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消毒处理机构及人员核准.docx
3页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消毒处理机构及人员核准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消毒处理机构及人员核准(试行)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55条第1款:“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人员,必需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考核合格 三、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熏蒸、消毒处理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危急品、特种设备等使用许可证书; (三)具有必要的熏蒸、消毒处理安全防护服装和器具、交通工具、急救药品和设备,以及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危急品专用仓库; (四)使用的熏蒸、消毒处理药械、药剂必需符合有关的规定; (五)从事熏蒸、消毒处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并经过培训、考核取得《从业证》; (六)有健全的熏蒸、消毒处理工作程序,安全操作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 (七)有健全的职工安康体检制度及职业卫生安康档案 四、实施机关 受理机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审核机构:国家质检总局 五、许可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材料名目见附件)。
(二)直属检验检疫局依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打算,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三)受理申请后,直属检验检疫局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展详细审查,对申请单位的营业场所和办公条件进展现场核查,对其企业有关治理制度进展评审 (四)初步审查后,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将初审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五)国家质检总局依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展审查,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打算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消毒处理机构及人员核准资格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六、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打算(现场核查和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由受理机构另行通知) 七、 收费 依据国家进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2357号)收取注册登记费 熏蒸、消毒处理单位资质核准每个机构收取500元,熏蒸、消毒处理从业人每人次收取100元专家评审费按规定收取 附件 提交材料名目 (一)熏蒸、消毒处理单位资格核准申请表(附件1); (二)法人资格证明、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的有效复印件; (三)危急品、特种设备等储存、运输、使用许可证的有效复印件; (四)药械、药剂的合格证明和药剂有效期的证明; (五)安全操作规程; (六)从业人员名单及其从《从业证书》,职工劳动保障制度; (七)仪器设备状况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