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日照分析报告技术规程1016.doc
10页word某某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1总如此1.1 为落实《某某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统一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日照分析技术要求,制定本规程1.2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镇区内申报建设工程项目,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均须按本规程进展日照分析2日照分析依据的主要规X和标准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X》GB 50180-93〔2002年版〕2〕《住宅设计规X》GB 50096-20113〕《住宅建筑规X》GB 50368-20054〕《民用建筑设计通如此》GB 50352-20055〕《宿舍建筑设计规X》JGJ 36-20056〕《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7〕《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X》JGJ 49-888〕《疗养院建筑设计规X》JGJ 40-87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X》JGJ 39-8710〕《中小学校设计规X》GB 50099-201111〕《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日照分析依据的规X和标准应以最新版本为准3 日照分析软件与根底分析参数分析软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技术参数日照基准年2001年计算标准日大寒冬至计算起止时间〔太阳时〕8:00-16:009:00-15:00计算点经纬度某某,北纬36度11分,东经117度08分时间统计方式时间段可累计计算,可计入的最小连续日照时间不应小于5分钟。
计算间隔时间≤1分钟采样点间距窗户宜取—0.6米;建筑宜取—1.0米;场地宜取—计算起点建模基准采用统一平面和高程基准4分析X围确实定4.1 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实定: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见图1〕 图1 4.2 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方向各80米、南向100米X围内确定其它遮挡建筑,局部进入分析X围的遮挡建筑须整体纳入分析X围〔见图2〕图24.3 在上述X围内,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已经审批、待建、在建的各类建筑,须参与日照分析;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审批或已核发规划条件的地块,应按照控规或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和技术指标进展方案模拟参与日照分析;规划未审批的地块,应进展日照模拟分析5分析方式确实定5.1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采用多点沿线分析方法或平面区域分析方法进展日照模拟分析5.2 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5.2.1 同时申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建筑设计方案的,应采用窗户分析方法进展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5.2.2 只申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应采用多点沿线分析方法或平面区域分析方法进展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但建筑单体方案确定后应补交窗户分析日照报告。
6各类建筑层高计算要求在规划方案阶段计算高度时,住宅按每层3米计算,办公按每层3.6米计算,商业按每层4.5米计算,工业与仓储按每层5米计算,其他建筑按每层4米计算;当建筑设计完成时,按设计高度计算7建筑朝向与分析要求7.1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 [南北向是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7.2 应保证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主要朝向的日照有效时间8日照分析资料要求8.1 日照分析委托书应包括:1〕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2〕受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3〕委托项目名称、所在位置;4〕日照分析成果用途、委托要求、提供资料说明8.2 日照分析所依据的根底资料包括:1〕日照分析X围内所有现状建筑、现势地形图等有关资料与其电子数据;2〕日照分析X围内所有已批规划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的有关资料与其电子数据; 3〕申报建设工程项目的总平面图、竖向定位图,申报建筑单体的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图纸与其电子数据;图纸和电子数据应能表现十字坐标、建〔构〕筑物±与高程和建筑物高度、建筑物层高、拟分析的窗户位置与其高度、宽度,建筑的屋顶构筑物的位置和高度等具体技术参数。
8.3 日照分析所依据的根底资料的收集8.3.1 地形图与其电子数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8.3.2 已批和在批规划、建筑的有关资料可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8.3.3 申报建筑的相关资料由其设计单位提供8.4 资料提供单位应在所提供资料上加盖本单位印章,并对所提供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9日照分析计算要求9.1 涉与窗户分析的计算要求9.1.1 日照分析计算受影面按以下规如此确定: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起点;转角直角窗和转角弧形窗,以窗洞口为计算起点〔见图3〕图39.1.2 凸阳台、半凹半凸阳台应以窗台面左右两个端点正投影在阳台外侧的两个端点为计算起点,凹阳台应以窗台面左右两个端点正投影在墙面连线外侧的两个端点为计算起点〔见图4〕图49.1.3 位于凹口〔含拼接后凹口〕内墙上的窗户应以窗台面左右两个端点正投影在凹口外墙连线的两个端点为计算起点〔见图5〕图59.1.4 宽度小于等于1.8米的窗户,应按实际宽度计算宽度大于1.8米的窗户,可选取日照有利的1.8米宽度计算9.1.5 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9.2 涉与其它分析要素的计算要求9.2.1 遮挡建筑的阳台、檐口、女儿墙、屋顶等造成遮挡的局部均应建模,被遮挡建筑的上述局部如需分析自身遮挡或对其他建筑造成遮挡,也应建模。
9.2.2 构成遮挡的地形、建筑附属物的遮挡影响须纳入计算9.2.3 参与日照分析的各个建筑之间的高差须纳入计算9.3 计算的误差要求9.3.1 日照计算软件的计算误差允许偏差为±3分钟9.3.2 因天体运行轨迹不同而产生的日照变化视为正常误差10 日照分析报告10.1 日照分析报告内容1〕报告名称、项目名称、委托单位、受托单位和完成时间等;2〕资料来源、项目概况等根本属性;3〕主要的法规和技术依据;4〕日照计算所采用的软件名称、版本与评估认证等材料;5〕日照计算的各项参数;6〕日照计算X围:包括拟建建〔构〕筑物、现状建〔构〕筑物和地形等;7〕日照分析结论:需做多点沿线或平面区域分析的,计算出其主要朝向的沿线有效日照时数,并绘制多点沿线或平面区域日照分析图,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位置;需做窗户分析的,计算出其每一分析窗位在申报建筑建成前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日照时间表,明确不符合日照要求的窗户与数量,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户编号和位置;明确不符合日照要求的窗户所在的住宅与其数量,并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住宅编号和位置;可以用图示、表格与文字等方式表达10.2 附图1〕日照分析X围图〔1:500或1:1000〕;2〕多点沿线或平面区域日照分析图〔1:500或1:1000〕;3〕窗户日照分析图〔1:500或1:1000〕;4〕窗户日照分析表。
11术语11.1 本规定所称建筑包括:现状建筑、已批规划建筑、申报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11.1.1 现状建筑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11.1.2 已批规划建筑是指已经审批的在建、未建与建成未投入使用的建筑物11.1.3 申报建筑是指建设申请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核准的建设项目中的建筑物11.1.4 在批规划建筑是指需与申报建筑同时分析日照影响的其他申报建筑11.2 多点沿线分析:分析被遮挡建筑外轮廓线上按一定间隔排列的所有点的日照时间11.3 平面区域分析:分析被遮挡区域内按一定间隔排列的所有点的日照时间11.4 窗户分析:分析被遮挡建筑需做日照分析的窗户的日照时间11.5 建筑高度:建筑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女儿墙顶部的高度11.6 以上术语解释仅适用于本规定12 其他其他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规X、规定执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