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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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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XXX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年度)X刑初字第XX号公诉机关XXXX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姓名(曾用名、别名、化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和职务, 住址,有无前科,何时被拘留、逮捕,羁押处所等辩护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XXXX人民检察院以X检乂诉[]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XX罪,于XXXX年XX月XX日,向 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XXX及其法定代理人XXX、诉讼代理人XXX,被告人XXX及其法定代理人X XX、辩护人XX、证人XX、鉴定人XXX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XXXX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X辩称......,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XX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份审判长XXX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XXX刑事判决书(一审)宜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1)宜开I」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XX,男,1969年X月X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宜阳县人,宜阳县柳泉镇纸房村农民, 家住宜阳县柳泉镇纸房村2000年12月16日因涉嫌本案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宜阳县XX看守所辩护人孙XX,宜阳县XX律师事务所律师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字[2000 ]第乂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XX犯非法行医罪,于2000年 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XX及其辩护人孙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xx在未取得行医资格证和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开诊所/非法行医, 并造成了被害人刘女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XX辩称,被告人虽没有执业许可证,但给被害人的中草药符合药理,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在于 被害人不遵医嘱被告人郭XX的辩护人孙XX辩称,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行医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被 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XX1994年曾在宜阳县中医院学习2000年初,被告人在未取得行医资格证 和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柳泉镇纸房村私开一诊所。

      2000年11月14日晚,该村妇女刘女因患类风湿病 到被告人处就诊,被告人给被害人刘女配制了一副含乌梅10克,川芎10克,赤芍10克,川乌、草乌各 9克,甘草10克,木香10克的中药,嘱被害人用半斤白糖和1斤白酒兑泡7日服用被害人将中药带回 后于当天晚上兑泡,第二天上午即服用,导致中毒,经被告人抢救无效,于2000年11月15日下午死亡 经法医鉴定,发现被害人死于被告人所配制的药酒中毒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郭xx开的处方单,被害人父亲刘XX关于被害人就诊后病情的陈述,宜阳县检察院 委托法医xxx出具的被害人死亡原因鉴定书予以佐证,且已经当庭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xx在没有行医资格证和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开诊所,非法行医,在行医过程 中造成了就诊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 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死亡是由于其未遵医嘱服药所致,被告人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负责任的辩解意 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因为,被告人非法行医,被害人由被告人诊治以及被害人服用被告人所开的药后 死亡均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被告人作为一名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医生”对"川乌"和"草乌"这两种药 含“乌头碱"应当是明知的,但其给被害人开处方时对用药量没有进行适当地把握,而是仅凭经验办事, 忽视了人与人的不同和药与药之间的差异。

      而且在给被害人所开处方上仅注明“泡7日服用",再无任何 特别交待而作为被害人不可能明白该剂药中含有很大的毒性,其提前服用虽有不当,但被告人的疏忽大 意也是显而易见的,所以,被告人应当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可 适当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xx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xxx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判长张xx审判员杨xx 审判员李XX2001年1月6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袭XX第二审民事判决书XXXX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XX)X民终字第XX号上诉人(原审XX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上诉人(原审XX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第三人. .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双方当事人的称谓 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XXX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XXXX年XX月XX 日作出的(X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 合议庭, 公开( 或不公开) 开庭审理了本案 . . ( 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等) 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未开庭的, 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 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 . (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 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 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 以及第三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 . . ( 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 . . ( 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 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 就原审判决 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成立, 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 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的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 由) 依照. . ( 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 的规定, 判决如下:. . 〔写明判决结果 分四种情况:第一, 维持原判的, 写:“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第二, 全部改判的, 写:"—、撤销XXXX人民法院(XXX 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二、 . . ( 写明改判的内容, 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三, 部分改判的, 写:“一、维持XXXX人民法院(X X X X ) 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的第X项, 即. . ( 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 撤销XX XX人民法院(X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的第X项,即 ( 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 ……( 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 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

      第四, 维持原判, 又有加判内容的, 写:"―、维持XX X X人民法院(XXX 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 ……( 写明加判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 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第―审民事判决书XXXX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XX)X民初字第XX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原告XXX诉被告xxx„.(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衣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XXX独任审判), 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 审理终结原告XXX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XXX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XXX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X人民法院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审判长XX 审判员XX 审判员XX XXX年X月X日 (院印)书记员XX民事判决书(一审)洛阳市廛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8)廛民初字第xx号原告偃师市总工会法定代表人XXX,工会书记,:(略)原告魏XX,男,66岁,汉族,住偃师市XX区XX街商业城XX楼XX号系被害人魏x之父委托代理人黄XX,洛阳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 法定代表人XXX,局长,:(略)委托代理人XXX,洛阳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偃师市总工会、魏XX诉被告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公路防护墙倒塌致车毁人亡请求赔偿一案,本院 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XX、原告偃师市总工会和原告魏XX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黄XX,被告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XX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偃师市总工会、魏XX诉称,被害人偃师市总工会司机魏X(系魏XX之子)于1998年8月4日驾车 经过洛阳市东花坛立交桥时,因暴雨袭击,机动车道积水不能通行,遂改道至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不幸遇 公路防护墙倒塌致被害人身亡经调查,该公路防护墙为被告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所有和养护墙体坍塌 是因为被告市公路总段日常养护不善所致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被告赔 偿汽车损失55200元,赔偿死者家属抚恤金、抚养费、工伤补助费等152736 40元被告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辩称,造成这次车毁人亡的直接原因,是魏x违章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遇到 了四十余年不遇的特大暴雨袭击,是自然因素不可抗力造成的,被告已尽养护职责,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1998年8月4日凌晨,洛阳地区普降特大暴雨晨7时许,被害人偃师市总工会司机 魏X驾驶该单位豫C-17779号桑塔纳轿车从偃师前往洛阳,行至洛阳市东花坛立交桥时,因机动车道积水 不能通行,遂驾车沿非机动车道行驶此时由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负责养护维修的公路防护墙因雨水浸泡, 近五十余米长的防护墙突然倒塌,将该车砸毁,造成魏x当场死亡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偃师市分公司 机动车辆险勘查报告载明:车严重受损,已无车形,没有修复价值,达到报废程度。

      该公司赔付车辆损失 104800元,赔付座险1万元以上事实,有中财保险公司机动车辆勘查报告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作为公路防护墙的养护人和管理者,被告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应对其尽谨慎维护义务市 公路管理总段虽然对公路防护墙进行了管理和养护,但提不出自己无过错的证据,其关于倒塌为不可抗力 造成及自己没有过错的理由不成立,应承担公路防护墙在雨中倒塌致车毁人亡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害人 魏x虽有违章行为,但其违章行为与公路防护墙倒塌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以被害人有过错为由认为被害人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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