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制度.docx
16页附件 1:化工〔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制度〔试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工〔危急化学品〕的安全治理,严格源头治理,确保本质安全,预防和削减事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本制度其次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内涉及重点监管的危急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急化学品和重大危急源的生产储存在役装置企业〔以下简称危化品单位〕第三条 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内容包括装置布局、工艺技术及流程、主要设备和管道、自动把握系统、公用及关心工程、装置运行安全治理〔操作规程、特别工况监测预警、开停车〕和变更治理〔工艺技术变更、设备设施变更、治理变更、变更治理程序〕 等七个方面全面查找并整改装置设计、运行中存在的隐患问题, 深究隐患问题根源,提出防范化解同类隐患问题再次消灭的有效措施第四条 鼓舞有实力的危化品单位自行组织或托付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进展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工作第五条 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装置的危化品单位,应托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在役装置设计诊断,运用危急与可 操作性分析〔HAZOP〕等先进技术对在役装置进展全面的设计安 全牢靠性诊断,消退设计缺陷,提高装置的本质安全水平第六条 设计诊断复核单位应组建设计诊断复核小组,成员应具备化工和安全治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化工行业 5 年以上经受,对出具的诊断复核报告负责。
第七条 危化品单位应结合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定期开展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工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危化品单位应马上对 装置进展安全设计诊断复核:〔一〕非正常停车的;〔二〕危急化学品原材料供给商、生产装置设备设施零部件 供货商发生变化的;〔三〕外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的;〔四〕发生危急化学品火灾、爆炸或者泄露等生产安全事故的;〔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涉及本条第〔一〕、〔四〕款的应进展全面安全设计诊断;第〔二〕、〔三〕、〔五〕款的可进展专项安全设计诊断第八条 危化品单位应照实向设计诊断复核单位供给《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 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安监发〔2023〕44 号〕规定的资料, 照实供给装置运行安全治理和变更治理状况第九条 设计诊断复核单位在开展诊断复核工作前,应依据《湖北省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编制《设计诊断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经危 化品单位复核后组织实施工作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安全设计诊断复核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诊断复核大 纲和报告书应符合《湖北省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并增加“装置运行安全治理”、 “变更治理”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十条 设计诊断复核单位应依据《大纲》,全面查找、精准觉察装置运行中存在的隐患问题,提出符合国家标准标准和企业实际的整改方案;深入争论分析隐患问题根源,提出防范化解 同类隐患问题再次消灭的有效措施;指导危化品单位开展改造升级和针对薄弱环节开展专项培训、提升,并做好复查验收第十一条 危化品单位应对《报告书》指出的隐患问题建立隐患清单,依据隐患整改“五落实”的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对屡 查屡犯的顽固性隐患问题,应深究根源,实行措施坚决杜绝第十二条 涉及重点监管化工工艺且构成一、二级重大危急源或涉及爆炸性装置的危化品单位,应当将《报告书》、隐患 整改清单、诊断复核单位隐患整改状况验收报告报送省应急治理厅危急化学品安全监管处留存备查,同时抄报市、县〔市、区〕 应急治理部门、化工园区管委会其他危化品单位的安全设计诊 断复核工作状况依据分级分类监管方法报所在市、县〔市、区〕应急治理部门、化工园区管委会留存备查第十三条 应急治理部门应加大对设计诊断复核工作的监视治理力度,结合执法检查、专家驻企检查等组织专家开展设计 诊断复核工作状况的专项核查,依法从严查处弄虚作假或诊断复核报告不符合要求、质量不高的单位。
附件 2:专家驻企检查指导效劳制度〔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催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精准检查,精准治理,强化安全风险防控,依据《安全生产法》《危 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危急化学 品重点县聘任化工专家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2023〕3 号〕 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其次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内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急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企业第三条 省应急治理厅按工艺组建专业专家组每年组织对2-3 家列入安全风险红色等级、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日常检查觉察和群众举报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进展驻企检查各级应急治理部门应依据本制度规定和分级、属地治理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专 家驻企检查指导效劳工作第四条 省应急治理厅驻企检查指导效劳专业专家组,由安全治理、工艺设备、仪表电气、应急与消防等专业组成,应为全 省开展驻企检查供给技术支撑保障;每年向省应急治理厅和受委派地方应急治理局提交书面工作报告,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第五条 驻企检查指导效劳专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照实反映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指导 帮助企业提升本质安全。
