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品]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doc
5页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根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进行投诉,以 及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投诉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 为,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被投诉人,是指被投诉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四条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分级受理、依法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的原则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和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受理范围、投诉处理机构的通讯方式等事项,并指 定专人负责投诉接待工作第六条司法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木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司法鉴定协会实施行业惩戒;司法鉴定协会协助和配合司法 行政机关开展投诉处理工作第二章投诉受理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 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 诉:(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三) 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四) 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五) 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半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六) 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七) 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八) 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九) 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投诉人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内容包括:被投诉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投诉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文书等相关的证 明材料投诉材料应为真实、合法、充分投诉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第十条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应为即时填写《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登记表》登 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姓 名(名称)、投诉事项、投诉请求、投诉理由以及相关证明材料H录,投诉的方式和时间等信息第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发现投诉人提供的信息不齐全或者无相关证明材料 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补充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 和证据的;(-)对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的决定有异议的;(三) 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四) 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有杲议的; (五)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第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审查投诉材料,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并符合受理条件的投 诉,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或者应当由司法鉴定协会 给予行业惩戒的投诉,不予受理,但应半告知投诉人寻求救济的途径和办法。
第十四条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受理,也可以交由下 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第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 知投诉人或者其代理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半延长作出受理决定的吋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十五日,并应为将延长的理由告知投诉人投诉人补充投诉材料所需的时间和投诉案件移送、转办的流转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 内第三章调查处理第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应当进行调查调查应为全而、客观、公正调查工作 不得妨碍被投诉人正常的司法鉴定活动司法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被投诉人为司法鉴定 人的,其执业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配合调查第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可以要求被投诉人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可以调阅被 投诉人有关业务案卷和档案材料,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情况、收集证据,可以听取有关部 门的意见和建议调查应半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调查笔录应半由被调查人签字或者盖章; 不能签字、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有关情况第十八条被投诉人应当如实陈述事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隐匿、 毁损、涂改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有木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终止投诉处理 工作,并将终止理由告知投诉人第二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仍处在连续或者继续状 态的,应为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如下处理:(-)被投诉人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被投诉人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给 予批评教育、训诫、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三)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无法查实的,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并应当将不予处理的理由 书面告知投诉人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的,应当自受理之□起六十□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在 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半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为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 人、被投诉人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通报被投诉人住所地或者执业机构所在 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协会。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记入被投诉人的司法鉴定执业诚信档案第二十五条被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的投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被投诉人履行处罚、处理决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进 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第四章监督第二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处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发现有违法、不为情形的,应为及吋责令改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应为及吋上报纠正情况第二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其他违法行 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情况书而报告上一 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于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结果,应当及吋报告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第三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档案,并妥善保管和使用第五章附则第三^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