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宪法学思考分析论文.doc
24页宪法学思考分析论文[内容摘要]中国宪法学的历史起点可确定为1839年林 则徐主持编译《四洲志》这一事件宪法学在中国的兴起与 传统政治合法性的丧失和“制度决定论”的观念有关早期 中国宪法学呈现出理论与实践相脱节、话语体系的西方化、 理论的多元化和集体主义倾向,而现代宪法学则表现出早期 宪法学传统的中断、较强的注释性、深受苏联宪法学影响和 理论单一化与理论体系封闭性的特征中国宪法学的未来走 向,一是要确立宪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二是要建 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独立的中国宪法学,二是要促进宪法学 的快速发展[关键词]■ I国宪法学历史起点特征宪法学的未来一、如何确定中国宪法学的历史起点?我国宪法学到底始于何时?学者们至今未形成一致意 见一种意见认为,可以把中国宪法学的历史起点确定为19 世纪末20世纪初另一种意见认为,宪法学首先兴起于西 方国家,19世纪末,宪法与宪政的理论传入,成为中国 的一股思潮,换言之,中国宪法学始于19世纪末还有一 种意见认为,中国的宪法和宪法学最早产生于20世纪初清 末时期上述二种意见都较笼统,都只界泄了中国宪法学产 生的大致时间范围,而没有确定较为具体的时间确定小国宪法学的历史起点对于了解宪法学及宪 法产生的背景和发展规律、对中国宪法学自身的反思甚至中 国宪法学、中国宪法的未来走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 义。
因此,如何科学地确定中国宪法学的历史起点是我国宪 法学中应该认真对待的…个问题笔者认为,要确定我国宪 法学的历史起点,在一些基本问题特别是方法上须作如下说 明:首先,宪法学的历史起点应当是以一个对宪法学的产生 具有“原初”意义的事件为标志;其次,这一历史事件应当 能确定较为具体的时间点;再次,此时所谓“宪法学”不仅 不成体系,甚至仅仅具有宪法学的某些特征而不是后来完全 意义上的宪法学,也不可能要求出现专业的宪法学著作或具 有专业水平依笔者之见,对西方宪法或宪法制度的介绍应 该是我国宪法学最原初的表现正如有学者指出的,1949年 以前的宪法学经历了一个从直观走向理性,从分散到逐步系 统化的发展过程,它“最初表现为对西方宪政制度和宪法观 念的介绍”因此,对西方宪法或宪法制度的首次介绍可看 着是宪法学的起点;最后,以此确定的宪法学的历史起点, 是后学者对以前某一历史事件事后的判左,作为宪法学起点 的历史事件的当事者则未必认识到该事件在日后宪法学上 的价值,更不可能要求他们有宪法学上的自觉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将中国宪法学的历史起点确上为 林则徐1839年主持编译《四洲志》主要理由是:《四洲志》 对英国议会制度作了介绍,这在中国尚属首次。
议会制度是 英国宪法的核心制度,对这一制度的介绍对我国宪法学确实 具有开端的意义虽然这种介绍还谈不上对西方民主政治制 度的深刻认识,也还未从与我国封建专制制度比较的角度提 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但它提供了对当时封建专制制度进行 批判的新的标准或根据判断历史的功绩,不是根据历史 活动家没有提供现代所要求的东西,而是根据他们比他们的 前辈提供了新的东西”就此而言,林则徐主持编译《四洲 志》在宪法学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四洲志》对西 方宪法制度的介绍应当是宪法学的重要内容时至今日,对 西方宪法制度的介绍抑或比较研究,一方而仍然是宪法学的 重要内容,甚至己形成我国宪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一一 比较宪法学而在西方,比较宪法学自产生以来,已经历了 一个多世纪的时间;另一方面,它又具有方法论的意义作 为方法,即用比较的方法研究宪法时间更为悠久,早在古希 腊时代就已开始了就我国而言,早在20世纪上半叶,用 比较的方法研究宪法就己经成为时尚,并在30-40年代出现 了一大批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其中最负盛名的是钱端升、王 世杰合著的《比较宪法》,它是在20世纪上半期“对西方宪 政理论进行了最全面客观介绍的著作”。
