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_合理时间_到5个工作日.pdf
3页经济工作· ECONOMIC PRACTICE一、引言国际商会在 1993 年出版的《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 500 号出版物 , 以下简称 UCP 500 ) 取得了相当成功目前 , 世界上绝大多数的银行在提供信用证服务时都采用了这套规则然而近年来 , 信用证的使用量有所下降 , 使用过程中对UCP500 中某些条款的含义有争议 , 贸易领域的信用证支付方式也有新的变化 ,有鉴于此 , 国际商会从 2003 年就开始了UCP 500 的修订工作如果一切顺利 ,UCP 600 ( 因该草案将在今年 10 月 25 ~26 日国际商会会议上进行审批 , 所以在理论上 , 存在该草案不能通过的可能 ) 将在 2007 年正式使用因为 UCP 500 的成功 , 国际商会原本只计划对其进行小修小补 , 但随着修订工作的展开 , 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越来越多 , 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 , 最终呈现的 UCP600 与 UCP500 相比较无论在内容还是形式上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其中一项会对信用证当事人各方权利产生重要影响的变化是对银行审单时限的 改 变 , 即 银 行 审 核 单 据 的 时 限 由UCP500 中的“ 合理”、“ 不迟延”改成了5 个工作日。
二、银行审单的非固定时限对银行审核单据的时间必须予以限制 , 是因为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 , 如果银行认为受益人提交过来的单据有不符点 , 只要信用证还没有过期 , 仍然在受益人可以提交的时间范围内 , 受益人可以修改不符点 , 再次提交单据如果银行审核单据的时间过长 , 就使得受益人失去了再次提交的机会另一方面 , 如果银行无限期地审核单据 , 也就无限期地拖延了受益人取得货款的时间因此 , UCP500第 13 条、第 14 条规定 , 银行必须在不超过 7 个 工 作 日 的 “ 合 理 时 间 ”( reasonable time ) 内审结单据 , 决定是否接 受 单 据 , 并“ 毫 不 迟 延 ” ( withoutdelay ) 地通知送单一方尽管对银行审单的时间必须予以限制 , 但一直以来这个时限都是不确定的无 论 是 UCP300 ( 1974 ) 、 UCP400( 1983 ) 还是 UCP 500 ( 1993 ) 对于银行审核单据的要求都是“ 合理”、“ 不迟延”’ , 而不是一段固定的时间这是因为审核单据所需的时间取决于一张信用证下究竟有多少文件需要审核 , 这些文件必须具备哪些细节 , 这些细节应当多清楚 , 如果有不符点是否还需要与开证申请人沟通等等具体情况。
甚至银行规模大小、信用证业务繁忙程度、审单人员是否使用习惯的语言等都会影响审单的速度每张信用证所面临的不同情况使得很难给出一个固定的时限与前几个版本的一个很大的区别是在 UCP 500 中出现了另外一个时限—— —7 个工作日显然 , 7 个工作日在通常情况下只是最高期限 , 而并不是“ 合理期限”即便在 UCP500 出版之前的 20 世纪 80 年代 , 银行审核单据的效率也要高得多比较典型的例子是英国的 BankersTrust v. State Bank of India ( 1991 ) 一案该案涉及钢材买卖 , 价值 1000 万美元 ,提 交 的 单 据 接 近 1000 页 BT ( BankersTrust ) 为 开 证 行 , SBI ( State Bank ofIndia ) 为保兑行卖方在将单据交付 SBI从“合理时间 ” 到5个工作日——— 对 U C P600 银行审单时限的变化的法律分析文 / 周 春 靳云丽98 经济论坛 2006 · 23E C O N O M I C P R A C T I C E · 经 济 工 作之 后 , 顺 利 得 到 货 款 。
