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弘光科技大学专任教师赴公民营事业机构兼职办法.pdf
2页1弘光科技大學專任教師赴公民營事業機構兼職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專任教師赴公民營事業機構兼職辦法 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11 日修訂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因應國家科技發展,落實產學交流與合作,提昇教師教學品質及引導學生投入就業市場,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專任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得申請赴公民營事業機構(含本校附設機構)兼職,兼職內容為從事與教師專業技能相關之研究或指導服務 教師兼職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須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並事先填具「本校專任教師赴公民營事業機構兼職申請表」 ,並經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行政程序,呈請校長核定之 第三條 教師兼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或於兼職期間廢止核准: 一、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者 二、教師績效評量未達標準者 三、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者 四、有損學校或教師形象之虞者 五、有洩漏公務機密之虞者 六、有營私舞弊之虞者 七、有職務上不當利益輸送之虞者 八、有支用公款或不當利用學校公物之虞者 九、有違反教育中立之虞者 十、有危害教師安全或健康之虞 第四條 教師赴公民營事業機構兼職申請: 一、全學年兼職或第一學期兼職於 8 月 31 日前申請,第二學期兼職於 1 月 31 日前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其申請兼職期限最長以一年為原則,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依第二條規定重行申請 第五條 教師兼職申請呈請校長核定通過後,教師須完成學校與公民營事業機構簽定合作契約書,每件簽約時數不得低於八小時且須於合作契約書內明訂公民營事業機構給予教師之兼職費每小時不得低於新台幣伍佰2元 第六條 教師赴公民營事業機構兼職,學校應於所簽訂之合作契約中,對教師兼職之公民營事業機構約定收取學術回饋金,由學校統一收取並統籌運用,學術回饋金每年不得少於兼職教師在該兼職單位領取總額的百分之十五本校統籌運用之學術回饋金,得按校方百分之三十、學院百分之二十,學系(所、中心)百分之五十之比例分配但校長得依個案之實際情況,調整分配比例 第七條 教師赴公民營事業機構兼職者,應於約滿三個月內,提出研究成果或指導內容之書面報告前項書面報告,應循行政程序報呈校長核備後,留存於研發處備查 本校教師赴公民營事業機構兼職期間,利用本校資源完成之研究成果,應依本校「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八條 教師未經核定而逕赴公民營事業機構兼職,或違反第七條規定者,應提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 95 年 10 月 17 日訂定行政會議通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