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事业单位工改意见之二.doc
4页四川省事业单位工改意见之二(川人发[2006]47 号) 2007-11-13 13:15四、正常调整工资办法四、正常调整工资办法(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 1 月起执行(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部署四)调整津贴补贴标准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收入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上述津补贴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部署五、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五、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人事部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制定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制定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制定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政府人事、财政等部门制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办法,结合考核合理确定其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
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六、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六、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一)建立工资分级管理体制国家主要负责制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和工资标准,对各类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合理调控地区间、部门间事业单位的收入水平;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控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二)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国家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和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将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国家调控范围,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三)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核算管理事业单位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簿核算,不得账外列支事业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四)严肃收入分配纪律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和省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七、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七、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一)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 570元,高中、中专生 590 元,大学专科毕业生 655 元,大学本科毕业生 385 元,获得双学士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710 元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 1 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 2 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执行 5 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生执行 7 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 9 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 770 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 845 元。
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 11 级和 14 级薪级工资标准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2006 年 7 月 1 日仍在见习期的,从 2006年 7 月 1 日起改按上述见习期工资标准执行见习期满后,如单位暂来确定岗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大专及以下毕业生按十三级岗位工资确定,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究生班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十二级岗位工资确定;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大专及以下毕业生按十级岗位工资确定,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九级岗位工资确定上述人员岗位明确后,按受聘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技术工人,学徒期工资为 570 元(大专学历的 590 元,本科及以上学历的 610 元),熟练期工资为585 元(大专学历的 610 元,本科及以上学历的 630 元)普通工人,学徒期工资为 560 元,熟练期工资为 570 元熟练期满,经考核合格并能胜任本工种岗位工作的,技术工人按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2 级薪级工资标准(大专学历的按 5 级薪级工资标准,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按 7 级薪级工资标准)定级,普通工人按普工岗位工资标准、1 级薪级工资标准定级。
2006 年 7 月 1 日仍在学徒期、熟练期的工人,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改按本款规定的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及工资待遇执行三)在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在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高定 1 级薪级工资,在三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高定 2 级薪级工资既属艰苦边远斑区,又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按艰苦边远地区执行高定工资后,不得再按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重复高定四)其他新聘用人员,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