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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明的理想与现实——证明标准问题上的一种相对合理主义观点_程序法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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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诉讼证明的理想与现实一一证明标准问题上的一种相对合理主义观点「摘要」目前刑事诉讼法学界在证明标准问题上存在“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 争论其实,这一对法律概念蕴含着证明理念、证明程度和证明要求这样三个层面的涵义, 我们可以从这三个不同的视角来审视“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的对立刑事诉讼中 应当确立法律真实的证明理念,客观真实的证明程度是刑事诉讼证明的理想境界,兼采客观 真实与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是我国刑事司法的现实选择在刑事司法上坚持相对合理主义, 有助于缓解刑事诉讼证明的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冲突「关键词」客观真实;法律真实;证明理念;证明程度;证明要求证明标准问题是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也是目前学者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随着研究 的不断深入,传统的客观真实说遭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和挑战,法律真实说逐渐成为一种有力 的学说这两种学说之间的论争很激烈,并且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但是究竟何者可以用来 指导我国的证据立法,尚无定论笔者拟从界定“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三重涵义入 手,在借鉴这两种学说的合理之处的基础上,提出关于未来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模式的构想, 以求教于同仁一、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三重涵义两说争执不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学者选择了不同的研究角度和切入点也是原因之一。

      由于考察的视角不同,学者往往会对同一个概念有截然不同的理解例如,客观真实论者主 张在刑事诉讼中坚持我国法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排他性证明标准[1], 而法律真实论者则在批驳客观真实论的基础上,主张采用排他性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 准[2].可见,同样使用“排他性” 一语,其含义却大相径庭再比如,有学者主张将“确定 无疑”作为我国作出有罪判决的一般证明标准,这里的“确定无疑”是指”证据确实充分、 排除其他可能性”;[3]而有的学者也主张将“确定无疑”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但 认为这里的“无疑”只是排除那些“合理的”怀疑[4].“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作为证明标准研究中的两个核心概念,也经常在不同的 语境下使用,从而具有多种含义,很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研究依笔者之见,“客观真实”与 “法律真实”这两个法律概念各自蕴含着证明理念、证明程度、证明要求这样三重涵义,也 就是说,我们可以从这三个不同的视角来审视“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的对立一)证明理念意义上的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法律真实论者对“法律真实”所作的经典表述是:“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证明的 过程中,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符合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应当达到从法律 的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度。

      [2]细加推敲,我们就会产生这样的疑问:何谓“从法律的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度” ?法律可以规定只有确定的真实才算“真实”,也可以规定只要达到 一定程度的盖然性即为“真实”,所以,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很难从这一表述中找到答案显 然,这里使用的“法律真实”一语,与其说是旨在描述一种证明要求,不如说是在宣扬一种 证明理念可见,“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首先是表征诉讼证明理念的一对范畴正是由于法律真实这一概念在很多情形下是在证明理念意义上使用,以致招致了学者 的误解和批评有学者指出:“如果把法律真实’理解为一种更高层次上的理念,而不是 一种具体的诉讼证明标准,那么,从操作性的角度,法律真实说等于什么都没说客观 真实起码还对诉讼证明提出了一些要求一不管这些要求是否合理;法律真实说’认为 法官据以裁判的事实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即可,这其实是放弃了要求,把一切都推给了证明 标准和举证责任”[5]笔者认为这一评价并不妥当,因为它只注意到“法律真实”这 一概念在理念层面上的涵义,而忽略了另外两个层面上的涵义二) 证明程度意义上的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有学者分别给“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下了定义:“所谓客观真实,是说司法活动 中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完全符合客观的实际情况,即符合客观标准的真实;所谓法律真实, 是说司法活动中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符合法律所规定或认可的真实,是法律意义上的真 实,是在具体案件中达到法律标准的真实。

      [6]在这里,“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分别 用来表示人们对案件事实认识的不同程度,即不同的证明程度客观真实的证明程度意味着犯罪事实已经得到确定的证明;而法律真实的证明程度意 味着犯罪事实尚未得到确定的证明,但是其证明程度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盖然性程度的要 求可见,从证明程度上来看,法律真实是尚未达到客观真实的证明程度的真实,是一种相 对的真实、近似的真实由于这种真实的盖然性程度是否达到了法律的要求,要由法官进行 判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在这个意义上说,法律真实又是一种主观真 实三) 证明要求意义上的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按照我国传统的证明标准理论,刑事诉讼证明的要求应当是“客观真实”所谓“客观 真实”就是说,“司法机关所确定的事实,必须与客观上实际发生的事实完全符合,确定无 疑”[7]法律真实论者则主张以“法律真实”取代“客观真实”作为刑事诉讼证明的任务 和要求[2]可见,“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又可以用来指代两种不同的证明要求何谓证明要求?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是什么关系?学界有不同的看法在我看来,证 明要求是法律规定的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证明其所主张的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最低程度,虽 具有量的规定性,但规定的比较抽象,是一种立法上的原则性规定或者是理论上的概括;而 证明标准则是评判证明活动是否达到证明要求的具体尺度,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具体来说, 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明要求是“客观真实”;证明标准则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客观真实的证明要求,客观真实的证明程度就是证明活动所要达到的最低限度; 而依照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法律真实的证明程度是证明活动所要达到的最低限度,它并不 排斥客观真实的证明程度不同的证明要求必然导致不同的证明标准,构建证明标准模式的 首要课题就是确定证明要求二、刑事诉讼中应当确立法律真实的证明理念(一)客观真实的证明理念存在的弊端所谓客观真实的证明理念,就是把诉讼证明看作纯粹的认识活动,将查明真相作为诉 讼证明的唯一追求,只要结果是正确的,过程的不正当可以被容忍或者宽恕由此,诉讼证 明应当而且只能在认识论的指导下进行,任何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的裁判都会被看 作是错案在这一理念的支配下,法官也要承担证明责任,客观真实不仅是对控方证明犯罪 事实的要求,也是对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要求由于法官对事实的认定还包括无罪的认定, 所以,不仅在犯罪事实没有得到确定的证明之前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而且在犯罪嫌疑未被 彻底排除之前也不能认定被告人无罪,否则就会被看作是违背实事求是的于是,只要真相 尚未查明,诉讼就可以而且应当无限期地进行下去。

