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ocx
22页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5053-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1996-08-29批准 1996-12-01实施关于发布《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 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电技[1996]566 号 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电规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电力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 计规程》,经审查通过,批准为强制性标准,现予发布其编号为:DL5053-1996该标准自1996年 12月 1日起实施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 计总院,并抄送电力工业部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1总则1.0.1 工程设计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的方针,并严格执行《劳动法》中“劳动安全卫生 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1.0.2 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防护设施,必须贯彻 在各专业设计中,做到安全可靠,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 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1.0.3 本规程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生产性基本建 设、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的燃煤火力发电厂1.0.4 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工程设计,除应执行 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 标准的规定2 一般规定2.0.1 发电厂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的《生产设备 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的规定2.0.2发电厂各阶段设计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2.0.2.1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劳动安全和工业卫 生方面论证的内容2.0.2.2 初步设计,应有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 (以下简称“专篇”),其内容深度应符合有关的规定2.0.2.3 施工图设计,应根据初步设计审查所确定 的原则,进行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工程设计2.0.3 扩建、改建工程设计文件中的劳动安全和工 业卫生专篇,应对电厂原有的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状况 作出评述2.0.4引进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2.0.4.1 国内负责技术汇总的设计部门,应遵照本 规程提出具体要求2.0.4.2 初步设计阶段国内版的劳动安全和工业卫 生专篇,应包括经中方确认的国外设计的劳动安全和工 业卫生内容3厂址选择及厂区总平面布置3.1 厂址选择3.1.1厂址选择应根据该地区的气象、地质、雷雨、 洪水、地震等自然条件预测的主要危险因素和四邻情况 对本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影响,全面考虑防范措施。
3.1.2 厂址应避免与具有严重火灾、爆炸危险的其 他工厂、仓库等为邻当无法避免时,必须根据有关规 范要求设置防火、防爆安全距离3.1.3 厂址宜选在大气污染、尘、毒危害较严重工 厂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3.1.4 厂址宜位于邻近城镇或生活区的全年最小频 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区同生活区之间宜设置安全、卫生 防护距离3.2 厂区总平面布置3.2.1 厂区总平面布置应考虑防火、防爆和防尘毒、 防噪声及防振动、防辐射等因素,建(构)筑物的布置, 应符合现行的《火力发电厂及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工 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放射防护条例》、《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等有关标 准、规范的规定厂区道路、铁路及装卸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规程》等规定主要生产厂房通道布置,应符合有关标准、规程的 规定3.2.2 制氢站、乙炔站应单独布置,并应远离散发 火花的地点或位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全年最小频率风 向的下风侧,宜布置在厂区边缘泄压面不应面对人员 集中的地方和主要交通道路乙炔站应布置在地势较高和排水良好的地段3.2.3 点火油区宜单独布置,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 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远离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 点,且宜布置在厂区边缘。
3.2.4 制氧站宜单独布置,应布置在乙炔站的全年 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远离乙炔站3.2.5 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的管线,应视介质的特性 采取相应的敷设方式:3.2.5.1 氢气管、乙炔管、氧气管应直接埋地敷设 或架空敷设3.2.5.2 燃油管宜架空敷设若采用地沟敷设时, 沟内应采取防火隔断措施3.2.6散发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建(构)筑物及场地, 宜布置在厂区主要建(构)筑物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 风侧3.2.7 锻工车间、空气压缩机室等噪声、振动较大 的建(构)筑物的布置,宜远离对噪声、振动敏感的建 筑物3.2.8 y放射源库应单独布置,宜远离生产建筑及 人员集中的地方3.2.9厂区绿化设计,应结合安全、卫生要求进行4防火防爆4.0.1 发电厂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的《火 力发电厂及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场 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 电力安全规程》、《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等有关标 准、规范的规定发电厂锅炉及主要系统、设备的热工保护系统、联 锁项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 程》的规定各类压力容器的设计及选型,应符合现行的《锅炉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 规程》、《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钢制压力容器》、《钢 制管壳式换热器》、《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 等规定。
