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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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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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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江苏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发电机组 进入商业运营及在役机组退出商业运营管理,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 权益,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电监会《发电机组进入 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境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核准的与 地(市)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第三条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的相关工作应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江苏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以下简 称省电监办)负责对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实施监管第二章新建机组并网调试工作程序和要求第五条 新建发电机组并网调试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一)机组首次并网前,发电企业应将建设和调试进度情况向相 应电力调度机构(或电网企业,下同)通报,同时抄报省电监办电 力调度机构应向发电企业提供相应的电力系统数据、设备及系统图二) 发电企业应在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前向省电监办提出并 网调试申请,省电监办经审核后,出具新建发电机组并网调试意见 并网调试申请包括:电源项目核准文件、电网接入系统审查意见、发 电业务许可证申请受理有效证明材料、项目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备案情 况、建设进度、计划并网时间等。

      省电监办出具并网调试意见后,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应签订《并 网调度协议》及《购售电合同》(三) 发电企业应按《并网调度协议》向相应电力调度机构提 出机组并网调试运行申请并网申请书应按《并网调度协议》的要求, 包含本次并网设备的基本概况、并网电厂(机组)调试方案和调试计 划等内容,并抄报省电监办四) 电力调度机构应在收到发电企业新建机组并网申请书后 10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对符合要求的发电企业发出同意其并网 调试的书面确认通知并网申请书所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电 力调度机构有权不予确认,但在收到并网申请书后10个工作日内应 书面通知发电企业不确认的理由电力调度机构的并网申请确认或 者不确认的通知书应抄报省电监办五发电企业在收到并网确认通知后10天内应按电力调度机构 的要求提交涉网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并与电力调度机构商定首次并网的具体时间和程序六) 电力调度机构在商定的首次并网日7天前确定机组并网后 系统运行方式及控制策略,对发电企业提交的机组并网调试项目和 调试计划予以书面确认在机组首次并网日3天前将调试调度方案和 具体调试计划书面通知发电企业七) 电力调度机构可根据机组调试进度及电网运行情况,经与 发电企业协商同意后,对调试计划进行滚动调整。

      第六条 发电机组并网调试运行工作应遵循国家电力监管委员 会《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第22号令)的有关规定第三章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条件和程序第七条 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新建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 (DL/T5437-2009)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对30万千 瓦及以上火力发电机组,应完成168小时满负荷运行;对30万千瓦以 下火力发电机组,应完成72+24小时满负荷运行新建水力发电机组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 - 2000 )要求完成完成72小时带负荷连续运行或30天可 靠性运行新建风力发电项目按《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DL/T5191-2004)要求完成单台机组调试启动试运工程整套启动试运核电等其它类型机组启动验收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一) 签署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二) 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确认发 电机组和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 调度管理要求三) 通过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四) 新建燃煤火电机组烟气脱硫、脱硝装置必须安装烟气自 动监测系统,并与省电监办联网,烟气自动监测系统实现 联网并数据传输准确后,由省电监办出具《发电机组烟气自动 监测系统联网合格报告》。

      五) 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或大用户直接交易合 同),并报省电监办备案六) 取得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七) 水电站大坝已经国家认定的机构注册或备案八) 发电设备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已在国家电监会可靠性中 心进行注册,并报送相关信息第九条 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程序:(一) 发电机组经并网调试运行满足规定的条件后,向省电监 办提交进入商业运营的申请及相关文件二) 省电监办受理发电企业申请及相关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 完成审核省电监办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新建发电机组 进入商业运营的意见书(以下简称商转意见书),并通知相关电网 企业第十条 有关各方应在新建发电机组满足第七条要求后90日内 完成相关工作,并取得商转意见第十一条 新建水电、火电机组自并网调试运行满足第七条要求 时点起纳入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和辅助服务管理补偿范畴,核电、风 电及其它类型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纳入第四章新建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的结算第十二条 新建发电机组满足第七条要求后90日内取得商转意 见书的,调试运行期自机组首次并网的时点起,至满足第七条要求 的时点止在完成第七条工作后仍然按照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简 称调试电价)结算,待接到省电监办转商运通知后,即追溯补足第 七条工作后的差价电费。

      因发电企业自身原因在满足第七条要求后 90日内未取得商转意见的,调试运行期自机组首次并网的时点起, 至取得商转意见书之日的24点止,电费按调试电价结算,不再追补 差价电费第十三条 新建发电机组调试电价按照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 杆上网电价的一定比例执行其中,水电按照50%执行,火电、核 电按照80%执行;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 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调试期间如国家调整标杆上 网电价,则调价时点后的调试电价按照调整后价格的相应比例执行第十四条 新建发电机组在取得商转意见书后,其调试运行期差 额资金的50%纳入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补偿资金,其余计入电网企 业收入电网企业应做好差额资金的统计工作,按规定管理使用辅 助服务补偿资金,按年度向省电监办备案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是指由于新建发电机组调试 电价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上网电价差而形成的盈余部分,按 照以下公式计算: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 上网电价-调试电价)x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第五章在役机组退出商业运营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五条 在役发电机组因故需要中止商业运行时,可向省电监 办申请退出。

      第十六条 在役发电机组退出商业运营前应与有关各方完成相 关合同、协议的清算和解除工作第十七条 省电监办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系统运行情况以及发电 企业状况等做出同意退出商业运营的决定第十八条 在役发电机组退出商业运营后,不再进行并网运行管 理考核和辅助服务管理补偿第十九条 退出商业运营的发电机组再次进入商业运营的,按照 本办法履行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条件、程序并执行有关结算的 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 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对发电机组进入 及退出商业运营发生争议的,应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协商解 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省电监办按有关规定进行协调和裁决第二■一条 本办法由省电监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25日起施行原南京电监 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电监价[2009]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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