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docx
14页东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 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 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 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 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 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具体实施本市网约车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 税务、工商、质监、网信、通信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依法对网 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二章网约车经营者第五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 力,符合下列条件:(一)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 设立分支机构;(二) 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 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 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 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政府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 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 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 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 虽保障制度;(五) 在本市有办公场所、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 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二)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东莞 市营业执照及其隶属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总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 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四) 办公场所、公司部门、人员管理架构及职责分工说明 等材料;(五) 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 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 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 明,平台服务器及数据备份系统设置情况说明,依法建立落实网 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六) 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 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七) 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虽保障制 度文本;(八) 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 可的决定,明确经营范围为东莞市辖区内,并发放《网络预约出 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有效期为 4年,自许可 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许可有效期届满 30日前,被许可人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 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第^一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 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 后,方可以开展相关业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 30日内,按照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二条 网约车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 应当提前30 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 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自 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 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三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 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四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一) 本市登记注册的 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 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 8年,且行驶公里数未满60万千米;(三) 使用燃油车辆的,排虽不少于 1750毫升、轴距不少 于2700毫米;使用纯电动车型的,轴距不少于2600毫米;国家、 省、市对车型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四) 车辆通过公安机关的营运载客汽车安全技术检验;(五) 安装符合国家、广东省、本市技术标准,具有行驶记 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六) 不得违反规定喷涂与我市巡游出租汽车相似颜色,以 及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专用设施设备;(七) 车辆不存在未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注册登记为个人所有的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 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先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且名下无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并承诺由本 人驾驶所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网约车在服务协议期内不得加入两个及以上的网约车平台 公司第十五条 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市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
审核 通过的,申请人到市公安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 客运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发放《网络 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核不通过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 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顺延 8年对应的日期第十七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的网约车车辆,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网约车车辆在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前 退出网约车经营,或者行驶里程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由市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一) 持有有效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至申请时 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 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 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分记 录;(三) 无暴力犯罪记录;(四) 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 证件的记录;(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核发与管理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经营服务规范第二十条网约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安全防范措施,提高 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支持配合有关部门 开展相关工作;(二) 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 证》,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 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保证车辆具有交 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承运人责任险等营运车 辆相关保险,安全性能可靠,保证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 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和网络服务平台;(三) 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保证线上 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 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四)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 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驾驶员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与驾驶员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驾驶员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 立劳动关系的,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
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 前培训和日常教育,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五) 承担主要经营风险,不得通过以租代售、收取高额风 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六) 如实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网络服务平台发布的信 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 网上交易日志、车辆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通过网络专线 的方式传输至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并接收监管平台反馈的管理信 息;(七) 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 务项目和质虽承诺,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向乘 客提供本市出租汽车发票,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 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八) 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从业 资格证件号码、服务单位、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 等信息;(九) 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于或者 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 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十)通过其网络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 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 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 务所必需的范围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 侦查权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 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 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十j)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相关 个人信息和生成的相关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 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不得外流不得利 用其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有害信息,不得为企 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 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 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 机关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 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接口、解密等必要的技术 支持与协助;(十二)在车辆处于载客状态时,不得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 约业务信息;(十三)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虽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 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驾驶员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一)接入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服务平台提供网约车服 务;(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三) 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四) 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监管 平台和网络服务平台;(五) 按照规定使用相关营运设备开展服务,发现设备功能 故障、损坏的,应在故障排除后运营;(六) 运营时随车携带驾驶员从业资格、车辆运输等证件;(七) 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 者故意绕道行驶;(八) 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合法从业资格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