的法典化可能会产生影响3.判例法因劳动法没有统一的法典和综合性的法规,要掌握劳动 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十分困难,故只能从劳动法的诉讼案例 中对此进行了解诚然,判例并未被视作一种正式的法律渊 源,但它依然在劳动法领域具有相当的约束力法院和联邦 宪法法院经常要解决民法权利与《基本法》有关法条不连续 及相互冲突的问题,《劳动法院法》更要求联邦劳动法院扩 展其进行劳动审判的只能,并已受到成效判例法在此发挥 了如此积极的作用,以至于引发出有关德国司法制度的争 议在德国,将习惯作为劳动法的法源是十分少见的,这主要是由立法与司法实践在这一领域的大量干预导致的4.合同及协议另一项重要的法源是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包括含有 对个别人有利的条款,并在法庭上有效的集体协议但在调 整这些法律关系时,对于成文法还是判例法的适用却产生了 困难。
许多合同中对雇员权利的规定要么偏多,要么票少, 当这些合同呈上法庭并有法庭对合同进行审查时,在适用成 为法还是判例法的问题上,法庭处于进退两难的地位同样,工会与雇主之间的合同也是一种劳动法的法源 工会的合同时有约束力的,并适用于大量的判例中同时, 这些合同在订立集体协议时也须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