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规定梳理.docx
7页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规定梳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规定梳理 作者: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 姚永奇律师 一、法律规章 1995.12.14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人事部(已撤销)人核培发[1995]153号 2002.07.06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看法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02]35号 2003.08.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03]13号 2004.04.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法函[2004]30号 2008.08.15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法 人事部(已撤销)人事部令第9号 2022.08.2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 此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争议处理依据及法律适用散见于一些部门规章等,往往不够明确本《条例》的制定是中心政府首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特地立法,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了本《条例》优先适用权,即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条例》与《劳动合同法》有冲突的,《条例》优先适用 二、重点内容: 1、内部规章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第四条) 相较于《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规章制度民主程序及公示程序的严格要求,《条例》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制定程序作出了不同的要求—— “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看法” 2、岗位制度(第 五、 六、七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3、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制度(第三十二条至三十六条) 工资构成 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工资安排 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挂钩 工资增长 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工时制度 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社会保险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与社会保险 依据国家规定,除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别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安排制度改革实施方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享有加班工资、产假等权利 本条明确将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对始终饱受争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业单位职工养老金差距等问题加以改善但条例出台后转入社保的详细操作和时间等细微环节问题仍有待明确 4、考核制度(其次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 考核内容 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考核周期及结果 平常 年度(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 聘期(合格、不合格等) 考核作用 调整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工时制度 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其中,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的结果作为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仅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作为聘用合同解除的依据 三、聘用续聘制度 1.聘用(第十二条、十三条) 聘用合同期限 一般不低于3年 试用期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本条突破了《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规定,但结合《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本条例规定的情形应优先适用《条例》。
12个月的试用期仅限于“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且《条例》并未限于在事业单位初次就业,其他情形下,即使订立3年以上聘用合同,也不能依据本条操作除本条规定的特别情形,聘用制人员的试用期应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看法》(国办发[2002]35号)中的规定执行,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状况特别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无固定期限(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看法》(国办发[2002]35号)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订立条件为,“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条例》作出了新的规定,应以此为准 3.续聘(其次十二条) 续订聘用合同应以平常考核、年度考核以及聘期考核的考核结果作为依据 四、解聘制度 1.旷工解聘(第十五条) 连续旷工 超过15个工作日 累计旷工 1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看法》规定,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条例》作出了新的规定,应以此为准,各单位应留意调整相关内部规定。
2.辞职(第十七条) 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例外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看法》中规定,除法定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样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接着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样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本《条例》对受聘人员的辞职作出了新的规定,应以此为准 另有约定”的范围仍不明确,仅限于提前通知的期限还是可对辞职条件另行约定,仍有待立法司法进一步明确 3.考核不合格解聘(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 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本条规定位的“考核”必需是年度考核,不包括平常考核和聘期考核 除工作人员不同意调岗的情形之外,必需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才能通过此条解雇 4.开除解聘(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五、人事争议处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 工资、解聘、调岗等与劳动争议性质相同的争议 同劳动争议 考核结果、嘉奖、处分等争议工 申请复核、提出申诉《条例》将“行政类”争议与“合同类”争议规定了不同的争议处理制度,但是依据《条例》规定,“行政类”处理结果同时可能对“合同”产生影响,如考核结果影响到工资、调岗、解聘,开除处分干脆导致解聘。
在此状况下,劳动仲裁及法院如何处理,是否须要对“行政类”行为进行审理将对裁审结果产生干脆影响 来源:法规原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规定梳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嘉奖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有感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正单位鉴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正单位鉴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正单位鉴定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7页 共7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