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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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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 称: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发布机构: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 号:津人社局发(2012) 58号 发文日期:2012-11-05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2年11月2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操作规程为规范我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维护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 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天津市工伤 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伤劳动能 力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本规程包括申请、受理、鉴定、送达、 档案、信息管理与统计、附则等内容第一章申请 第一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其他有关单位,有符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牛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工伤职 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在停工留薪期内治愈,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提出鉴定申请二) 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因伤情严重 或情况特殊,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应当在原停工留薪期满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

      三) 配置辅助器具确认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需 要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应提出辅 助器具配置中请四) 旧伤复发确认职工在军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己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安置到用人单位后原有伤情复发的,或者 工伤职工伤情已治愈i段时间后,原有伤情复发的,可提出I口伤复发鉴 定申请五) 伤与非伤界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心工作中对申请人提交的诊断结论,难以判断是否属 于该起事故伤害直接所致时,应当帖面告知申请人向同级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申请伤与非伤的界定,申请人应当及时提出伤与非伤鉴定申请六)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生前 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供养亲属,可以中请供养亲属劳动能 力鉴定七) 职业康复鉴定按照我市工伤康复管理有关规定,工伤职工符合职业康复的条件并有意愿进行职业康复的,可向劳动能力鉴肚委员 会申请职业康复鉴定A)再次鉴定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 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之FI起15 H内,向市劳动能 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中请九)复查鉴肚。

      自劳动能力鉴泄结论做出Z日起…年后,工伤职 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牛变化的,可 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十)委托鉴定劳动仲裁、监察部门,属地人民法院以及其它省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处理与工伤有关的案件时,如需以劳动能力鉴 定结论作为案件处理的依据,可以向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委托 鉴定申请第二条 涉及工伤(工亡)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由用人单位 提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中请鉴定的,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可直接 向劳动能力鉴立委员会提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能力鉴迅委员会 应当受理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治愈,在停工留薪期满之前申请劳动功能 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的,需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 提出鉴定中请并说明原因第三条申请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二) 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近期一寸彩照4张;(三) 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者老工伤人员身份审核确 认表(伤残军人I口伤复发、伤与非伤界定及委托鉴定的除外);(四) 工伤职工的医学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门诊病历、 住院病历、主要检查检验报告等医学材料;(五) 法规、政策规圧或劳动能力鉴泄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明材料:1. 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和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提供《停工留薪期 确认通知书》;2•革命伤残军人旧伤复发中请鉴定的,应提供伤残军人证;3. 申请人为被鉴处人的近亲属,或者申请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 力鉴定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4. 申请伤与非伤界定的应当提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伤与非 伤鉴定通知书和事故经过说明5. 中请再次鉴定的,还应提交初次鉴定的结论书、结论通知书原件, 伤残等级鉴泄的还应提供初次鉴立的伤残证原件上述材料除第(一)项及有特殊规定的外,均查看原件后保留复印 件第二章受理第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收到的申请材料应当进行审核,符 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第五条 鉴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时限一般不超 过15天,遇有特殊情况的,经同意可适当延长补正材料时限申请人 未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冇关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鉴定申请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或确认T作时限内第三章鉴定第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国务 院卫牛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并由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标 准执行。

      第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鉴定申请后,应根据不同鉴定种 类及医学所属科别对材料进行分类、登记和编号分类原则上按照骨科、 神经内外科、眼科、五官科、普外科等常见医学科别进行分类第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根据被鉴定人申请鉴定的类型及 所受伤害的医学科别,按照鉴定工作安排从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 或者5名相关医学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同时确定一名主鉴专家第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明确鉴定时间、地点后,应及时通 知专家组成员、用人单位、被鉴定人到场参加鉴定第十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安排医学专家组对工伤职工逐人 进行鉴定鉴定专家组应对被鉴定人的鉴定资料共同进行审查,并由主 鉴专家负责询问伤病情况及开展相应的临床检查,经专家组研究后,依 据国家鉴定标准,提出鉴定意见,专家组的全体专家签名如有需要, 专家组町以指立被鉴定人到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检查第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鉴定申请材料Z日起6 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牛专业较多或 有其它特殊情况的,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 Ho第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出具劳 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鉴定结论书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及工伤职工个人基本信息、 所受全部伤情的简要介绍及查体情况、鉴定依据等鉴定结论根据不同的鉴定类型,鉴定结论应明确以下相应 的内容:1 •伤残等级鉴定应明确伤残级别,符合享受护理条件的,应同时明 确护理等级;2. 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应明确是否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同意延长 的应注明延长时限和起止日期3. 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应明确是否同意配置,同意配置的应明确辅助 器具的名称和定点配置机构名称、联系4 •伤与非伤界定鉴定应明确所申请的伤情是否与所受事故伤害有 关5•旧伤复发确认应明确是否属于旧伤复发,如属于旧伤复发且需要 住院治疗的,应同时明确停工留薪期的时限和起止口期6. 职业康复鉴定结论书应明确是否同意进行职业康复,如同意的还 应明确职业康复的时限劳动能力的程度三)权利告知初次和复查鉴定结论应明确申请再次鉴定的时限 和部门第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鉴定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安 排鉴定,如被鉴定人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鉴定,几未提前说明原因的, 劳鉴会在受理材料满60天后,将材料退回申请人,本次鉴处终止第四章送达第I•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 时将鉴定结论书、伤残证(仅伤残等级鉴定)送达中请鉴定的单位和个 人,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五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的送达方式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 达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时,领取人应在结论通知书中签 字并注明领取口期,存根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留存第五章档案第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后,应建立完 整的鉴定档案鉴定档案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便于工作查考利用第十八条 鉴定档案实行一案一卷,以〃卷〃为单位进行整理鉴定 档案的建立、整理、归档及保存等事项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 45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信息管理与统计第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相关业务操作全部 纳入天津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录入、修改实行权限管理 和实名负责制,需修改有关信息的,应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上报情 况,申请权限第二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建立日常统计台账,保证统计数 字与信息系统、档案情况相一致第二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统计工作实行月报、半年报、年报制度, 统计报表应于每月5日前报送报表格式按照人社部及我市统一格式执 行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工伤职工初次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従委员会根 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 录》直接确认,不适用鉴定程序。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巾请再次鉴定的时限应严格控制在收到初次 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直接送达的,以领取鉴定结论时的签字日期 为起始计算日期以邮寄方式送达的,以邮件签收日期为起始计算日期第二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对劳动能力鉴定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第二十五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是被鉴定人或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近亲属,或者与被鉴定 人或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是工伤职工的经治医生;(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第二十六条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参照本规程 关于委托鉴定的冇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规程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从2012年11月2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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