之 后 , S B I 将 单 据 寄交 B T 要 求 偿 还 已 支 付 款 项 1 9 8 8 年 9月 2 1 日 ( 星 期 三 ) 开 证 行 收 到 单 据 , 2 2日 开 始 检 查 , 2 3 日 ( 星 期 五 ) 第 一 个 审 单员 检 查 完 毕 , 交 给 另 一 人 做 第 二 遍 检 查 ,9 月 2 6 日 ( 星 期 一 ) 第 二 人 检 查 完 毕 银行 因 为 发 现 了 不 符 点 而 询 问 开 证 申 请 人也 就 是 买 方 是 否 愿 意 放 弃 不 符 点 , 而 买方 要 求 亲 自 审 核 单 据 B T 在 2 6 日 将 单据 送 交 买 方 2 8 日 买 方 电 报 声 称 发 现 更多 不 符 点 开 证 行 见 买 方 无 意 接 受 单 据 ,于 3 0 日 发 电 报 给 S B I : 单 证 不 符 , 拒 绝 付款 如 果 按 照 U C P 5 0 0 的 计 算 方 法 , 银 行恰 好 用 了 7 个 工 作 日 , 但 问 题 的 焦 点 在于 这 7 天 用 的 是 否 “ 合 理 ” 。
案 件 的 证 人之 一 , 在 著 名 的 B a r c l a y s 银 行 信 用 证 部 门工 作 了 2 7 年 的 P r o c t e r 先 生 解 释 : 钢 铁 买卖 通 常 都 会 涉 及 到 如 此 大 量 的 单 据 , 他所 在 的 信 用 证 部 门 每 年 都 会 遇 到 两 三次 , 最 多 不 会 超 过 3 天 就 能 审 核 完 毕 , 其他 在 伦 敦 的 清 算 银 行 的 审 单 速 度 也 类似 本 案 的 信 用 证 他 花 了 4 个 小 时 审 核 如 果 是 进 口 信 用 证 , 习 惯 的 做 法 是 花 4 8小 时 审 核 , 如 发 现 有 不 符 点 , 再 花 2 4 小时 咨 询 买 方 是 否 愿 意 放 弃 不 符 点 本 案被 告 S B I 的 证 人 , 前 W i l l i a m s & G l y n s 银行 信 用 证 部 门 主 管 , 也 是 I C C 银 行 专 业委 员 会 的 英 国 代 表 , B a r l o w 先 生 也 承 认他 的 银 行 审 核 本 案 的 单 据 只 需 要 一 天半 , 而 他 本 人 亲 自 审 查 只 需 要 三 个 半 小时 。
根 据 U C P 4 0 0 第 1 6 条 , 该 案 法 官 认为 , 银 行 应 当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审 核 单 据 , 决定 是 否 接 受 单 据 , 银 行 把 所 有 单 据 交 给买 方 , 让 买 方 花 3 天 再 检 查 一 遍 是 不 合理 的 , 毕 竟 决 定 是 否 接 受 单 据 支 付 货 款是 银 行 而 不 是 开 证 申 请 人 的 事 正 如 P r o c t e r 先 生 提 到 的 那 样 , 3 个工 作 日 对 于 银 行 审 核 单 据 来 说 通 常 情 况下 是 “ 合 理 ” 的 这 在 S e a s o n s a r F a r E a s tL t d . v . B a n k M a r h a z i ( 1 9 9 9 ) 一 案 中 也 有 所展 示 该 案 中 一 家 位 于 伊 朗 的 银 行M a r h a z i 于 1 9 8 7 年 1 月 1 5 日 根 据U C P 4 0 0 开 立 一 张 信 用 证 , 受 益 人 是S e a s o n s a r 该 信 用 证 允 许 货 物 分 两 批 装运 , 单 据 分 两 批 呈 递 。