自觉遵守化工企业安全治理规定和有关工艺技术保密要求第六条 驻企专家组应结合企业生产特性,依据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治理、风险治理、装置运行安全治理、岗位安全教育和操 作技能培训、试生产安全治理、设备完好性〔完整性〕、作业安 全治理、承包商治理、变更治理、应急治理、事故和大事治理、 持续改进化工过程安全治理等安全治理要素,分别制定检查清单,做到“一企一策”第七条 驻企专家组应依据检查清单逐项逐条进展检查,照实记录检查状况,对觉察的隐患问题应逐一向企业交底,提出整 改意见建议对同类型隐患或易重复消灭的隐患,应争论产生的 根源,提出杜绝措施检查完毕后形成检查报告并签名检查报 告应准时报告受委派的应急治理部门第八条 驻企专家组应针对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帮助企业制定针对性的培训教育方案,并指导实施,提高员 工安全意识,提升治理水平第九条 企业应主动协作驻企专家开展工作,照实告知本企业的工艺危急性、安全设备设施、从业人员及治理等根本状况第十条 企业应分析专家检查觉察的问题和隐患问题存在的根源,实行有效措施防止类似隐患问题再次消灭;应建立隐患 整改档案,依据隐患整改“五落实”要求制订整改打算,限期整改到位。
第十一条 各级应急治理部门应为委派的驻企专家供给必要的条件,留意专家驻企检查指导效劳成果的运用,倒逼企业自 觉主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第十二条 省应急治理厅建立驻企专家组考核评估制度,各级应急治理局应对驻企专家组进展履职考评,评估结果报省应急 治理厅,省应急治理厅可依据考评结果对专家进展动态调整第十二条 专家驻企检查产生的费用可由政府购置安全生产效劳经费解决附件 3:危急化学品重大危急源源长责任制度〔试行〕第一条 为了强化危急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有效管控危急化学品重大危急源安全风险,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危急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危 险化学品重大危急源监视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 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其次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内涉及重大危急源的化工和危急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带有储存设施〕企业第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担当本企业危急化学品重大危急源源长,是本企业危急化学品重大危急源安全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源长可依据本企业危急化学品重大危急源的数量、区域划分 等实际,设置分源长第四条 源长要构建责任明晰、治理严格、措施有效、应急有力的重大危急源安全管控机制,具体担当以下职责:〔一〕组织开展危急化学品重大危急源辨识、评估、备案、 核销。
〔二〕组织完善危急化学品重大危急源设备设施、安全监测 监控系统〔三〕组织制定危急化学品重大危急源安全治理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四〕为危急化学品重大危急源配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管 理和操作人员〔五〕定期组织开展危急化学品重大危急源安全风险辨识、 管控及隐患排查,准时治理消退各类安全隐患;保证危急化学品 重大危急源安全生产运行和隐患治理所必需的安全投入〔六〕强化危急化学品重大危急源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等特别作业及检修理作业安全管控,确保安全风险辨识到位、管 控措施有效〔七〕组织制定危急化学品重大危急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八〕组织建立源长工作记录,做到可查询、可追溯第五条 企业必需在危急化学品重大危急源周边显著位置设立源长公示牌,标明源长、职责、重大危急源概况、安全管控 目标、监视 等内容,承受全体员工监视第六条 地方各级应急治理部门要对源长责任制度落实情况开展日常监视检查,对于未建立或者未有效实施的企业,实行 通报、约谈、公开曝光等措施,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第七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认真落实源长责任制度,导致本企业危急化学品重大危急源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从严惩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4:危急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治理值班值守制度〔试行〕第一条 为强化危急化学品企业生产全过程安全治理,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行企业负责人和应急人员 24 小时轮番值守,确保生产作业现场秩序标准、紧急大事发生时有效应对,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特制定本制度其次条 本制度适用省内规模以上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急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以 下统称危化品企业〕,规模以下危化品企业应参照执行危化品企业负责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厂、站、 库〕的实际把握人、法人代表、董事长〔厂长、站长、主任〕、 总经理〔助理〕、安全总监、副总经理〔副厂长、副站长、副主 任〕、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以及企业党组织或工会专职领导干 部危化品企业应急人员是指企业专〔兼〕职应急处置人员第三条 危化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对落实企业领导干部和应急人员值班值守全面负责,应健全值班值守制度,明确纪律和职 责,建立《值班值守状况日志》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治理机构负责值班值守的组织、落实、监视、培训和考核,企业负责人和 应急人员应当自觉履行值班值守责任,遵守值班值守纪律。
第四条 危化品企业值班值守人员由公司〔厂、站、库〕负责人、部门、车间有关人员和应急人员组成,应急人员每班不得少于 2 人,每月或每周制定值班值守安排表,包括值班人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值班值守重点目标及值守处置须知等,应向全体从业人员公开,并在承诺公告屏上公示第五条 危化品企业检修理、特级和一级动火、高处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或企业确认其他高危作业情形的,应另行安排现场监护值守和巡查人员第六条 国家法定节日、重大活动、极端天气条件等重点时段,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需依据不少于时段节点总天数的三分之一天数在岗值班值守,并依据分级治理原则,将值班值守安排表报 送各级应急治理部门;日常值班值守,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不得 少于 5 天第七条 值班值守人员应时刻把握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查,准时订正违章行为和消退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准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组织处置特别生产状况和突发大事第八条 值班值守人员应佩戴统一、醒目的值班值守标志标牌,按时到岗交接,保持 24 小时通讯畅通。
