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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教学全套课件李如万 课件 第四学习单元 物权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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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f****u
  • 文档编号:129313101
  • 上传时间: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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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法 第一节物权法总论 一 物权的概念和效力 一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法律特征 二 物权的效力 1 物权的优先效力 主要是指同一标的物有两项以上相互矛盾 冲突的权利并存时 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以及先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后发生的物权 1 物权优先于债权 2 先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后发生的物权 2 物上请求权 指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 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妨害的权利 可分为 返还请求权 妨碍除去请求权和妨碍防止请求权 二 物权的类型 一 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不允许当事人以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或物权内容 要求 物权的种类不得任意创设 物权的内容不得任意创设 所有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所有物享有的自由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的排他性权利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收益的权利 为了担保债的履行 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 二 我国物权法上物权种类 三 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 1 自物权与他物权划分标准 权利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自物权 权利人对自己的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 对他人的物享有的物权 2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划分标准 标的的种类动产物权 以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 不动产物权 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 不动产是不能够移动或虽可移动但却会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 3 主物权与从物权划分标准 物权是否能够独立存在主物权 能够独立存在 如所有权 从物权 只能依主权利的存在而存在 随主权利的消灭而消灭 如担保物权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 4 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划分标准 物权的存续是否有期限有期限物权 指物权的存续有期限限制 如抵押权无期限物权 指物权的存续没有期限限制 如所有权 三 物权的变动 一 物权的变动的概念物权的变动 是物权的产生 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二 物权的变动的原则 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 指物权的享有和变动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 指物权依法公示后 即具有社会的公信力 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 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和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 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1 公示原则 交付 登记为物权的公示方法 交付 登记 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观念交付 1 交付 2 登记 登记的效力 登记生效 如 物权法 第9条登记对抗 如 物权法 第24条 2 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的安全 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尽管有时不免牺牲真正权利人的利益 但这是法律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在权利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进行均衡的结果 三 物权变动的原因 1 物权取得的原因民事行为是取得物权的最常见法律事实 如买卖 赠与等行为 民事行为以外的取得原因主要有 1 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2 因征收或者没收取得物权 3 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 4 因附合 混合 加工取得所有权 5 因继承取得物权 6 因拾得遗失物 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 7 因合法建造取得物权 8 因人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取得物权 9 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2 物权消灭的原因能够引起物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1 抛弃 2 合同 3 撤销权的行使 法律或合同规定有撤销权的 因撤销权的行使会导致物权消灭 民事行为以外的物权消灭原因表现为 1 标的物灭失 2 法定期间的届满 如法律对他物权的存续规定了期间 期间届满 物权消灭 3 混同 指法律上的两个主体资格归属于一人 一方为另一方所吸收的关系 第二节所有权 一 所有权概述 一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所有权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所有物享有的自由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的排他性权利 所有权的特征 4 绝对权 1 2 3 5 具有排他性 最完全的物权 具有弹力性 具有永久性 占有 01 使用 02 收益 03 处分 04 二 所有权的内容 二 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 一 国家所有权 二 集体所有权 三 私人所有权 四 其他所有权 一 国家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客体 1 国家专有的财产 矿藏 水流 海域 城市的土地 无线电频谱资源 国防资产 2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森林 山岭 草原 荒地 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 公路 电力设施 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 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与保护例外 1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物享有占有 使用和依照法律 国务字的有关规定进行处分的权利 2 国家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 享有占有 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 处分的权利 3 国家出资的企业 由国务院 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享有出资人权益 4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 哄抢 私分 截留 破坏 二 集体所有权 三 私人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是私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 第64条规定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 房屋 生活用品 生产工具 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四 其他所有权 企业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其物依法律 章程以法人的名义享有所有权 企业法人之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 适用有关法律 章程的规定 三 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 一 善意取得1 善意取得的概念也称即时取得 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 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2 善意取得的条件 3 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1 2 3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 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 2 原所有权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二 其他特别取得方法 1 拾得遗失物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 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 遗失物只能是动产 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 1 遗失物的归属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拾得遗失物 应当返还权利人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 知道权利人的 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 不知道的 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 归国家所有 2 拾得人的义务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 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 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 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 灭失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 权利人的义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 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 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2 发现埋藏物 埋藏物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 不容易从外部发现的物 根据 物权法 第114条的规定 拾得漂流物 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 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3 因主物转让从物的所有权归属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 物权法规定 主物转让的 从物随主物转让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天然孳息 由所有权人取得 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 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 当事人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取得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四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 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 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分为 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 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业主的管理权 二 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 1 定义指对专有部分享有的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通说认为是一种空间所有权 专有部分是在构造上能够明确区分 具有排他性且可以独立使用的建筑物部分 关于专有部分的范围 以壁心和最后粉刷表层说为通说 2 权利行使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 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 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1 定义指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 对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 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共有部分是指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共同部分 即专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的其他部分 2 共有所有人的权利包括共用部分的使用权 收益权 修缮改良权 3 共有所有人的义务 1 依共有部分的本来用途使用共同部分 2 分担费用与负担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 收益分配等事项 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3 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四 业主的管理权 1 定义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 权利归属和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一员的权利 2 管理权的行使 1 管理方式 2 管理组织 3 管理规则 五 共有 一 共有概述1 共有的概念共有是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 单独所有是所有权形式的常态 共有是特殊形态 共有即一物一权 数个所有权人 所以并不违反 一物一权主义 2 共有的特征 权利主体是二人以上 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物 内容是对同一财产共享权利 共担义务 共有人行使权利 要受其他共有人的制约 3 共有的种类及准共有的概念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所有权以外财产的共有 称为准共有 二 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1 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1 共有物的占有 使用 收益 2 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 3 对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4 对共有份额的处分 2 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 在对外关系上 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 承担连带债务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三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是不确定份额的共有 必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1 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 1 共有物的占有 使用 收益 2 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 3 对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4 共同关系存续中 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2 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 在对外关系上 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 承担连带债务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3 共同共有的类型 1 夫妻共有财产 2 家庭共有财产 3 共同继承的财产 第三节用益物权 一 用益物权概述 一 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用益物权 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一定范围内享有占有 使用 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主要特征 他物权 以占有 使用 收益为内容的物权 限制物权 有期限物权 二 我国现行法上的用益物权 我国典型的用益物权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四种 同时 物权法 第122条规定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到法律保护 第123条规定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 采矿权 取水权和使用水域 滩涂从事养殖 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二 几种典型的用益物权 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他民事主体对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 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 使用 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1 对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 林地 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2 生效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林权证 草原使用权证 并登记造册 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 转让的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 应办理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此登记的效力在于 非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 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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