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制度-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ppt
12页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本章重点,第一节 律师资格,第二节 律师执业,本章重点,1,: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和程序,2,:律师职业的条件和限制性规定本章重点,1,: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和程序,2,:律师职业的条件和限制性规定,返回,第一节 律师资格,一、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一)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我国,律师法,第,5,、,6,条规定:“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1.,学历要求,2.,考试要求,(二)考核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律师法,第,7,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考核取得律师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申请律师执业。
三)对法定取得律师资格的评析,1.,从我国实际出发,2.,从律师工作的性质考虑,二、取得律师资格的程序,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经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程序是:,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合格;,填写律师资格审批呈报表;,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授予律师资格经过考核取得律师资格的程序为:,经过业务考核合格;,由所在律师事务所逐级上报;,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授予律师资格三、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2001,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法官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检察官法的决定,,分别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2001,年,7,月,12,日司法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个决定,发布了,关于废止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的决定,2001,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公告,确定,2001,年度人民法院的初任法官考试、人民检察院的初任检察官考试和司法部的律师资格考试都不再单独组织,纳入,2002,年年初举办的首次国家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的命题范围原则上依据司法部颁布的,2001,年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初任法官、检察官考试大纲、纲要确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将根据三家共同制定的考试实施办法做适当调整四、国外取得律师资格的规定,(一)实行考试制度的国家,在多数发达国家,公民欲取得本国律师资格,一般须参加国家统一考试或授权考试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获取律师资格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二)实行考核制度的国家,有些国家,不经过国家统一考试,只要求具有大学法律系或法学院毕业学历,经过法定时间的实习和被司法当局审核合格,就可以申请取得律师资格如: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韩国、泰国、斯里兰卡、阿尔及利亚、比利时、丹麦等三)实行考试和考核相结合制度的国家,有些国家实行律师资格考试制度为主,而对部分人员不经考试,须经考核取得律师资格作为补充的制度如日本、法国、德国、意大利等五、我国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的关系,我国从,1986,年开始,实行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制度从,1988,年开始规定实行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的制度所谓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是指从事非律师职业的人可以取得律师资格,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可以不从事律师职业。
返回,第二节 律师执业,一、律师执业的条件,我国,律师法,第,8,条规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具有律师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品行良好律师法,第,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二、申请律师执业的程序,我国,律师法,第,10,条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书;,律师资格证明;,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律师法,第,11,条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三、律师执业的限制性规定,(一)关于禁止律师跨所执业的规定,我国,律师法,第,12,条规定:“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二)关于兼职律师的限制性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考虑到兼职律师问题的复杂性,我国,律师法,中对兼职律师既没有作肯定性的规定,也没有作否定性的规定,只是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即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三)关于禁止非律师以律师名义执业的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四)国外律师执业的限制性规定,为了保证律师客观、公正地依法执业,世界各国都规定律师不得同时从事某些其他职业和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