到上世纪80年代, 乂有学者呼吁以比较的方法研究宪法,倡导建立新的比较宪 法学事实上介绍是比较研究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因 此,对西方宪法及宪法制度、宪法理论的介绍已然构成宪法 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此说成立,则中国宪法学的历史已达160余年如 以1911年清廷发布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为中国第一 部成文宪法,则我国宪法典较宪法学晚出72年之久当然, 林则徐主持编译《四洲志》还仅仅是中国宪法学的一个时间 上的起点,在以后的160余年的历史中,中国宪法学可谓命 途多舛,至今仍未获得其应有的地位,研究水平也远未达到 其应有的高度当然,将林则徐主持编译《四洲志》作为中 国宪法学的历史起点,并不意味着此吋宪法学已经有成熟、 完整的体系,或者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正如有学者指 出的,宪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在中国的出现是20世纪初期的 事情对宪法进行真正意义上的研究始于梁启超,他在20 世纪初即著有《立宪法论》和《各国宪法异同论》等书,开 了宪法学研究之先河从学科的意义上,说梁启超是宪法学 在中国的开山鼻祖,是甚为精当的除时间概念之外,中国宪法学的起点还有另外一层含 义,即当时世界整个宪法学所处的历史阶段。
既然中国宪法 学源自西方文明的东渐,那么,传入中国那一时期的西方文 明或西方宪法学就构成了宪法学最初的理论来源,西方 宪法学在那一时期的核心概念和论辩话语无疑也就成为了 中国宪法学的基础和底蕴从另一角度看,由于中西方文化 的异质性,内含西方文化因子的中国宪法学注定从一开始便 与中国传统文化相背离因此,宪法学的本土化要求异常强 烈,而其遭遇的文化抵抗也很强劲宪法学无法与传统的观 念相融合,这导致中国宪法学在很长一段时间,其研究水平 低下,仅停留在对西方宪法学的概念诠释上,缺少针对 实际的实证研究,难以形成具有内在动力、独立的、自治的、 能有效指导中国实践的宪法学研究体制明了中国宪法学的 这一起点,有助于我们理解中国宪法学何以缺乏实践功能, 何以直到今天也很难说我们有自己的宪法学或者特有的宪 法理论等问题二、清末至民国时期的“宪政”情结与宪法学的兴起自1898年戊戌变法揭开中国宪政运动序幕以来,中国 各种政治力量对宪法、宪政倾注了极大的热情,纷纷打着宪 法、宪政的旗号争相登上政治舞台特别是清末至民国时期, 宪法、宪政问题…度成为最重要的政治问题,成为各派政治 力量斗争的焦点但到目前为止,这一时期的“宪政”情结 似未引起学界足够的重视。
在1908年至1949年的短短41 年时间里,各种政治力量公布了一系列宪法性文件,包括:《钦定宪法大纲》,清政府1908年8月27日公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清政府1911年11月3日公 布;《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南京临时政府1911年12月3 口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南京临时政府1912年3月11 日公布;《中华民国约法》,俗称“袁记约法”,北洋军阀政府 1914年5月1日公布;《中华民国宪法》,乂称“贿选宪法”、“曹镉宪法”, 北洋军阀政府1923年10月10日公布;《中华民国训政吋期约法》,国民党政府1931年5月 12日公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简称“五五宪草”,国民党政 府1936年5月5 口公布;《中华民国宪法》,国民党政府1946年12月25日公 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人民革命根据地时期 中共于1931年11月颁布;《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人民革命根据地1941年11 月颁布;《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人民革命根据地1946年4 月颁布另外,还有一些正式公布的地方性宪法文件:1911年 11月9 口的《鄂州约法》,1922年1月1 口公布的湖南省宪 法,等等。