乙炔站、制氧站及制氢站的工艺设备选型及布置, 应符合现行的《乙炔站设计规范》、《氧气站设计规范》 及《氢氧站设计规范》的规定4.0.2 发电厂厂区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火灾 危险性及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有关标准的 规定4.0.3 主厂房的防火,应以发生火灾较多的运煤皮 带层、煤仓间、汽机房油系统、控制室下的电缆夹层、 电缆隧道、电缆竖井、配电装置室等作为防火的重点, 该部位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安全疏散等,应符合有关 标准的规定4.0.4 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机炉控制室、主 控制室、网络控制室、化学及运煤控制室、电子计算机 室等人员集中的房间,围护结构和装饰材料应满足耐火 极限要求,楼梯、门等应满足疏散要求穿墙、穿楼板 电缆及管道四周的孔洞,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堵塞,并严 禁汽水和油管道穿越上述房间4.0.5 制氢站、贮氢罐间、乙炔站、液化氢站及闪 点低于28°C的燃油泵房等甲、乙类建筑物,应采取防爆 泄压措施4.0.6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建筑物,应采取下列 措施:4.0.6.1设置防护围堤或围墙4.0.6.2配合电气设置防雷接地设施4.0.6.3设置专用消防设施4.0.6.4采用不发火花地面。
4.0.7 燃用褐煤或高挥发分易自燃煤种的发电厂, 应符合下列要求:4.0.7.1 布置在运煤系统室内机械设备的电动机, 其外壳防护等级应达到IP54级4.0.7.2 运煤系统中的带式输送机,应采用难燃胶 带,并备有淋水设施4.0.7.3 当采用贮存褐煤及高挥发分易自燃煤种的 筒仓时,应有可燃气体含量、温度及粉尘浓度等监测装 置,并应采取通风、喷水及防爆等措施4.0.8制粉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4.0.8.1 制粉系统设备的维护平台和扶梯踏板,应 由钢制网眼或栅格板制作位于防爆门排出口上方(包括露天布置的设备)及 油喷嘴下方的维护平台,应采用花纹钢板制作4.0.8.2 制粉系统的设备、管道及从制粉间穿过的 烟风道、燃料油等管道的保温,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4.0.8.3 除全部燃用无烟煤的制粉系统外,燃用其 他煤种的磨煤机和煤粉仓,均应设置灭火设施4.0.8.4 制粉系统管道、设备及其部件,均应严密 不漏粉煤粉管道不允许有积粉的死角及运行中产生煤 粉的沉积4.0.8.5 通往磨煤机的热风和炉烟管道上风门的设 置,应满足磨煤机运行调节和停机检修时人员安全的需 要4.0.8.6 磨煤机出口气粉混合物的温度,应满足防 火防爆的要求。
4.0.8.7 燃烧烟煤采用热风送粉时,热风温度应使 气粉混合物的温度不超过160C4.0.8.8 按惰化气氛设计的风扇磨煤机,采用二介 质或三介质干燥的系统时,气粉混合物中含氧的极限浓 度,应满足防火防爆的要求4.0.8.9 除全部燃用无烟煤的制粉系统、抽炉烟干 燥按惰化气氛设计的风扇磨煤机制粉系统及设计时已考 虑了承受防爆能力的正压直吹式制粉系统外,均应装设 防爆门防爆门的布置朝向,应避免其动作时喷出的爆炸物 伤人或落到附近的电缆及油管道等上面4.0.8.10原煤仓的内壁应光滑、耐磨和不堵煤4.0.8.11 煤粉仓应密闭,内表面应平整、光滑、耐 磨、无积粉死角,并应具有一定的抗爆能力4.0.8.12 煤粉仓应防止受潮、受热,金属煤粉仓应 进行保温在严寒地区,靠近厂房外墙或外露的钢筋混 凝土煤粉仓,应有防冻措施4.0.8.13 制粉系统应设置必要的事故报警及联锁 等保护装置4.0.9点火及助燃油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4.0.9.1加热燃油的蒸汽温度,不宜高于250C4.0.9.2 在敞开式容器中,油品的加热温度应控制 在允许的范围内4.0.9.3装卸闪点在120C以下的石油燃料,应采用 密闭式卸油装置,并应在各受油管道上设置关断阀。
4.0.9.4贮存闪点低于60C燃油的油罐,必须设置 安全阀、呼吸阀及阻火器;贮存闪点高于60C的重柴油、 重油或轻油的油罐,应设置通气管或安全阀、呼吸阀4.0.9.5 地上布置的非保温钢制油罐,应设置淋水 冷却装置4.0.9.6 贮油罐外壁处和防火堤外的油管道,应各 设一道钢制阀门4.0.9.7油管沟在进入建筑物前,应设置防火隔墙4.0.9.8容积泵的出口管段,应设安全泄压装置(泵 本体带有安全阀除外)4.0.9.9 燃烧器油枪接口与固定油管道之间,宜采 用蛇形管连接4.0.9.10燃油系统阀门应为钢质的,其法兰垫料应 选用质密、耐油、耐热的材料4.0.9.11 油系统设备、管道的保温,应采用不燃烧 材料4.0.10 汽轮机油系统设备、管道的保温,应采用不 燃烧材料4.0.10.1200MW及以上容量的机组,宜采用组合油 箱及套装油管4.0.10.2油系统设备、管道的布置,宜避开高温管 道油管道附近的蒸汽管道或其他载热体,应有完整坚 固的保温层,其表面应以镀锌铁皮防护排油烟管道应 引至厂房外无火源处4.0.10.3 油箱事故排油阀应布置在安全及便于操 作的位置,并应有两条通道可以到达。
4.0.10.4油管道法兰垫料应采用质密、耐油、耐热 的材料4.0.10.5在主厂房外侧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事故排 油箱(坑)4.0.10.6300MW及以上汽轮机的调节系统,宜采用 抗燃油4.0.11发电机氢系统管道,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区 域,排氢管应接至室外无火源处与发电机相连的氢气 管,应采用法兰短管的连接方式,法兰垫料应选用防腐 材料4.0.12200MW 及以上机组的氢密封油泵电源应接自 事故保安电源,并应设置直流备用氢密封油泵4.0.13当发电机引出线采用大电流封闭母线时,应 在与发电机出线端子连接处设有隔氢设施4.0.14压力容器的设计、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4.0.14.1汽水系统的压力容器,均应装设安全阀4.0.14.2 除氧水箱及其他压力容器的安全阀的总 排汽能力,应不小于可能出现的最大进汽量4.0.14.3 除氧器和给水箱不宜布置在单元控制室 上方如布置在其上方,单元控制室的顶板应采用混凝 土整体浇制除氧层的地面应有可靠的防水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