其 中 第 二 批 单 据 银行 于 1 9 8 7 年 1 2 月 3 日 ( 星 期 四 ) 收 到 ,3 日 和 4 日 分 别 由 两 个 审 单 员 对 单 据 进行 了 审 核 , 发 现 有 不 符 点 , 4 日 傍 晚 , 信 用证 部 门 主 管 同 意 拒 绝 单 据 1 2 月 8 日( 星 期 二 ) 上 午 9 时 , 银 行 发 出 拒 绝 通知 原 告 S e a s o n s a r 认 为 在 4 日 已 经 决 定拒 绝 单 据 的 情 况 下 , 到 8 日 才 发 出 通 知 ,显 然 是 一 种 延 误 被 告 则 证 明 了 他 在 做出 决 定 之 后 , 还 需 要 拟 稿 、 打 字 、 交 由 银行 高 级 官 员 审 批 , 周 一 整 天 就 用 于 这 些程 序 性 工 作 , 虽 然 银 行 周 二 上 午 才 发 出电 报 , 但 中 间 并 没 有 任 何 拖 延 法 官 采 纳了 银 行 的 意 见 , 认 为 其 所 花 费 的 时 间 是合 理 的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如 果 根 据U C P 5 0 0 的 计 算 方 式 , 从 银 行 收 到 单 据 的第 二 天 也 就 是 1 2 月 4 日 起 算 , 到 1 2 月 8日 发 出 通 知 为 止 , 银 行 也 只 用 了 3 个 工作 日 就 完 成 了 审 单 、 决 定 、 发 出 通 知 的 全部 工 作 。
尽 管 有 证 据 表 明 银 行 审 单 通 常 速 度为 3 天 , 但 不 同 银 行 因 为 不 同 情 况 处 理信 用 证 的 速 度 会 有 所 差 异 , 而 这 种 差 异也 是 “ 合 理 ” 的 在 著 名 的 香 港 信 用 证 案件 H i n g Y i p H i n g F a t C o . L t d v . D a i w aB a n k L t d . ( 1 9 8 9 ) 中 , 开 证 行 D a i w a 银 行 于1 9 8 8 年 8 月 2 3 日 根 据 U C P 4 0 0 开 出 不可 撤 销 的 信 用 证 一 份 , 受 益 人 是 原 告H i n g Y i p H i n g F a t 公 司 D a i w a 银 行 于1 9 8 8 年 9 月 9 日 ( 星 期 五 ) 收 到 递 交 过来 的 单 据 , 9 月 1 0 日 单 据 交 到 信 用 证 部门 进 行 登 记 和 工 作 分 配 , 9 月 1 2 日 、 1 3日 分 别 由 两 个 审 单 员 对 单 据 进 行 审 核 ,发 现 了 不 符 点 , 9 月 1 4 日 发 出 拒 付 通 知 。
所 审 核 的 单 据 总 共 只 有 1 9 页 , 这 通 常 是信 用 证 最 少 的 单 据 量 , 所 花 的 时 间 是 4个 银 行 工 作 日 但 法 官 仍 然 认 为 所 用 时间 是 合 理 的 并 且 没 有 拖 延 , 主 要 考 虑 了案 件 的 具 体 情 况 因 D a i w a 银 行 是 一 家小 银 行 , 没 有 像 B a r c l a y s 这 类 大 银 行 那 样充 足 的 人 力 、 物 力 来 进 行 审 单 工 作 ; 9 月份 是 信 用 证 业 务 繁 忙 的 季 节 , 证 据 表 明在 该 信 用 证 之 前 D a i w a 银 行 已 经 有 2 0份 信 用 证 尚 待 处 理 ; 审 单 员 都 不 以 英 语为 母 语 , 因 而 阅 读 单 据 的 速 度 相 应 会 慢些 ; 尽 管 9 月 1 0 日 在 香 港 是 一 个 银 行 工作 日 , 但 因 为 是 星 期 六 , 银 行 只 工 作 半天 来 自 拥 有 世 界 上 最 大 的 信 用 证 部 门的 香 港 银 行 的 C a n n o n 先 生 作 为 证 人 也证 实 这 是 香 港 的 银 行 审 核 信 用 证 通 常 所用 的 时 间 。
另 外 , 他 还 提 到 , 在 1 9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