其数量之巨,宪法类别之多,在世界宪政史上都 绝无仅有,可谓中国的“宪法奇观”出现“宪法奇观”的主要原因是:出现“宪法奇观” 是所谓“制度决建论”的影响鸦片战争前夕,清廷已到了 穷途末路,经济凋敝,政局动荡,吏治腐败,农民起义不断 鸦片战争的惨败,清廷陷入深度危机之中,天朝的威严丧失 殆尽中国人渐渐知道自己的不足了”,先是在器物上感 觉不足,觉得有向西方学习之必要,要“师夷长技以制夷”, 于是举办洋务及至中口甲午一战,洋务运动破产,人们痛 切地认识到,西方国家强大的原因不仅在于器物,更为根本 的原因在于其政治制度的优越,“日本有宪法而强,无 宪法而弱”于是“觉得我们政治法律等等,远不如人,恨 不得把人家的组织形式,一件件搬进来,以为但能够这样, 万事都有办法了”,立宪强国成为了那个时代的基本共识 1904年的日俄战争“使人对于立宪自由增加一层新信仰”:“日本的立宪政治,虽然还不曾得到真正民权自由;但是他 施行钦定宪法没有多年,便以区区三岛打败庞大专制的中 国,再过十年,又打败一个庞大专任的俄国;于是大家相信 立宪两字是确有强国的效力了;仿佛一纸宪法,便可抵 百万雄兵”中日、日俄战争被认为是立宪政体战胜了专制 政体,本是纯粹“舶来品”的宪政及宪法概念自此成为川国 主流政治话语。
制度决肚论”表明,国人对传统文化的经 世功能己丧失信心但是,“制度决定论”也消解了宪政尊 重人权、保障自由的原生价值,使得“宪政价值在很大程度 上被转换成为国家强盛提供途径和答案这样一种宪政 功能主义”传统社会政治合法性的丧失是清末至民国时 期各种政治力量选择宪政的重要因素任何一种企图登上政 治舞台的政治力量,都极力寻求“合法性”的支持韦伯曾 说,“任何一种统治都试图唤醒和培养人们对其合法性的信 念”,一切权力“都要求为自身辩护”中国传统社会政治 合法性的根据有二:一是血统,二是统治手段、措施的适当 二者之间,后者更为根本我国历史上各王朝的兴替,一般 都不是因为血统,多是因为统治者的“不道”诸如横征暴 敛、滥杀无辜等引起的而现代社会政治的合法性,形式上 的根据是经过多数人的同意,实质上的根据是对人权的切实 保障到清末,虽然就血统而言皇权并未遭到质疑,但内忧 外患使清廷已难以维持其有效统治,这预示了其统治手段、 措施的合法性正在“流失”;至辛亥革命前夕,则传统政治 社会的合法性业已完全丧失因此,近代以来的各种政治力 量已不可能再利用传统政治社会的合法性资源,不得不寻求 一种对政治合法性的新的解释。
从西方传入的宪政理论刚好 满足了这一需求在一个绵延二千多年、在本质上与宪政精 神相排斥的国度,要接纳西方宪政制度与理论并不是…件容 易的事但是,十九世纪末至二十世纪初形成的激进主义思 潮为此铺平了道路,因为激进主义对传统的否定,正是以西 方宪政制度为参照、以西方宪政理论为武器的尽管多数的 政治力量不过是利用宪法、宪政作为一个招牌,并不打算真 正地实施宪法,实行宪政;但宪法与宪政问题从此成为各种 政治力量斗争的焦点各种政治力量都希求利用宪法获取其 政治合法性,虽然在很长一•段时间并没有产生一部具有实质 意义并付诸实施的宪法文本,但以制泄、修改、维护宪法为 中心的长期斗争,使宪法观念深入人心,从此以后,任何政 治力量要取得或控制政权都离不开宪法可以说,中国近代 以来的历史,就是一部各种政治力量围绕宪法、宪政进行斗 争的历史在这一背景下,宪法问题成为了国家政治生活的中心 课题,“立宪的口号已经成为当时中国政治的官方语词” 这必然导致宪法学的兴起与较快发展正如有学者指出的, 在这一时期,“宪法学始终是一门受社会重视的学科”制度决定论”把社会的改造与变革、民族的独立与国家的 昌盛都寄托与宪法、宪政,因此,尽管尚不成熟,但宪法学 一开始就在中国的法学乃至整个哲学社会科学中享有极高 地位。
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这一时期的宪法学在整个哲学 社会科学中处于一种“皇冠科学”的地位宪法学的快速兴 起,还有两个重要的原因:“制度决定论”的观念使然制 度决建论”使人们以为,只要在中国引入这种制度,这种制 度就会在中国的土地上产生西方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