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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销售增等值礼品的营销峡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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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险销售增等值礼品的营销峡谷:保险法释义第116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员工的职业规则】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 为:(一) 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 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 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 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五) 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六) 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巳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 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 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八) 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九) 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 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 市场秩序;(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职业规则的规定本条在保留原《保险法》第106 条的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其他八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即“①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 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巳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保险赔款或者谋取其他不 正当利益;②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③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④利 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⑤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公估机构, 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⑥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 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扰乱保险市场秩序;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他行为”同时将原《保险法》第32条有关“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吸收合并至本条作 为第12款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保险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向对方提供可能影 响对方是否订立合同及确定合同内容的重要事实,绝对信守保险合同中的承诺。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 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从事下列行为:1、 欺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一般为保险公司拟定并提供的格式合同,保险公司及 其工作人员对其最为了解,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这一优势,在保险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编 造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及其他事实不符的情况,给投保人、被保险 人或者受益人以错误信息,使其在违背自己真实意志的情况下订立保险合同,或者接受保险合同的额外义 务,或者接受有损其利益的保险理赔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诈骗类犯罪2、 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 行《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说明义务,不仅要求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编造并向投保人与保险合同有 关的虚假信息,欺诈投保人,还要求其向投保人完整、如实说明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主要包括: 保险公司的责任及责任的免除、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保险责任期间、保险金额及其赔偿或者 给付方法、违约责任及其处理等,不得故意隐瞒而不作说明3、 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保 险法》第16条的有关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 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 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 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由此可见,投 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人的责任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利益 具有重要影响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这些规定,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 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逃避或者减轻所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损害投保人的利 益4、 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承诺向投 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不仅可能误导投保人,而 且可能造成保险公司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扰乱保险业经营管理秩序,应当予以禁止。

      例如,根据《关于印 发〈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6年3月17日保监发[2006] 26 号)的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①账外暗中直接、间接给予投保人或其工作人员回扣、财物或其他利 益;②账外暗中向保险中介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支付手续费、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③向合法保险中介以外 的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支付手续费、账外暗中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④因收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给 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违规进行承保或理赔;⑤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定点、定损中,账外暗中收受利 益相关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⑥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运用业务中,账外 暗中收受利益相关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或账外暗中给予利益相关人财物或其他利益;⑦保险行业各单位 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招标、广告宣传、服务采购、研究资源采购、物资采购、资产处置、基本建设等过程 中,非法收受、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属于商业贿赂行为,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 罪,应当依照《现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处以刑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年11月24日 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涉及商业贿赂的 罪名有8个,分别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 第164条);受贿罪(《刑法》第385条);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条);行贿罪(《刑法》第389 条);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1条);介绍贿赂罪(《刑法》第392条);单位行贿罪(《刑法》 第393条)。

      5、 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按照《保险法》第14条、第23条的规 定,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是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的义务支付保险金的义务,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保 险期届满后,应负责按规定支付保险金额,对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害负责赔偿保险人拖延 或者拒绝履行给付义务,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造成损害的,除依法履行赔付义务外,对给客户造成的损 失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6、 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巳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 假理赔,骗取保险金、保险赔款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 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因为保险公司的工作人 员以“职务”作掩护,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很容易得手,且不易被发现这一行为不仅损害保险 公司的利益,同时也损害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社会危害性很大,应当严格禁止并依法予 以查处为了有力地打击这种犯罪,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的,依照《刑法》关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贪 污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构成侵犯财产罪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财产罪的有关 规定处罚。

      7、 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所谓“侵占保险费”,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保险费为目的,将代为保管 的属于公款或公司资金的保险费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截留”,是指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未经批准擅自将应拨应支保费未作拨、支处理,但尚未动用保费的行为所谓“挪用”,是 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动用属于公款或公司资金的保险费归个人(包括他人)使用,但 准备日后归还的行为挪用,顾名思义,不但截留而且挪作他用了一般情形,挪用、截留、侵占的保费 数额不大,并未达到立案要求的标准,属于违法行为,需要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 在收取保费后并未按照规定上交保险公司,而是挪作私用或他用,或者占为己有,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前述两罪针对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及职务侵占罪、挪用公司 资金罪(前述两罪针对非国有企业或者非国有控股公司的工作人员)8、 利用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代理机构、 保险公估机构以及保险经纪机构应当符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资格条件并取得保险中介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于个人保险代理人,中国保监会在2006年4月6日颁布了《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06年 7月1日起施行)第6条规定: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 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在目前竞争日益激烈的保险营销活动中,有部分保险公司 为扩大市场份额,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允许未取得中介业务许可证的保险中介机构或者取得个人代 理人资格证书的营销员进行展业,将给公司带来巨大法律风险保险公司对未取得代理人资格证书的营销 员发放《展业证》并允许其展业的行为将遭到行政主管机关保监会的处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57 条规定:保险公司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和《展业证》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支付其手续费或者佣 金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撤换该保险公司 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并对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不予许可《保险代理机构管理 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以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均对未取得保险公司委托未 取得保险中介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向其支付手续费或者佣金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行 政处罚措施9、 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此类违法行为表现为:保险公司及其工作 人员因收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违规进行承保或理赔;保险公司及其工作 人员在定点、定损中,暗中收受利益相关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 作人员在资金运用业务中,账外暗中收受利益相关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或账外暗中给予利益相关人财物 或其他利益;或者保险行业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招标、广告宣传、服务采购、研究资源采购、物资 采购、资产处置、基本建设等过程中,非法收受、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等违法行为(参见《〈关于保险业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规定)。

      10、 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 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 佣金和手续费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退保金的行为,属于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 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共谋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可能构成贪污、挪用或者侵 占罪,而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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