      ①这样的证明理念在司法实践中导致了许多不良的后果,例如法官可以在当事人双方主 张的事实之外去探究案情;难以确立起沉默权规则、违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有利于保障被告人 程序性权利的规则;②证明标准的单一化;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现象十分普遍等等二)法律真实的证明理念的内涵笔者认为,法律真实说的主要贡献在于,它在诉讼证明问题上倡导一系列蕴涵着现代 诉讼精神的证明理念其内容包括:1. 严格区分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法官不是证明主体,在刑事诉讼中不承担证明责任在我看来,证明要求是与举证责 任紧密关联的概念,是对证明责任的量化,因而无论客观真实或者法律真实只是对负有证明 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的要求所以,客观真实的证明要求本质上是要求控方对犯罪事实的证明 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而绝不是要求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如果作了 后一种理解,就陷入了客观真实的证明理念的泥潭,必然导致“罪疑从有”或者“罪疑从挂”当然,证明要求对于法官同样会产生约束力,但是,不论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都只 是对有罪认定的要求,而不是对无罪认定的要求所以,在法官作出无罪认定的情况下,法 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经常是不一致的即使在作出有罪认定的情况下,如果是依照法律真实的 证明要求作出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有时也会不一致。

      2. 通过过程的公正来宣示结果的公正有学者认为,现代证据法学的核心问题应当是发现事实真相的方式和手段的正当性问 题,因此它必须建立在程序正义理论的基础上[8]它告诉我们,诉讼证明不同于一般的认 识活动,进行诉讼证明活动一定要遵循法定程序和规则有的学者甚至认为,裁判结果是否 真正合乎客观真实无从检验,只能由程序本身的正确来间接地支持结果的妥当性[9]这一 提法有些欠妥,却也有一定的道理3. 证明标准问题是一个法律问题而非纯粹的认识论问题诉讼是以解决利益争端和纠纷为目的的活动,裁判者就争端和纠纷的解决所作的裁判 结论,并不一定非得建立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上不可[8]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证明要 求和证据规则从不同的方面构成对国家追诉权的制约,其制度设计中体现着立法者的价值选 择即使将“客观真实”确立为证明要求,也不能否定这样一个事实,即纳入立法的这个“客 观真实”同样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站在这一角度来审视“客观真实”,我们就会发现,我国法律之所以确立“客观真实” 的证明要求,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人权,也就是说,它是价值选择的结果,而不是坚 持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结果所以,证明标准问题是一个法律问题而非纯粹的认识论问题0 既然立法者是基于某种价值偏好而确立起客观真实的证明要求,那么,立法者也完全可以基 于另一种价值偏好而选择其他的证明要求,这就为诉讼证明标准的多元化提供了理论根据。

      三)刑事诉讼中应当恪守法律真实的证明理念法律真实说之所以得到广泛的认同,也正是因为它是在批判已经不合时宜的客观真实 证明理念的基础上产生的客观真实的证明理念是与现代诉讼的理念背道而驰的,在这一理 念下,无罪推定原则、程序正义理论、诉讼效率观念永远没有立足之地法律真实说的批判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这里应当特别指出的是,客观真实的证明理念 是在我国法制建设的初期形成的,虽然时至今日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于某些司法人员和老百 姓的潜意识当中,但是,经过修正的客观真实说已经彻底抛弃了客观真实的理念客观真实 说所主张的证明要求与法律真实的证明理念并不矛盾,所以,确立法律真实的证明理念并不 意味着要确立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而否定客观真实的证明要求,更不意味着要否定在证明活 动中达到客观真实的证明程度的可能性三、客观真实的证明程度是刑事诉讼证明的理想境界“法律程序的内在目的是查明真相与解决争议”[10]查明真相是解决争议的前提和基 础,对犯罪事实的证明程度固然是越高就越好然而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争议的焦点是, 司法人员对犯罪事实的认识究竟能否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笔者认为,客观真实并非可望而 不可及,客观真实的证明程度是刑事诉讼证明所能达到的理想境界。

      一) 客观真实的证明程度在个案中是可以达到的诉讼证明活动作为一种回溯性的证明、历史证明,同时又是对具体事件的认识而不是 对客观规律的认识,的确很难通过实践来检验认识结果的正确性然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 论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并不排斥人类理性和逻辑证明在检验真理过程中的 作用[11]在刑事诉讼中,我们完全可以借助于逻辑证明来检验认识结论的真理性所谓逻辑证明,就是运用已知的正确观念和判断,通过推理,从理论上确定另一个 判断的正确性的一种逻辑方法”[11]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逻辑证明是实践检验真理 的必要补充,真理性认识要接受实践的检验,并不等于所有的真理性认识都可以从直接的实 践中得到证明严格的、科学的逻辑证明的作用,不过是实践检验作用的间接的、集中的 表现尊重逻辑不但同尊重实践不相抵触,而恰恰是尊重实践的必然要求"o [11]客观真实在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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