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样本.docx
26页新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新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白治区水利厅颁布时间:-10 - 21生效时间:-10 - 21关于印发〈〈新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水建管〔〕101号)各地(州、市)水利(务)局、厅直各单位: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水利部和白治区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了新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新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二二年十月二^一日主题词:水利丁程 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白治区人民政府农牧处,白治区计委,建设厅C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 膳21日印发附件:新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 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4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14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 工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 动第三条 符合下列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 进行招标一) 具体范围:」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 目二) 规模标准:J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目规定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五条白治区水利厅是全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三) 受理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 对全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 组建并管理区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六) 按项目隶属关系和工程规模实行分级管理原则,监督管理白治区重点水利工程及新建、扩建、供(节)水等总投资在 万兀以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中央资金补助的大中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 程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负责上级委托的水利工程 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地(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 受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三)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四) 负责地(州)及以下审批立项或受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与管理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进行行政监督与管理的内容:(一) 核准招标人白行招标的条件和项目招标的条件二) 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及招标文件;(三) 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 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 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 以否决;(四) 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第三章招标第八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第九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重点水利项目及全部使用国有资 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水利项目应当公开招 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第十条的规定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一) 属于第三条规模标准第4项规定的招标项目;(二) 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受白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三) 应急度汛项目;(四) 其它特殊项目。
第十条符合第九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必须在工程建 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要求,并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做出说 明,由白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白治区计委审批第十一条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 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二) 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 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三) 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 告;(四) 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第十二条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经白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白治区计委审批后,可白行办理招标事宜:(一)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二)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工程管理和财务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四) 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五) 拥有3名以上熟悉招标业务的人员;(六)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第十三条招标人申请白行办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报送以下书面材料:(一) 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 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三) 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四) 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情况;(五) 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六)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当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二条的条件时,不得白行办理招 标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十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3必须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二) 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3项目已列入计划三) 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3监理单位已确定;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 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 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四)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第十六条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 招标人和项目招标的条件核准后,招标人应提前 10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二) 编制招标文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 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X(四)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五) 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六) 组织审核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七) 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八) 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九) 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 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十)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一)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十二)组织开标评标会;(十三)确定中标人;(十四)向水行政主管部]1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十五)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十六)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七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白治区计委指 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及国家重点项目同时还 应当在〈〈中国水利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正式发布至发售招标文件 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 责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 或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 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按照水利部有关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 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在发售前应在规定要求的时间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第十九条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后报白治区水利厅备案 在一个项目中,应以相同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不 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应严格投标人资格审查制度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报告, 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第二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 一般应当在投标截止期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白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 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20日。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可按 100元至3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投标保证金按 合同估算价的百分之一控制,但最低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按照审查同意的招标方式和分标方案组织招 标,禁止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第四章投标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资质(资格) 和新疆水利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机构、设 备、白动化检测仪器从业单位登记备案核准证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 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 之前,投标人能够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应当 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到投标截止时间,实际参加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 照本办法重新招标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也可附加提出“替 代方案”;且应当在其封面上注明“替代方案”字样,供招标人选 用,但不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第二十八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按资质等级较 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等级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 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递交投标保证 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个工作日内,应当退还投标保证 金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资质(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五章评标标准与方法第三十一条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 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在一个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